第八章江南的抵抗运动(第24/35页)

  • 章有义:《从吴葆和堂庄仆条规看清代徽州庄仆制度》,第45页;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1—19页。​

  • 麦克德谟特:《明末太湖流域》,第691—692页。奴仆也为他们的主人经营商业。实际上,一些乡绅家庭往往以选择有经商经验者做代理人的方式投资于商业。这个代理人——他往往自己也拥有财富——作为回报同意“投靠”。虽然这个代理人自愿成为奴仆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抵押或是间接的保证,但是这种委任也给了代理人以逃避徭役的机会和有势力的主家的保护。从长远观点来看,这种情况可能会妨碍精明的事业家的出现,因为它鼓励了投资者坐吃利润的想法,而且也把管理权交给了相对乡绅的崇高社会地位而言还处于奴隶状态的中间人。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第二章,第22—24页。​

  • 佐伯有一:《明末的董氏之变——关于“奴变”的性质问题》,第48页;麦克德谟特:《明末太湖流域》,第676—677页。​

  • 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第251—269页;佐伯有一:《明末的董氏之变——关于“奴变”的性质问题》,第50页;宫崎市定:《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与民众》,第19—20页。有人认为,“纪纲仆”奴仆头目由于他们的实际权力和低下的社会地位之间的矛盾,加剧了他们的心理负担。他们通过剥削他人和背叛主人来表达这种愤怒。居密:《主人与奴仆》,第57页;《16—18世纪地主与农民的关系》,第17页。也有人认为,奴仆代理人是一些比自由人更粗暴的管家和更凶残的监工。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第二章,第32页。​

  • 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第270—275页;又可参见麦克德谟特:《明末太湖流域》,第690—691页。奴仆制实际上是重叠累积的。有大量事例说明,许多仍然依附于最初的主家的农奴,自己随后也占有了农奴。法律规定,奴仆不允许获得或购买乡绅的身份,但是据知太湖地区的奴仆代理人往往以这种方式获得乡绅身份。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第一章中随处可见。​

  • 宁化地方志。引自埃尔文:《古代中国的模式》,第250页。​

  • 《古代中国的模式》,第244页。根据正德年间(1506—1512)文人们的记载,松江地区的一般情况是大户人家以家长式资格通过契约把土地租给佃户。人们把这理解为相互的扶持。就理想的情况来看,在歉收的年景地主应该救济他们的佃户。这些地主常常住在乡下,亲自征收地租,享受佃户的酒食款待,同时也回赠礼物。到了16世纪后半期许多人记载说,这种传统的合作性保护——依附关系出现了衰退。这些材料记叙了外在地主和佃户之间在日益地互相猜忌和敌对,佃户们合伙拒缴地租。居密:《主人和奴仆》,第12—15页;皮埃尔-艾蒂安·威尔:《中国水利》,第272页;佐伯有一:《明末的董氏之变——关于“奴变”的性质问题》,第28页。比如,一份1583年的材料表明,直到弘治和正德年间(1488—1521),乡绅们还是非常俭仆的,老百姓也较为富裕,而在嘉靖和隆庆(1522—1572)以后,乡绅们越来越富,而老百姓却日益穷困。1599年一份来自山西北部的大同的报告表明,在晚期的上等阶层日益奸诈蛮横,衙门里的胥吏全都在为所欲为,敲诈勒索百姓;父母与儿女之间也越来越缺少孝顺和尊敬。1609年山西太原地区的地方志说,自嘉靖和隆庆(1522—1572)以来,平民百姓变得不安分守己了,不再尊重老人;而且崇尚“左道”的人们大大地增多了。17世纪初期福建的地方志记载说,地主在遥远的地方坐吃地租,关系更为疏远,因此佃户们越来越容易拒交地租了。1619年沾化(在天津南169公里)地方志说,自从16世纪70年代以后,那个地区世风日下,权贵人家欺压贫弱,土地集中现象极为普遍。根据渭水南岸、西安东面的渭南地区的地方志记载,从16世纪六七十年代起,那里也是世风日下。森正夫:《明末社会关系秩序的变动》,第143—150页。​

  • 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127页;黄之隽:《江南通志》第一四三卷,第16页,第一四七卷,第38页。许多材料说,“无赖”们聚集在城镇集市上,晚上又常常和大姓的世仆及衙门胥吏聚众赌博。在17世纪初,在集市进行赌博的情况明显增多。森正夫:《明末社会关系秩序的变动》,第143页;西村数余:《明代的奴仆》,第43页;又可参见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很显然,生活在附近的少量自由农民的存在使得穷苦的奴仆们感到一切都被剥夺了。居密:《主人和奴仆》,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