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江南的抵抗运动(第23/35页)

  • 陈张富美:《明清时期中国租佃关系初探》,第3—4页。​

  • 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8页。​

  • 西村数余:《明代的奴仆》,第28页;清水泰次:《明代的流民与流贼》,第217页。​

  • 因此,当所有权以这种形式让渡时,它并没有与原来的所有者完全脱离,原来的所有者也没有把所有权永久出让。比如,在上海附近,奴仆只是暂时地出让了他的所有权和个人。如果这位新主人有所失势,他就会抽身而去另觅新生。麦克德谟特,《明末太湖流域》,第684—685页。​

  • 顾炎武:《日知录》第十三卷,引自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80页;又见宫崎市定:《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与民众》,第18页。根据明代法律,只有公、侯和三品以上官僚才可以雇用奴仆。但实际上,这常常是整个统治阶级的特权。麦克德谟特:《明末太湖流域》,第680—681页。​

  • 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第66—68页。有一些学者对“投献”(交出自己的土地)与“投靠”(作为家奴为某家族干活)加以区别。参看邓尔麟:《达官贵人》,第246—247页。实际情况中,“投靠”往往同时包括了这两种行为。大多数被雇用的劳动力被认为是奴仆,他们受雇的条件包括一种债务奴役,有时叫做“佃雇”或“佃佣”。因为这家的主人可以抵押他的劳动力或其家庭的一个成员以换取谷物和银钱。麦克德谟特:《明末太湖流域》,第683页。​

  • 对这种劳动者的工资的一些观念可以从1606年在江南使用的小学算术书中找到。在这个小学读本中有一个问题是:“今有四人,来做工八日,工价九钱银。二十四人作半月,试问工钱该几分?答曰:一十两一钱二分五厘。”(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初探》,第68页。)那么一个劳动力一天的报酬就是2分8厘,见刘永成:《论清代前期农业雇佣劳动的性质》,第92页。​

  • 居密:《主人与奴仆》,第5—7页;又见《吴江县志》,引自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初探》,第68页。​

  • 居密:《主人与奴仆》,第5—7页;片冈芝子:《明末清初华北的农业经营》,第82页。换句话说,在明清时期,在法律条文中雇工是从奴仆形式的“短期化”而来的。麦克德谟特:《明末太湖流域》,第679页。​

  • 麦克德谟特认为:“明代的奴仆最好看成一种人的法律地位,他们有穷人也有富人,对于其主家承担特殊的或一般的契约性义务。男人和女人或是通过买卖、收养、雇用和强制,或是通过结婚和投靠,而沦为奴仆。其义务、为奴时间和报酬,都不大相同。这些奴仆中有一种一般被称作‘佃仆’的田间奴仆,几乎占城乡人口的1/5;他们的奴役地位常常是限于地主的特殊义务,即使有被强制的情况,他们也很少被束缚于土地上,或很少完全附属于主人。”同上;又见沃特森:《传统中国的世佃制和地主制度的个案研究》,第237—239页。​

  • 美杰尔:《清末的奴隶制》,第330页。这种协议的一个例证,见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第255页。​

  • 在17世纪初期,主人常常随心所欲的奸淫奴仆家庭的女性成员。有时他们非法地杀害或烧死奴仆。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第二章,第14页。​

  • 宣德时期(1426—1435)农奴的出现伴随着流民数量的增多。西村数余:《明代的奴仆》,第25页。​

  • 利玛窦:《16世纪的中国》,第86页。​

  • 西村数余区别出至少五种不同的奴仆或奴隶:家奴、逃避国家徭役的人、田间劳动者、田庄工头,还有那些投靠富人以事敲诈他人者。西村数余:《明代的奴仆》,第28—29页;又见麦克德谟特:《明末太湖流域》,第688页。​

  • 泽恩道弗尔《徽州的奴隶状况》随处可见。明代徽州佃奴往往是宋代佃奴的直系后代。泽恩道弗尔:《“新安名族志”和公元800—1600年中国绅士社会的发展》,第208—212页。​

  • 在徽州许多从事耕作的奴仆被派去开垦不易耕作的山地,搬石造田,大多数农民不愿意承担这样繁重的劳作。在营造梯田的过程中,奴仆们也砍伐树木,为他们的主人种植茶叶。这就生产了市场商品,促进了安徽商业的发展。叶显恩:《试论徽州商人资本的形成与发展》,第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