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者”(第15/17页)

(33)好並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未来社1978年版,第250页。

(34)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燕京学报》新15期,2003年。

(35)邱濬:《大学衍义补》卷一○七,《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台湾世界书局1990年版,第67册第313页;又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916-917页。

(36)以上见《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37)《史记·儒林传》索隐引如淳:“《汉仪》弟子射策,甲科百人补郎中,乙科二百人补太子舍人,皆秩比二百石”。又尹湾汉简中有郎中盛咸“以功迁”为二百石建陵丞的实例。由此可以推断郎中后来有比二百石者。参看李解民:《〈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研究》,《尹湾汉墓简牍综述》,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198页。

(38)《续汉书·百官志四》记载,太子庶子四百石,如三署中郎;太子舍人二百石,如三署郎中。这都是后汉制度。至于西汉时的太子庶子与太子舍人禄秩,应取卫宏《汉旧仪》:“庶子舍人,四百人,如郎中,秩比二百石,无员,多至四百人,亡新改名为翼子”;“庶子,秩比四百石,如中郎,无员,亡新改为中翼子。”见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8页。不过《汉旧仪》“庶子舍人”一条,文有舛误,其“庶子舍人”4字或者作“太子舍人”,或应删去“庶子”二字仅作“舍人”。前一个“四百人”,疑为“四百石”之讹,乃庶子的“比四百石”之文误入者;后一个“四百人”,前人已提出质疑,指出《续汉志》引《汉官》作“十三人”,而非四百人。质言之,“庶子舍人”这一条,应据“庶子”条校作“(太子)舍人,如郎中,秩比二百石,无员,亡新改为翼子”为妥。

(39)《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二世曰:‘善。’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索隐》:“三郎谓中郎、外郎、散郎。”按《索隐》之说不确。《史记会注考证》引中井积德说:“沈家本曰:‘《汉书·惠帝纪》,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苏林云:‘外郎,散郎也。’然则三郎者,中郎、郎中、外郎。旧注皆非。”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

(40)李孔怀先生谓“武帝时增设‘比郎’,秩比千石”,他还把“比郎”算成郎官之一。见其《汉代郎官述论》,收入中国秦汉史学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二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5页。不过李先生误解了史料。《汉书·百官公卿表》说的是期门军士比郎,期门仆射比千石。

(41)参看拙作:《从稍食到月俸——战国秦汉俸禄等级制新探》,《学术界》2000年第2期。

(42)据《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东方朔上书求仕,随后“诏拜以为郎”;《传》又记载,东方朔自称“官不过侍郎,位不过执戟”。《汉书·东方朔传》叙述东方朔做过“常侍郎”,还曾做过“太中大夫给事中”以及“中郎”,曾“陛戟殿下”。太中大夫、给事中也许禄廪较高,东方朔装模作样地吓唬“驺朱儒”之事,应是他初做郎中时的事情吧。正如陈直先生所说:“侍郎、郎中,为古代武士之通称,并无严格限制。”《汉书新证》,第89页。当时的侍郎、中郎,其实就是郎中之中的有幸“侍中”者。

(43)这个意见,是秦汉史博士生邹水杰同学,在我的“中国古代官僚等级制度研究”课上提出来的。特此致谢。

(44)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

(45)《汉书》卷八《宣帝纪》如淳注。

(46)陈直先生利用居延汉简考察汉代官俸,亦云:“各属吏身份中以书佐为最低。”《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页。

(47)例如郑玄注谓:“禄秩之不当,恩所增加也;供养之不宜,欲所贪耆熊膰之属,非常食。”王梦鸥先生的解释是:“禄秩不当,是不依靠薪级的开支;供养不宜,是无功而受的俸禄。”见其《礼记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32页。按,供养不是俸禄,王说不确。杨天宇先生释云:“对于不当加给的禄位,以及不当提供的给养,都要收回。”《礼记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上册第206页。杨先生把禄秩、供养区分开来,可以说相当精慎。又,《周礼·天官·外饔》“飨士庶子亦如之。”郑玄注:“士庶子,卫王宫者。若今时之飨卫士矣。”《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6页下栏。郑玄以“卫士”释“士庶子”,不如以郎官释之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