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在新纳粹种族国家的犹太人,1933—1939(第15/29页)
国家社会主义反对所有的人是平等的理论,以及个人根本上无限制自由的理论;同时,国家严厉且必要地认同人的不平等,认同建立在自然法则基础上的人之间的差异。不可避免的是,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差异来自种族、民族和人们之间特性的差异。
公民权法依然留下了一个不清晰的法律问题:谁是“完全的”犹太人?在纽伦堡法律颁布之后,这个问题在种族专家和法律专家之间引起了强烈的争论,并且最终导致了对这一法律的补充。法律专家把“完全的犹太人”定义为有三个犹太祖父母的人。那些稍有犹太性的人被贴上了“混种”的标签,依次被分为一等(两个犹太祖父母)、二等(一个犹太祖父母)。那些被分类为混种一等的人仍可能被视为完全的犹太人,前提是:(1) 属于犹太人的宗教社团;(2) 嫁给了犹太人;(3) 在1935年6月15日后与犹太人婚姻的后代,或者自身是和犹太人婚姻的产物。法律专家相信他们是人道的,因为他们将“混血”的犹太血统和完全被污染的犹太血统区分开来。施塔克卡特和吕森纳要“保护”这些人当中良好的血统,据估计在1935年有75万人,但是实际上的人数在20万到25万之间。纳粹的种族专家其实创造了一个第三种族,这是一个荒诞的分类,但是这个分类将带来重大的结果,因为任何被分类为“混种”的人在1941年都具有一个逃避大屠杀的极好机会。种族上的半种人被假定是遗传了好的或者坏的种族特性,整个这样的观点是生物学的妄想,它建立在有关种族优越性和种族污染的意识形态的妄想之上。
毋庸赘言,根据纽伦堡法律,准确地确认谁是犹太人也要服从宗教的标准,这相当于明确地承认生物学的标准是不充分的,这制造了官僚机构的梦魇,因为它涉及追踪不确定记录的“家族研究者”的核心。对重新分类的要求变得经常而急切,尤其对那些需要逃避官方骚扰的人来说更有这样的要求,因为他们的生计直接受到了威胁。每个人都想方设法豁免“犹太人的”或者“混种的”称谓。这样的豁免需要检查、评估以及政府的许可。这里有两类豁免:人为的和真正的。第一类涉及根据法律事实的重新分类,例如所谓的犹太祖父终究不是犹太人;第二类取决于有关申请人对帝国贡献的价值而定。真正的免除必须先通过内务部,然后平民通过帝国总理府,士兵必须通过最高统帅部。真正获得豁免的人通常是有影响的官员。例如国务秘书莱奥· 基利,他是混种一等,他的妻子是混种二等。因为给帝国总理府回报了有价值的工作,1936年,讨人喜欢的基利得到了豁免这一圣诞礼物,并且后来在消灭犹太人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证明他是值得得到这一礼物的。希特勒签署了二十份被称为“德国血统声明”的文件,以保证祖先是犹太人的有价值的官员留在国防军里,其中一个是陆军元帅艾哈德· 米尔希元帅,在他的主管赫尔曼· 戈林的帮助下,他得到了雅利安化。
1935年9月25日,瓦尔特· 格罗斯博士的种族政策办公室发布了“祖先证明书”,他召集了其部门的地方领导人,向他们简要传达了在使用纽伦堡法律的问题上他出席与希特勒的私人会晤所涉及的内容。格罗斯说:元首告诉他,他的意图依然是肃清犹太人对德国生活和文化的影响。希特勒批评了施特赖歇尔的诸多行为,因为它们迫使他反对党内极端的态度,尤其是混种角色的问题。在混种问题上他有三项选择:一是驱逐,二是绝育,三是同化。希特勒已经决定支持同化,因为他未来的计划(军事准备和帝国扩张)需要团结和忠诚的民众,假如突然制造出一个忠诚度不确定的民众等级社会,这一计划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希特勒补充说:他也反对进一步的联合抵制,因为它们会产生威胁,打断德国的经济活动。尽管需要更加猛烈的移民来完全清除德国的犹太人,但是之后需要紧跟着额外的经济举措,必须小心不要让犹太人一贫如洗,以致成为帝国的负担。希特勒不祥地认为,万一整个前线爆发战争,他要为一切严重的后果做好准备,这意味着他将求助最极端的手段清除犹太人。
仅仅四天之后,希特勒就对纳粹党高级官员发表演说,他指出纽伦堡法律中只有几条需要进一步阐明,他说他将把它们留给纳粹党和内务部敲定。两个机构之间的争斗随即爆发,这不仅证明了希特勒多变的领导风格,也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犹太人问题依然是开放的,被各种机构和人物松散地操纵,同时分派给各种行动处理,包括野蛮攻击、歧视性的法律、经济钳制和加速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