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在新纳粹种族国家的犹太人,1933—1939(第14/29页)
由于对谁是犹太人的鉴别缺乏科学的证据,纳粹转而依赖各种各样传统的替代品,包括从犹太社区得到的洗礼出生登记名单,以及一些缺乏可信度的方法,它们涉及面相、姓名、各种所谓的犹太文化或者行为特性。紧跟着1935年夏季在整个德国蔓延的大量以“犹太人滚出去”为标志的反犹太人事件的爆发,纳粹政权决定控制大众反对反犹太人的唯一方法是将其合法化。这个政治策略构成了纽伦堡种族法的背景,这个法律出自1935年年度纳粹党年会。
1935年9月15日,阿道夫· 希特勒在纽伦堡文化协会大厅召集了德国议会特别会议,批准了三个关键的法律:《帝国国旗法》《帝国公民权法》《德国人血统和德国人荣誉保护法》。在年度纽伦堡纳粹党代表大会结束的时候召开议会,并且第一次在柏林之外召集,具有特别的政治意义和象征意义。首先,希特勒正在开始以巨大的规模进行重新武装,并且要求新的德国军队成为国家社会主义的军队。因为希特勒已经对保守主义的军官团作出重大的让步,消除了冲锋队的威胁,他现在要求军官团帮助他重塑新的国家社会主义的军队。这个方向的第一步是纯粹象征性的:为了支持万字旗放弃了旧帝国的黑白红三色旗。这解释了纽伦堡的第一个法律,它宣布从此以后黑白红是国家的颜色,万字旗是国家的旗帜。
国旗的问题也和两个纽伦堡种族法相关。7月26日,美国的抗议者登上了“不莱梅”号班轮,在纽约港停泊,他们扯掉了挂在船首的万字旗。希特勒相信,这一挑衅受到了犹太人控制的美国新闻界的煽动。在希特勒扭曲的种族主义思想中,存在着回应国际犹太人阴谋唯一成功的方式,那就是重新武装德国,并且把犹太人作为人质和讨价还价的筹码。因此,假如外部强国没有根据他的要求同意让步,他就将此归咎为外国犹太人,同时给予他所控制的犹太人进一步的惩罚。在对聚集在纽伦堡的代表的演讲中,希特勒坚持认为,德国国旗在纽约最近遭到的亵渎是许多仇恨德国的战役中最近发生的一次,它们都产生于一个根源,它一直刺激民族之间的相互仇视,瓦解了整个世界,这就是世界的犹太人。因为他们正在组织另一起针对德国的联合抵制,所以希特勒表示,打通正当发泄愤怒的渠道的时机已经到来,德国人民可以公开地将愤怒表达到适当的立法当中。也许以这种方式,就能建立一个合法的基础,它将永久地调整德国人和犹太人的关系。事实是,希特勒没有打算调整德国人和犹太人的关系;他所要做的似乎是让自己远离反犹太人的暴力,把自己放置在合法性的一边。这就是希特勒需要反对犹太人的合法法规的真实理由。正如后来知情者所言注,由于现存的计划过于平淡,就希特勒而言,他不是最后一刻决定在纽伦堡党的代表大会去包含某种戏剧性的东西。
1935年9月13日,内务部犹太人事务办公室主任伯纳德· 吕森纳得到命令后,乘飞机前往纽伦堡帮助制定异族通婚的法律。当他到达那里的时候,吕森纳和内务部的两个同事汉斯· 普芬特纳和威廉· 施塔克卡特设计了一个最初的但遭到拒绝的草案。9月14日,起草者们一起来到威廉· 弗里克的住所,他们集聚在音乐室,普芬特纳在三角钢琴上工作,施塔克卡特则坐在沙发上,最终他们提出了几个力度不同的、可供选择的草案。正当这个精疲力竭的团队在午夜完成了他们工作的时候,他们又被要求制定另一个涉及公民权的法律。他们在一个菜单背面很快制定了这个法律。9月15日凌晨2点30分,希特勒接受了对异族通婚比较温和的法律版本,以及《帝国公民权法》。
异族通婚法律的名字叫《德国人血统和德国人荣誉保护法》,它禁止德国人和犹太人之间的婚姻和性关系,禁止犹太人雇用女性德国公民,或者四十五岁以下同类血统的人;不管这个法律在国内或国外都可以宣布订立的婚姻无效;禁止犹太人悬挂德国国旗;规定了从苦役到带有罚款的囚禁的各种惩罚。《帝国公民权法》区分了公民和国民,前者是德国人或者有同类血统的人,他们具有完整的政治权利;后者属于国家,但仅享有保护权利而非政治权利。
为了使拥有高级权利的德国人和拥有低级权利的犹太人之间的区别合理化,威廉· 施塔克卡特和他的法律顾问汉斯· 格洛布克——他后来以康拉德· 阿登纳在柏林总理府的主要助手之一的身份再次出现——提供了下述的官方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