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江南的抵抗运动(第20/35页)
小山正明:《明代的粮长——以明前期江南三角洲地区为中心》,第25—32、38—40、56页。“乡绅”一词最早出现在1588年的《明实录》中。它指那些在职的和已经退休的官吏。那些获得了科举功名但还没有做官的人,一般叫做“士人”或“士子”。森正夫:《明代的乡绅》,第35、47页;重田德:《乡绅的历史性格——乡绅观念的系谱》,第85页;酒井忠夫:《儒教和大众教育书籍》,第351页;滨岛敦俊:《明代江南三角洲的水利控制组织》,第76—77页。这样在16世纪的后半期,我们看到那些老的当地地主被新的“乡绅”所取代,这些乡绅是可以利用他们“缙绅”和“衣冠”的地位贱买土地、逃避赋税、役使地位较低者的“宦室”。森正夫:《明末社会关系的秩序变动》,第156—157页。
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农民经济和乡村社会》第一章;森正夫:《明代的乡绅》,第45—47页。
最有名的“优秀”粮长可能是大画家沈周(1427—1509),森正夫:《明代的乡绅》,第42—45页;默克:《祝允明和苏州的文化贡献》,第8—9页;宫崎市定:《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与民众》,第5页。当然,粮长也可能具有很大的剥削性。关于剥削的普遍性及其与中国经济不发达的关系的深入讨论,见李约瑟和黄仁宇:《中国社会的性质》,第14页。
这以后,粮长、塘长和里长的负担开始多于特权,导致主要打击了中等和一般小地主的“役困”问题。滨岛敦俊:《明代江南的乡村社会》,第9—10页。
森正夫:《明代的乡绅》,第46页,及其《明末社会关系秩序的变动》,第155页;埃尔文:《论明清时期水的控制和管理》,第95—97页。
宫崎市定:《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与民众》,第26页;森正夫:《明代的乡绅》,第35—37、48页;又可见默克《祝允明和苏州的文化贡献》各章;滨岛敦俊:《业食佃力考》,第143页。他嘲笑宫崎市定所描述的、作为保护者的乡绅阶层一员的一位和善的乡居退隐者的形象。
常熟谭家就是这种多种经营的好例子。谭家兄弟16世纪末在太湖岸边起家之后,决定不做渔民了。他们围造圩地,并用其收入雇用当地的其他渔民,把雨水最多的沼泽改成渔塘,在渔塘上架起了浮桥,盖起了可以容纳上百名劳力的工舍;这些劳动力先后把大部分土地变成了果园。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17页。
居密:《主人与奴仆》,第57页;宫崎市定:《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与民众》,第16页;西村数余:《明代的奴仆》,第30—31页;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制》第一部分,第5—9页;古岛和雄:《明末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地主经营》,第15—20页。
在官僚集团中常常流行的一种看法是“业食佃力”的观点。L.S.杨:《中华帝国集体劳作的经济观》,第75页。“业食佃力”一词始于宋代,不过,在晚明,它的使用与因为里甲制度破坏和地主外住风的兴起导致的灌溉系统危机直接相关。由于当地的土地所有者不再承担维修沟渠和水利设施的责任,由于新的科举乡绅利用免役权逃避灌溉责任,因此地方官开始认为政府应该加以干涉,以免这种在长江三角洲下游精心建造的河渠和圩堤系统无人照管。政府的干预看来是必需的,因为正如一些日本历史学家所言,农民中没有什么社会共同体组织主动承担照管水利设施的责任。1566年工部下令实行照田派役。这个制度的弊端是免除了乡绅的徭役。因此为了公平地摊派力役负担,17世纪初官吏们建议乡绅地主把他们的力役用米或银(业食)的形式付给佃农,佃农则提供力役(佃力)修复沟渠。这个制度在一些县里实行过,乡绅们答应予以合作。在1660年,耿桔在常熟主持这项改革时,乡绅却利用他们在京城的关系,毁掉了这位亲近东林党的官员的前程。1611年,大学士徐民式下令在浙江实行“照田派役”,但也失败了。滨岛敦俊:《业食佃力考》,第119、128—129、133、142—143页;《明代江南的乡村社会》,第7—9页;《明代江南三角洲的水利控制组织》,第80—91页。
清代的官吏对“长随”这种官员个人奴仆习以为常。“长随”暂时依附于长官,是自己主动投靠主人的,希望以此与衙门胥吏相勾结从普通百姓那儿敲诈钱财。托伯特:《清朝的内务府》,第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