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江南的抵抗运动(第19/35页)

  • 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初探》,第63—65页。傅衣凌发现了一些湖州地区拥有10万棵桑树的大地主的材料。这些桑田约20亩一块,其时约在万历朝。每块桑田需要三个人长年照管,每年总消费为八两银子。现存的合同中有桑叶必须出卖的规定,就是说这里的劳动力自己并不养蚕。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69—71页。16世纪晚期,在因为城市高工资以及雇佣诱惑导致的农村自由劳动力的缺乏与乡绅地主对男奴耕作和女奴纺织的日益依赖之间,显然存在着联系。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二章,第9—12页。农业中的这种变化对租佃关系的影响,见贝蒂:《中国的土地和宗族》,第14页。​

  • 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地主所有制》第一部分,第5—9页;古岛和雄:《明末长江三角洲的地主经营》,第15—20页。在明代,江南因建立了良好的灌溉系统而特别著名。供他们使用的水车和渠道,需要高昂的费用来修建和维护。就像晚明时期的当地一份材料指出的那样,越是远离灌溉费用便宜的河岸,越容易发现富户的大田庄。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15页。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明代初期,中等富裕的地主和土地所有者好像拥有了沿大多数河流和圩地一带的土地。圩是他们做当地粮长时加以维修的。滨岛敦俊:《业食佃力考》,第118—125页;小山正明:《明代的粮长——以明前期江南三角洲地区为中心》,第26—27页。17世纪的人们可能过高地估计了土地占有的规模。大多数大土地所有者拥有大约2000亩可耕土地。在每个县里,拥有500亩或更多土地的人加在一起可占有25%以上的可耕地,他们占人口的很小一部分,每县大约有500户。黄仁宇:《16世纪中国明朝的税收和政府财政》,第158页;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13页;默克:《祝允明和苏州的文化贡献》,第24页。​

  • 一个最为普遍的逃避交税的办法,是使纳税田亩数与实际田亩数不相一致。一旦土地易手,大胆的买主就会改变那些需要征税的土地的亩数。如果卖主是强硬的一方,他就会把大部分税收义务转嫁到卖出的土地上去,这样没有出卖的土地就会只征很轻的赋税。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64页。​

  • 在交纳给帝国的谷物总数中(每年平均400万石),南直隶省占(180万石)45%。在那里,苏州所交(79万石)占总数的17%;松江(23万石)占总数的6%。因此,就谷税负担而言,苏州和松江二地几乎占整个国家用这种形式交纳的赋税的23%,或者说近1/4。这种异常沉重的负担由于使用银两折算而得以减轻了。1436年以后,谷税部分地改成了银两支付。实际上,从整个帝国来看,有14%的谷税是用银子支付的。在苏松地区,37%的赋税——比其他地区高得多的比例——是折合成银两支付的,根据谷物交换的比率计算成现钱每石0.25两纯银。因为那个时候实际的市场谷物价格要大大高于这个价格,因此苏松地区土地所有者的真正赋税负担是比较轻的。在16世纪部分地由于大量白银从日本和新西班牙输入,货币紧缩,支付谷物的比率直线上升,这样实际上要花整整一两白银才能支付一石谷物的税钱。黄仁宇:《明朝的大运河》,第72—78页。​

  • 谷口菊雄:《明末农民起义》,第60页。供职和退休的官员被免除徭役,就像那些买到或获得国子监生身份者那样。一般说来,免丁役和免地税不可以互换。但实际上常常有人这样做。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第123页。​

  • 梁方仲:《明代“十段锦”赋税制度》,第272页;又见滨岛敦俊:《明代江南三角洲的水利控制组织》,第74—77页;《关于江南圩田的若干考察》,第118—119页。​

  • 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16页;许大龄:《试论明后期的东林党人》,第3—4页;顾琳和周锡瑞:《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日本对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学术研究》,第404页。在太湖地区,那些土地被乡绅兼并了的土地所有者们,往往迁往江南那些当时迅速兴起的新城市中心。有许多关于这些家庭迁往城市、参与商业活动的事例。如果他们的商业活动成功了,他们就会在故里购买产业,极力恢复他们的农村根基。关于这种迁徙和投资形式的事例,见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第三章;关于松江地区乡绅土地兼并的事例,见郑昌淦:《明末至清代前期的封建租佃关系》,第165页。乡绅家族利用其地位侵占土地的方式,见佐伯有一:《明末的董氏之变——兼论“奴变”性质》,第39—40页。有一些理由使我们相信:16世纪末南京附近地区住在外面的地主的急剧增多,是因为一条鞭法改革的实行,它把徭役折银支付,附加在现有土地税上面。这可能会减轻当地土地所有者的负担,并且刺激他们对土地的需求。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12—13页;约瑟夫·P·麦克德谟特:《明末太湖流域的奴隶》,第77—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