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政治的青年(第16/19页)

其他方面的改革也以渐进的方式推进,英格兰渐渐塑造近代的形象。1695年,《出版许可证法》(LicensingAct)不再延期,出版自由大体上实现[210]。1696年,《剥夺公权法案》(The Act of Attainder)在英国历史上最后一次使用[211]——但从未废除,只是根据惯例不再付诸实施而已。所以,从成文法的角度讲,英国甚至不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英国的司法独立必须依赖成例的保护。当然,英国的宪制也是如此。

然而保留中古特征最多的,其实是连接宪法和柴米油盐性质的普通法的地方自治。英国人的自由观是消极的,英国人的自由意味着别来管我,不受武断的逮捕,不交未经投票的税,没有征兵制,没有政府干预经济,没有宗教迫害[212]。柯克和国会党人这样解释:“英国的法律是英国自由的基础,和英国国会一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诺曼暴君企图凌驾于法律和国会之上,英国人保卫自己的自由,产生了《大宪章》和其他宪法性文献。我们先人的智慧建立了完美的平衡宪法,实践中可能偏离正轨,但可以矫正和恢复。”格言“英国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从文字上和法律意义上伸张的都是培育普通法的封建自由,沉淀了贵族—骑士—士绅—自耕农这个历史序列几百年来对绝对主义国家的怀疑。

克里斯托弗·希尔(Christopher Hill)称英国革命是一场“贵族的叛乱”,革命只有在政府丧失了统治阶级重要派别信任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他指的是领导乡镇自治的士绅和领导市镇自治的绅商——下院议员多半是从他们中产生的,革命的结束使权力又回到他们手中。于是,这个近代化的先驱保留了中古式的廉价内部管理体系——事实上是免费的地方自治,同时却具备世界上最高的税收(由纳税人对自己征税的结果就是税收和预算的暴增,远远超过绝对君主能够征到的数额)和最强的信贷能力(布尔乔亚向布尔乔亚筹款的结果就是最早最大的公债,从皮姆向伦敦市借钱供应苏格兰长老会军队开始)。环顾宇内,除了荷兰和几个城市共和国,全欧洲的绝对主义国家无不有更高的内部管理费用和更低的筹款能力。贯穿古今,除了早期罗马和大战前的美国,没有别的文明国家同时享有这两种利益。

内力充盈,蓄势待发,即将横绝七海。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当世界各地的失败者与模仿者看到这种优势时,他们坚信这一定是最近代最先进的发明。于是他们不惜运用昂贵复杂的官僚大军去实现社会的自我治理,也就是说为捕鱼而添置登山装备,却没有注意自治其实是大多数民族在部落简陋和封建混乱时代都有过的古老自由,英格兰只是保守了较多的残余而已。这大概是因为,想象自己是经验不足的低年级学生,比发现自己是风烛残年的老人,更加令人愉快。因为正如普通法家在罗马法中发现的那样,自由是古老的,专制却是新来的。或者不如说,自由是青春及其愚昧,专制却是垂暮及其智慧。文明而专制的古老文明一再拜倒在蒙昧蛮族的面前,后者除了保存较多的自由,其实并没有多少物质优势。

八、余论:阶级的自由与平等的奴役、历史与历史哲学

当日耳曼蛮夷跨入文明世界时,他们像大多数处境相似的民族一样,将部落组织直接变形为封建体系。国王、贵族与人民是酋长、长老和人民天然的政治后身。

简陋的文明不知道有不同于私人事务的公共事务,更不知有公共财政。“人君自食其邑”是封建欧洲的通则,能否从采邑取得租赋是领主与其封臣的私人契约关系,与其他人无关。各阶级老死不相往来,王国或采邑的事务是国王或领主的私人事务,与其他人无关。

不存在进步的概念,社会秩序被设想为永恒的,法律是全能上帝的意志和古老风俗的总结,立法者只能发现法律,不能制定法律[213]。为了改变既有的社会秩序而制定新法,不仅是危险的创新,而且带有亵渎神明的味道。

各方发生冲突时,以战争、决斗、司法来裁决,三者的区别往往只在规模大小上,司法往往就是一种比较规范的决斗形式。司法不是凌驾于冲突各方之上的管理者,而是居于冲突各方之外的仲裁者。司法多元,冲突各方常常有选择不同司法体系的余地。不同司法体系常常会为了吸引顾客—当事人而优化法律和程序,能够经受时间考验的法律和程序会积累为成例,这是习惯法的自发进化史。

战争、决斗或诉讼经常在领主及其封臣之间发生,任何司法体系的裁决都没有必然执行的强制力,往往以一方或各方挑起新的战争、决斗或诉讼为结局。因此战争、决斗和诉讼同样是封建西欧的自然状态,和平反而是特例,而普遍和平通常是绝对主义国家消灭封建残余后赐予臣民的礼物。因此法学家是教士之外最大的知识分子群体,其声势通常仅次于教士与贵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