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文明的冲突文化信仰犯罪(第17/20页)
美国凯斯维斯顿法医精神病学中心主任菲利普·雷斯尼克博士曾经对155个父母杀害自己子女(主要是母亲实施杀人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多角度综合性的分析。作为父母杀死子女研究方面的头号专家,他从犯罪的动机分析出发,总结出母亲杀人者的5种动机,它们分别是:
(1)利他杀人(altruistic filicide),出于这种动机的杀人者为了不让自己的孩子受苦而选择杀死他们;
(2)精神病杀人(acutely psychotic filicide),杀人者在幻觉和妄想中将自己的孩子杀死;
(3)遗弃杀人(unwanted child filicide),杀人者认为自己的孩子不应该出生,或者孩子的存在影响到了自己的生活:
(4)失手误杀(accidental filicide),父母本不想杀死自己的孩子,但在打孩子或者虐待孩子的过程中没有掌握好分寸,失手将孩子杀死;
(5)配偶复仇杀人(spouse revenge filicide),夫妻的一方由于对另一方心存不满或为了惩罚对方,选择杀死两人的孩子来对另一方进行报复。
在凯西杀女案中,虽然凯西最终被宣判杀人罪不成立,但她在明知女儿失踪甚至死亡的情况下仍与好友夜夜狂欢,没有及时报案,还向父母和警察撒谎,试图隐瞒事实真相,这些行为都是其无法否认的。凯西平时常向好友抱怨自己的女儿不好,极有可能是因为女儿影响了自己的生活交际,所以想将自己的女儿杀害,从此过上悠闲快乐的生活,这一条符合母亲杀人者中遗弃杀人的动机。
值得欣慰的是,终局裁决并不意味着本案的彻底结束。为了不重蹈覆辙,美国已经有超过12个州酝酿立法,要重罚那些小孩失踪却不及时报案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凯西杀女案还引发了美国各界对于陪审制度的深刻反思。人们提出,左右陪审团判断的往往不是犯罪事实,而是其他一些和事实无关的因素。阿什顿检察官至今仍不能坦然接受判决结果:“既然法律赋予陪审团权力,他们却做出了凯西无罪的裁判,我们就必须寻找特定的理由来接受它、消化它。未来的岁月里,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将心中的愤怒化作其他积极的举措。”
这起案件深刻地反映了美国的司法制度与道德舆论之间的关系。司法制度是如同铁律一般的存在,而所谓的社会舆论又总是代表着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与价值判断。于是,更为常见的社会现实是,法律是一回事,道德又是另一回事;而一个道德上的坏蛋,并不必然成为法律上的罪犯。诚然,法律是维护社会道德的重要手段,但最终的法律判决往往依据的是客观证据和事实,而不是大众的主观道德与判断,更不能凭借情感上的想象和推理去最终宣判。
可见,美国法律有着独立的运作逻辑、制度和原则,其对于“趋善”“求真”的追求,不仅基于现行的宪法制度,更实打实地落在陪审制、无罪推定、程序正义和直接证据等具体制度与原则上。一旦与其相互违背,那么判决的标准就是“宁可错放三千,也不冤枉一个”。可以说,正是这一系列具体制度和原则的存在,才保障了法院判决不会过多地受到社会舆论的干扰。
当然,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这种法律对道德的长期漠视也令所有涉案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首先是嫌疑人凯西与自己的生身父母完全决裂,同时还面临着来自媒体与社会公众的源源不断的道德指责和怨恨,甚至还收到了死亡威胁;其次,涉及本案的一些陪审员也备受牵连,承受着来自亲朋好友、同事、邻居的孤立、指责和威胁谩骂,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就这一场诉讼而言,似乎除了司法制度之外,没有真正的胜利者,甚至可以说,其他的都成了完败者。这不禁令我们对法律本身日益变得贫乏与空虚而产生深深的忧虑。
黑人马丁被枪杀案:法律与民意的较量
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好恶和道德标准对此做出判断。在美国,时常会有一些民众认为是坏人的罪犯在庭审当中被无罪释放,所以人们会强烈抗议审判的结果。但人们从来不会因此而蔑视法律,因为他们知道,法律如果想要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就必须能够明确地证明这个人做了什么,而不是凭借某个人或者某些人感觉他做了什么。
2013年7月13日,经过陪审团漫长的讨论,佛罗里达州法庭就黑人青年马丁被枪杀一案做出了最终判决,被告齐默尔曼被无罪释放。这是一起比当年的总统大选更加引人瞩目的案件,审判的结果一经发布,全美超过一百个城市中掀起了规模不等的示威活动。很多人对审判结果不满意,他们试图通过请愿的方式让司法部长开始民权调查,但没有人借此去攻击美国的司法体系,也没有人去“人肉”陪审团成员,更没有某些大V把自己放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堂而皇之地挑战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因为他们都知道敬畏法律,毕竟法律讲的是证据,而不是个人好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