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迷失的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第14/15页)
在二审结束之后,福田孝行就已经非常清楚了,虽然是无期徒刑,但自己最多只需要坐七八年牢就可以出狱。所以,他极为得意地写信给他的朋友们,甚至写给一些仅仅只是和他有一面之缘的人,信件中充满了对本村一家的侮辱言论,并且对司法表示了极大的藐视。他写道:“他们(指本村洋以及吉田检察官)根本就拿我无可奈何,等七八年之后我就可以出狱,到时候我们要举办一个盛大的庆祝会……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恰巧碰到了一只漂亮的母狗,公狗自然就会对母狗做些什么……这样也有罪吗?”这些信件很快就被检方找到,并且取得收件人同意之后带到了法庭之上。被告方的超级律师团队已经被检方和法官像小丑一样地晾在了一边,现在唯一要做的就是驳倒前两次审判时法官的判决依据。
“被告未来仍然有无限的可能性,并且被告已经有了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改之意。”这是一审时法官得出的结论。但是,显然在超级律师团队的操作下“良好的认罪态度”原形毕露,而所谓的“悔改之意”也被检方找到的信件所驳斥,二者放在一起显得非常刺眼。“我从未感觉到被告哪怕有一丝的悔过之意。”这是检方律师的最后一句发言。虽然被告方有超过20人的超级辩护团队在做陪衬,但检方和本村洋这里也聚集着4000多名志愿者在法庭外面进行声援。
2008年4月22日,距离本村洋的家人遇害9年之后,最高法院做出了最终的判决:福田孝行的重大恶行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此时的福田孝行才开始到处表示自己会进行悔过,且不论其真假,判决已经下达,即便此时他真的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也已经于事无补了。
时至今日,日本其他类型的犯罪数量居高不下,但唯独杀人案件的总数在全世界都属于非常低的。正如得到最终判决之后,本村洋所说的那样:死刑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让罪犯明白自己的罪行和那种对生命的不尊重。虽然大部分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时候都会感受到生命的珍贵,但是为时已晚,他们必须接受应有的惩罚。
【犯罪心理分析】
从福田孝行一案中,我们可以鲜明地看到两种对待生命的态度:一种是吉田检察官,他那种对于生命的敬畏与尊重,对于正义的孜孜以求,着实令人敬佩;而另一种是在福田孝行身上看到的,那是一副对生活失去热情、对生命漠不关心的虚无主义者的丑恶嘴脸。
我们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却不应过分迷信法律。纵观本案,我们不至于因此而动摇自己对于法律这一约束人们行为的铁律的信仰,却也不得不叩问自己的内心,不得不引起我们对于死刑存废这一问题的思考。对于我们大部分人来说,在对待福田孝行这类犯了重罪的人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把他们关进监狱赎罪甚至处以极刑剥夺其生命,这样的结局似乎更能告慰被害人,更加大快人心,同时也令施暴者对自己犯下的罪行做了救赎,受了惩戒。仿佛唯有如此,才能以儆效尤,震慑世人,令其他跃跃欲试的人们再也不敢越雷池半步,但一切是否真的如常人所想,事情又是否真的会如此轻易和单纯呢?恐怕未必!
诚然,如福田孝行这样罪恶滔天又不知悔改的人,着实令人深恶痛绝,感觉唯有将其送上绞架才能凸显正义的力量,获得最终的胜利。但我们应该相信,对于任何一个心存良知的人而言,哪怕是极为偶然的一次作恶,都会在其心中留下难以磨灭的阴影,哪怕没有被判处死刑,道德和良知的谴责也会令他们终生背负一具沉重的十字架,日复一日地受着难挨的心理折磨;即使对于那些穷凶极恶的罪犯来说,死刑也未必就能达到我们期望看到的效果。
在福田孝行杀人案中,被害人家属本村洋在得知残忍暴虐的杀人犯福田孝行可能仅需在监狱服刑七八年就会被释放时,曾满心绝望地说过这样的话:“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罪犯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罪犯的人权。被害人的人权在哪儿?被害人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语气决绝,心态极端,但似乎可以理解,值得体谅。其实本村洋的这种复仇心态恰恰就是公正思想的一种体现。试想,倘若对于社会中存在的那些非正义行为不及时加以遏制和惩处,那么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使相当一部分本来具有正义愿望的人灰心丧气,甚至可能转而开始效仿这种行为,从而诱发更多的非正义行为和社会犯罪。
同时,刑罚作为法律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强制处分和公众处罚方式,其存在的意义正是为了避免私人力量对犯罪者进行打击报复。一旦过分注重保护罪犯的权益而把死刑废除掉,那么,谋杀等重罪或许会更加肆无忌惮地在光天化日下上演,而私刑和私力报复也会屡禁不止甚至随之泛滥,这显然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场面。当然,基于“公正论”下的死刑也是有其自身局限性的,因为这种论调过分强调了犯罪和刑罚两者的等同性,这样的思路就必然导致“异罪同罚”的扭曲乱象,这依旧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