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保皇会与港澳(第16/40页)

第十二条,每月交银时先由代理以收条为据,待股银交清,再由总理另给盖印股票,作为每年派息凭据。

第十八条,收集股银,在港交总公司;内地即日存银行,每月汇交总局,外埠每周存银行,到时汇总局。

“第二十条,本公司俟各埠议举干事员返港会议,购凭实某街某楼屋为总公司后,即信电外埠彙汇开办。”[159]

谭良看过章程,对其中第6款在香港开设《商报》馆不以为然。1902年12月14日董谦泰、李福基等复函谭良,告以港澳总会来书,声明此乃草定章程,如有不合,随时变通办法。李福基等人以为,除第六款外,第十八款“各处每月将股款汇总局”亦不妥,因为“今始倡办,来年尾乃开办,况又未定实先办何项生意,司事人又未定,若先缴股银,恐未能取信于各同志也。以弟等鄙见,各埠自推值理数人,每月所收之股款,各埠就地贮银行,俟至股本大集时,然后汇返。如此者,各同志必然乐意做也”。[160]

稍后,李福基等人将有关反应汇总,再通告各地保皇会同志,进一步征求意见:“此草定章程乃港沪同志所拟,现散属三埠会议细玩索其章程,内有数条未得尽善。”如第六条“设立日报馆于香港,以查察外国商情”,宜删除,以免耗费。“缘本会各处有报馆,可藉以查察外国商情,不必自行开设。”第九条所定内地之人认股时每股先交股银二元,海外不必先交,如愿交者更佳。第十条应设法杜绝中途辄止之弊。第十七条原定股东可将股份卖出,应予禁止。第十八条“所收之股银应即日附交银行存贮,每月彙汇返总局”,而商会要一年才能收齐股本,未宜先设总局,以悭靡费。可先就地收存银行,开办商务时,再将股银汇返。第五十八条除原定公司图章归总理、协理专司管用外,凡按揭、担保等事,须效西人以总理、协理亲笔签名,另加印戳,以防假造;并要近来开会之埠另议倡办人员。[161]

或许风闻华侨对章程议论颇多,12月29日,康有为致函李福基等,呼吁:

商会望各努力。此为救国之根本,亦同志发财之大机会。中国全国一大金山,切勿尽舍送于外人也。[162]

在充分征求华侨意见的基础上,叶恩、李福基等人对章程作了修改,并于1903年1月函告港澳总局的邝寿民。2月14日,何廷光、王觉任复函,赞成加拿大保皇会从长改良章程,“以祈取信于各埠,是诚虑周藻密,钦佩之至”。希望将改本付回,俾知适从。因为总局已将原刻章程发出招股,“若改则一律照改,庶不致彼此错杂,启人议论也”。[163]4月28日,温哥华的董谦泰再度致函各埠保皇会:“商务章程比前时略为更改,刻已印就,谨即呈上,仰祈纳鉴。计现订之章程更善,而所创办之生意尤为把握。”[164]

现存由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编辑的《康有为与保皇会》所收录的《中国商务公司缘起附章程》,条款与先期讨论稿不同,当属修订稿。该章程共有宗旨、命名、业务、集股、议员及股东会议、职员、银款、会计等8章65条,其缘起称:中国地大物博,商机无限,而国人以内地谋生之难,纷纷觅食外洋,商战于中国者,欧美、日本人也。国人非不知抢占商务利权的重要性,“实以未能合群,未合商会,无公司之大力以与西人争大利故也”。“今者新世界商战之力,实为兵战之祖……当此万国商战之时,以小商与大商战,小商必败。”所以,“今日而欲在中国入于商战之局,少分外人攘余之利,以秉新世界新凿出之富源,非合大商会不能济也。此断非零星小公司所能立于万国商战之局也”。保皇会虽能合大群,但“昔之疲竭于捐输,吾正欲因今者凿新利源以偿之”。凡商务有取诸己国,取诸人国,人己之国交道为利等,以前者论,有短线铁路、矿务、轮船、买地、开垦、土产等,后一项包括瓷器、织绣、银器、珐琅器、螺钿器、牙雕、草帽、毛毯、皮革、竹器、水晶、大理石、漆器、葡萄酒、水果、樟脑、纸品、白蜡、木器、石油等。而商务之父母为银行,有银行则百万股本可当数百万用。如能在中国内地和海外各埠遍设支店,“小之为我会同志生财之本,大之为经营中国富强之源”。

该章程规定:本公司总局设在香港,分局设于省城、上海、横滨、旧金山等处,其余各省各地随时分设,将兴办银行、商贸,以及各种工业。对于华侨意见较多的在港设立报馆,则仍然坚持,因总局设于香港,地位极为重要,立报馆便于“采择外国商务之书报,查探外国商务之近情,译集外国商人之论议,以增我国商人之智识”,并将本公司货物出入布告同人。拟集资120万元,分8万股,每股中国七十二鹰银15元,以15个月为期,每股每月收银1元,1902年10月开收,次年12月截止,各股银按期缴香港总局;股东总会每年在香港举行一至二次定期会议;总局设总理、协理、司事、司账、司记、买卖、监理、监事,并由各局议举干事员。[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