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英裔美国人的起源以及其对他们的未来的重要性[1](第11/12页)

另参阅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先生在他的作品《美国宪法述评》的序言中对这些特许状所作的分析。

这些文件证明,代议制政府原则和政治自由的具体形式在所有殖民地创建之初就已确立。相较于南部地区,这些原则在北部得到了更充分的应用,但它们存在于各地。

[33]参阅《皮特金的历史》,第一卷,第35页[至第36页。——编者注]。参阅哈钦森撰写的《马萨诸塞殖民地的历史》,第一卷第7页。

[34]参阅哈钦森撰写的《马萨诸塞殖民地的历史》,第42至47页[第一卷。——编者注]。

[35]马萨诸塞州的居民在制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公正法的时候没有沿用英国惯例:在1650年,国王的名字没有出现在裁决令的顶端。参阅哈钦森的作品,第一卷,第452页。

[36]“咨询奈尔斯蓝色法规的真实性。”(YTC,CVb,第33页)

康涅狄格州的第一批移民制定的法律被称为蓝色法规。从最广泛的意义来看,法规制定的期限严格遵守安息日,其以前存在于整个美洲领土之中,部分区域至今仍沿用安息日。

纳撒尼尔·奈尔斯在1830年至1833年期间是美国驻巴黎代表团的秘书。

[37]《1650年法典》(哈特福德,1830年),第28页。

[38]同样可参阅哈钦森的《历史》,第一卷,第435至456页,其分析了在1648年被应用于马萨诸塞州殖民地的刑法典,这部法典采用的原则与康涅狄格州的刑法典相似。

[39]根据马萨诸塞州的法律,通奸同样被处以死刑;哈钦森在他的作品中提到,即第一卷第441页,实际上有几个人因犯此罪而被处以死刑,他引述了发生于1663年的一件奇闻异事。一名已婚女子与一名年轻男子有染;在她成为寡妇之后,她与这名年轻男子结婚;几年之后,民众开始怀疑他们在建立婚姻关系之前就存在暧昧关系;根据刑法,他们受到指控;他们被关入监狱,并差点儿被判处死刑。

[40]《1650年法典》,第48页。

似乎在有的时候,法官将这几种刑罚合并执行,比如你可以在1643年的判决中看到类似的情况(《纽黑文古代史》第114页),其声明玛格丽特·贝德福德[。——编者注]因犯数罪而被判处鞭刑,并强令其与从犯尼古拉斯·杰明斯[。——编者注]结婚。

[41]《纽黑文古代史》,第104页[至第106页。——编者注]。也可参阅哈钦森撰写的《历史》,第一卷,第435页[至第436页。——编者注],其记载了几个比前者更离奇的判决。

[42]《1650年法典》,第50页,第57页。

[43]《1650年法典》,第64页。

[44]《1650年法典》,第44页。

[45]参看博蒙撰写的《玛丽》的第一卷第536至537页,以及托克维尔的说明(附录三)。

[46]马萨诸塞州的刑法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天主教神父再次踏入该殖民地将被处以死刑。

[47]康涅狄格州的这种情况并非特例。请参阅马萨诸塞州于1644年12月13日颁布的驱逐再洗礼教徒的法律。《公文史料合集》第一卷第538页。也可参阅于1656年10月14日颁布的反对教友派信徒的法律,其称:“鉴于最近出现了一个名为教友派信徒的可恶异教派……”随后的条款规定对那些将教友派信徒运入该地区的船长处以巨额罚款。成功进入该区域的教友派信徒将被处以鞭刑并入狱劳作。至于那些捍卫自己的观点的人,最初将被罚款,随后是被判处监禁以及驱逐出境。《公文史料合集》第一卷第630页。

[如果被判驱逐出境的教友派信徒再次出现在该区域内,那么一经确认,他们将被判处死刑。参阅《公文史料合集》第二卷第456页,判决显示两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因犯本罪而被判处死刑(1649年10月18日)。这位名叫玛丽·戴尔的女子因恩典而免于死刑,但她被迫颈绕绳索并参加了她的两名共犯的行刑仪式。]

也可参阅《公文史料合集》第573页,普利茅斯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鉴于教友派信徒有时为了得到驻留地,他们会通过骑马在各个地方之间快速转移以便逃离执法机构的搜索,并用他们那可恶的教义荼毒民众……[该法律。——编者注]规定教友派信徒所拥有的马匹将被没收。”

大致可参阅新普利茅斯政府颁布的反对教友派信徒的法案的末尾处。

[48]《1650年法典》,第96页。

[49]《新英格兰回忆录》,第316页。

[50]《1638年宪法》,第17页[第12页。——编者注]。

[51]早在1641年,罗得岛州大会一致声明州政府按照民主制度建立,权力的基础是全体自由人,他们有权制定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皮特金的历史》,第47页[第46页。——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