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历史的脉络辛亥革命与百年宪政(第9/10页)
宋教仁就是按这个路径走的,他的计划,要夺回政权,这样的情况下,袁世凯这方面,特别当时的国务总理赵秉钧,是与宋有利益冲突的。这条线是想消灭他。另外他要当总理,国民党内部也有人跃跃欲试,陈其美就是其中之一,他也想当总理过过瘾。两条线汇合,都通到一个人身上,造成了宋教仁被暗杀。
这个结论,两条线的联合,袁世凯这方面至少是当国务总理,现在袁世凯能够直接指挥,不清楚。但最少赵秉钧和陈其美两条线,消灭宋教仁。即使这个计划没成功,宋教仁没有被消灭,他跑到北京,那个情况也会出问题。因为宋教仁本身没有行动能力,他三十来岁的年轻小伙子,用现在的讲法是少数,要治理整个国家可能也有问题。同时必然和袁世凯冲突。孙中山、黄兴和袁世凯有个协议,让袁世凯当十年总统,建设国家,孙中山就去修十年铁路。但是宋教仁要插一竿子,将政权夺过来,那种情况也会发生内斗。后果怎样,很难讲。当时已经发生的事,革命派方面想将直隶的武装、督军位置夺过来,对唐绍仪提出来,唐绍仪也傻乎乎对袁世凯提出,袁世凯最初同意,后来一想这个实权不能给你,又是一场风波。这里其实就是一条,同盟会,革命派,承不承认当时辛亥革命是三种力量的联合才达成的,立宪派、革命派还有北洋实力派,三派联合才有中华民国。要是承认这个,有政治家的胸怀,就要联合各方面,共同建设国家。但当时没有这样的政治家,结果一连串的事情出来了。这就叫作在劫难逃,中国当时没有培养出那样的政治家不是偶然的,是整个中国的文化状况,以及各方面社会条件造成的。对宋教仁事件我这样看。
听众提问三:在今天上午上课的时候,我们老师说起他们在搞一个新闻教师的道德规范,然后有个小讨论,是不是对老师的道德要求高一些?我一直在困惑我们到底要有一个什么样的道德规范,是不是应该有一个普世的道德价值给我们,而不是对不同的行业职业进行不同的道德限制。我的问题是,我们现在需要什么样的道德观?
袁:首先我们要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国家、现代社会,所以谈道德也离不开大前提。这个大前提下,应该确定一个什么是现代公民的标准。我想最通俗,最能让大家接受的,就是陈寅恪教授所说的,独立精神自由思想。就是,你有现代公民的权利意识。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再来谈道德规范。我是现代公民,现代公民要有现代公民的一切权利,也尽一切义务。最简单就是这个。另一方面,更具体的,现代公民应该享受什么。这就有一个文明史观要确立。就是说,文明进展到今天,你作为一个现代公民、文明人,应该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明确这个再来讨论道德问题。这个标准有没有?有,它不是西化的标准。1948年联合国制订了世界人权宣言,是各国政府东西方学者共同参与草拟的,据说主要起草人当中,就有两个中国人,也有说法两个起草人之一是中国人,反正中国有学者参与了这个世界人权宣言的草拟,而且是主要起草人之一。所以这个宣言不是东方的也不是西方的,而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就是这样的标准。然后到1966年,根据近二十多年的实践,就更具体化制订了两个公约,一个是经济和社会权利公约,一个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公约,这两个公约中国政府在1997—1998年都签了字,经济权利公约还完成了法律手续,有点保留,好像对罢工权等有所保留,但政治权利公约还没有完成法律手续。国家领导人一再声明,我们是要批准这个公约的,现在我们正在积极准备,准备了十多年还没有准备好。这说明,这两个权利公约的原则和基础是完全正确的,这个原则基础是什么?就是罗斯福提出的四大自由,就是联合国的宪章。你看它的序言就肯定了这个,然后是具体的。所以人类文明进展到今天,就是这个标准。具体的你就要看这些文件。这个基础上再谈道德。
民国初年,民国政府一成立,临时政府的教育总长蔡元培就提出,新社会的道德标准是什么呢?很好记,我讲过你终生不会忘记。很简单,他说新的道德标准就是自由平等博爱。再从伦理学的角度,所谓道德,有最低限度的公共道德,这方面,凡是对公民的道德要求,就在法律上规定下来,这个道德可以法制化。讲得更深一些,整个法律,就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个规则,里面就包含了很重要的道德原则,除此以外所有道德,都是公民的私事,国家不应该干预,社会团体不应该干预。比如我信基督教,完全遵循西方道德,行不行?没问题。我是儒家信徒,完全遵守三纲五常,也没问题。只要不侵犯其他公民的自由,打老婆就不行,所以那个夫为妻纲就有问题了。除了这个,仁义礼智信,用现代精神加以改造,也可以。但原来的仁义礼智信是讲等级的,一定要经过改造,这就不具体讲了。各个民族,乃至每个公民,有私人的道德,各方面都有,道德规范是很不相同的。只要不违法,在道德上就不要以判官的面目出现,那样会犯大错误的,会干预到公民的自由。我想是这样,顺便回答一个问题,现在老是有人讲社会人欲横流,我这样的“八零”后倒在地上没人扶,这是一方面。整个人类社会是非常复杂的,证明任何事情都可以找到一些例子,但说服力够不够,没有足够的比较完整的数字作为根据,是不足为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