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北方中国的地方控制(第7/13页)

禁民间私自买卖马、骡、甲胄、弓矢、刀、枪、火炮、鸟枪等物,以杜盗源。从户部尚书英俄尔岱请也。

17世纪初年东亚火器大量增加,在中国,叛乱分子和正规军队、土匪强盗和地方豪族都大量使用外国大炮和国产枪支。在西北或山东这类战事频仍的地区尤其如此。在那里,反叛和入侵导致和迫使许多地主和农民拥有了兵器。尽管清朝还要用许多年的时间才能使这一法规得到彻底贯彻,但是清朝将领极其详尽地列数从敌军手中缴获的各种兵器,反映了官府从平民百姓手中收回兵器、并制订法规来阻止他们重新获得兵器的决心。

首先,政府通过管辖交通系统,致力于控制火器与马匹。过往旅客是主要盘查对象。1647年4月,宣布在北京及京畿一带实行如下特别法规:

1.京城所有军器匠人必须向税司注册。除官兵外,任何人欲购置兵器,均须上税报名立案,私营军器者,坐以重罪;

2.各区设保甲;

3.逮捕陌生人携带兵器者;

4.严禁不良分子入满洲家为奴,及充禁卫军随从,再犯者科以重恶;

5.外城各门,每门俱设立满官,严查每一入城者;

6.各城设有窝铺,每面派一将官,带领兵丁巡防;

7.行文各省,喂养马匹之家,今后须经特许,并限制向“〔不〕可靠”的人出售牲口;

8.住家店家,凡遇投宿之人,若有骑马者,须察问有无牌票。若有嫌疑,即具手本报知本坊坊官。

不过,这种因袭的军事管制措施仅仅减少了兵器和坐骑的买卖。到1648年10月,清廷意识到许多土匪强盗自己锻造兵器,进行马匹交易。兵部于是奉命检查,除文武官员之外,不许任何人养马或拥有兵器。官员受命扣押这类家畜,付给主人一笔相当的价钱,并且没收所有兵器,能用的入库,其余一概销毁。最重要的是,总甲或保甲的头目必须保证其负责的人户不养马或窝藏兵器,并被告知,这两种行为都被视同于谋反。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越来越依赖保甲组织来防止兵器落入贼党手中,甚至又将兵器还给了原合法主人,只要他们能由“十家长”担保是“良民”即可。在首次下令禁藏武器后不到一年,多尔衮颁发敕令,将兵器交还良民,以便他们能够防御歹徒的袭击:

近闻民无兵器,不能御侮,贼反得利,良民受其荼毒。今思炮与甲胄两者,原非民间宜有,仍照旧严禁,其三眼枪、鸟枪、弓箭、刀枪、马匹等项,悉听民间存留,不得禁止。其先已交官者,给还原主。

这样,属于保甲的“良民”就有权武装自己以自卫,略似乎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的编制严格的“保甲”和“团练”组织的成员了。

有区别的恩赦

如有效的武器控制似乎有赖于区分“良民”与“贼”一样,聪明地利用赦令,看来也需要一种类似的对大多数农民与其中常常出现的骚乱分子的区分。这一区别依据以下设想:即绝大多数暴动与叛乱不是由专意谋反者所引起的,就是由“煽惑”民众的巫术法师所造成的。而1646年和1647年发生在北京西面的山西省的几起巫教起义,则强化了这一设想。1646年5月,一个名叫刘光溥的僧人在山西省的西北角煽动了一场短暂的起义,继之在同一地区又发生了另一起“左道”叛乱事件。这后一次叛乱经吕梁山蔓延到太原西面的宁乡。由杨春畅领导的这批宗教起义者中,有许多人在1647年秋遭到了屠杀;不过同时那里又有一股“邪教”开始作乱,领导者名叫高飞,他们直到1647—1648年冬天还在抵抗朝廷大军。这与当时最令人震惊的郑登启的教徒叛乱遥相呼应。郑登启叛乱发生于1647年12月,地点在黄河弯附近的山西西南部。

起义是由于政府的迫害所引起的。郑登启和郑怀法被控纠集徒众,官府设法逮捕了郑怀法,但郑登启却逃入稷山县一带接近陕西边界的山区。他与其徒众占据了马岭寨,自称“大成教师”,纠合妖僧王月天、王明。两个和尚帮助郑登启在龙门山脉的一个山顶庙中设立大帐。郑登启在那里又招徕了更多的信徒,其中包括亡明宗室朱梅川。根据巡抚祝世昌收到的情报,龙门山庙团伙“借名答醮”,实为图谋不轨。

这接二连三的教派起义,加之被认为已安定的地区不断发生土寇武装袭击官府的事件,导致清政府再一次强调“招抚”政策。这一次它采用了两项新的措施。第一是让朝廷抚臣认识到,必须将“良民”与那些煽惑良民的妖人区别对待。清廷告诉抚臣,一方面,他们不必害怕报告自己辖区内的民众“反侧之情滋生”;另一方面,他们不应再将某些地区看作天然的匪区。甚至在那些长期为贼党占作营盘的地区,也还是有一些“安良之民”居住其中,而这些“良民”不应该一概受到怀疑,重要的是要将他们与“真正的贼徒”及用左道旁门之术煽诱民众的巫师术士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