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惠施、公孙龙及其他辩者(第8/9页)
庄子之学,一部分与惠施有契合处。故庄子赞成“合同异”,而不赞成“离坚白。”《齐物论》曰:
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马喻马之非马,不若以非马喻马之非马也。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庄子》卷一页二十八)
公孙龙谓“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此“以指喻指之非指”也。公孙龙又谓“白马非马”;此“以马喻马之非马”也。然若“自其同者视之”,则指与非指之万物同,而指为非指;马与非马之万物同,而马为非马。如此则“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如此则“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矣。
十一 【《天下篇》所述辩者学说二十一事】
《庄子·天下篇》举“天下之辩者”之辩二十一事。(《庄子》卷十页四十至四十二)其中有就惠施之观点立论者,有就公孙龙之观点立论者。今将此二十一事,分为二组:一名为“合同异”组,一名为“离坚白”组。
其属于“合同异”组者:
卵有毛。
郢有天下。
犬可以为羊。
马有卵。
丁子有尾。
山出口。
龟长于蛇。
白狗黑。
《荀子·不苟篇》曰:“山渊平,天地比,齐、秦袭,入乎耳,出乎口,钩有须,卵有毛,是说之难持者也。而惠施、邓析能之。”(《荀子》卷二页一)可见此类之说。皆惠施一派之说也。
鸟类之毛谓之羽;兽类之毛谓之毛。今曰:“卵有毛”,是卵可以出有毛之物也。犬非羊也,而曰“犬可以为羊”。马为胎生之物,而曰“马有卵”,是马可以为卵生之物。成玄英云:“楚人呼虾蟆为丁子”(《庄子疏》);丁子本无尾,而曰:“丁子有尾”,是丁子可以为有尾之物。山本无口也,而曰:“山出口”,是山亦可为有口之物也。《荀子》所说:“入乎耳,出乎口。”杨倞注谓:“或曰,即山出口也,言山有口耳也。”《荀子》谓:“钩有须。”俞樾曰:“钩疑姁之假字。”姁有须,即谓妇人有须也。此皆就物之同以立论。因其所同而同之,则万物莫不同,故此物可谓为彼,彼物可谓为此也。
惠施曰:“天与地卑,山与泽平。”“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依同理,亦可谓“郢有天下”,“齐、秦袭”矣。
语云:“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因其所长而长之,则“龟可长于蛇”。《释文》引司马彪云:“白狗黑目,亦可为黑狗。”谓白狗白者,因其毛白,因其所白而白之也。若因其所黑而黑之,则“白狗黑”矣。
其属于“离坚白”组者:
鸡三足。
火不热。
轮不辗地。
目不见。
指不至,物不绝。
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
凿不围枘。
飞鸟之影,未尝动也。
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
狗非犬。
黄马骊牛三。
孤驹未尝有母。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
“鸡三足”,“黄马骊牛三”者,《公孙龙子·通变论》云:“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谓牛羊足一,数足四,四而一,故五。”(《公孙龙子》卷中)《庄子·齐物论》云:“一与言为二”(《庄子》卷一页三十五),“谓鸡足”即言也。鸡足之共相或“谓鸡足”之言为一,加鸡足二,故三。依同理,谓黄马骊牛一,数黄马骊牛二。“黄马与骊牛”之共相或谓“黄马骊牛”之言,与一黄马,一骊牛,为三。
“火不热”者,公孙龙“离坚白”之说,从知识论及形上学两方面立论。此条若从形上学方面立论,则火之共相为火,热之共相为热。二者绝对非一。具体的火虽有热之性质,而火非即是热。若从知识论方面立论,则可谓火之热,乃由于吾人之感觉。热是主观的,在我而不在火。
“轮不辗地”者,轮之所辗者,地之一小部分耳。地之一部分非地,犹之白马非马。亦可谓:辗地之轮,乃具体的轮;其所辗之地,乃具体的地。至于轮之共相则不辗地;而地之共相,亦不为轮所辗也。
“目不见”者,《公孙龙子·坚白论》曰:“白以目以火见,而火不见,则火与目不见,而神见,神不见而见离。”(《公孙龙子》卷下)吾人之能有见,须有目及光及神经作用。有此三者,吾人方能有见,若只目则不能见也。此就知识论方面言也。若就形上学方面言,则目之共相自是目,火之共相自是火,神之共相自是神,见之共相自是见。四者皆“离”,更不能混之为一。
“指不至,物不绝”者,今本《庄子》作“指不至,至不绝”。《列子·仲尼篇》引公孙龙云:“有指不至,有物不绝。”(《列子》,《四部丛刊》本,卷四页七)“至不绝”当为“物不绝”。盖公孙龙之徒以“指”“物”对举,如《公孙龙子·指物论》所说。柏拉图谓概念可知而不可见。盖吾人所能感觉者乃个体,至共相只能知之而不能感觉之;故曰:“指不至也。”共相虽不可感觉,而共相所“与”现于时空之物,则继续常有;故曰:“物不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