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惠施、公孙龙及其他辩者(第9/9页)
“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者,绝对之方,为方之共相;绝对之圆,为圆之共相。事实上之个体的方物圆物,皆不绝对的方或圆。即个体的矩与规,亦非绝对的方或圆。故若与方及圆之共相比,则“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矣。
“凿不围枘”者,围枘者,事实上个体之凿耳。至于凿之共相,则不围枘也。
“飞鸟之影,未尝动也。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者,《释文》引司马彪云:“形分止,势分行。形分明者行迟,势分明者行疾。”谓飞鸟之影动及飞矢不止者,就其势分而言也。谓飞鸟之影不动及飞矢不行者,就其形分而言也。谓“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者,兼就其形分与势分而言也。亦可谓动而有行有止者,事实上之个体的飞矢及飞鸟之影耳。若飞矢及飞鸟之影之共相,则不动而无行无止,与一切共相同也。亦可谓:一物于一时间内在两点谓为动。一物于两时间内在一点谓为止。一物于一时间内在一点谓为不动不止。谓“飞鸟之影,未尝动也”者,就飞鸟之影不于一时间内在两点而言也。谓“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者,就飞矢之于一时间内在一点而言也。此亦指思想中之飞鸟之影与思想中之镞矢而言,与下“一尺之棰”同。(末段金岳霖先生说)
“狗非犬”者,《尔雅》谓:“犬未成豪曰狗。”是狗者,小犬耳。小犬非犬,犹白马非马。
“孤驹未尝有母”者,《释文》引李颐云:“驹生有母,言孤则无母,孤称立则母名去也。母尝为驹之母,故孤驹未尝有母也。”此亦就孤驹之共相言。孤驹之义,即为无母之驹,故孤驹无母。然事实上之个体的孤驹,则必有一时有母,不得言“孤驹未尝有母”也。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此谓物质可无限分割。“一尺之棰”,今日取其半,明日取其半之半,再明日取其半之半之半。如是“日取其半”,则虽“万世不竭”可也。然此分割只能对思想中之棰,于思想中行之。若具体的“棰”则不能“日取其半,万世不竭”。盖具体的物,事实上不能将其无限分割也。
十二 【感觉与理智】
就上所述,可知惠施之观点,注重于个体。个体常变;故惠施之哲学,亦可谓为变之哲学。公孙龙之观点,注重于共相。共相不变;故公孙龙之哲学亦可谓为不变之哲学。二人之学说虽不同,然皆用理智观察世界所得之结果也。辩者所持之论,皆与吾人感觉所见不合。辩者盖用理智以观察世界,理智所见之世界,固可与感觉所见者不合也。
吾人之常识,皆以吾人由感觉所得之知识为根据。就常识之观点,辩者之言为“然不然,可不可”。凡常识之以为不然者,彼然之;常识之以为然者,彼不然之。常识之以为不可者,彼可之;常识之以为可者,彼不可之。此所谓“以反人为实而以胜人为名”也。此所谓“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专决于名而失人情”也。此所谓“钩析乱”也。此公孙龙所以“困百家之知,穷众口之辩也”。此诸家批评辩者之言,皆就吾人常识之观点以立论者也。惟辩者之所以“治怪说,玩琦辞”,是否果只为“以反人为实而以胜人为名”,或为发现真理,此则吾人所不知。然一学说之价值,与其人之所以立此学说之动机,固无关系也。
[1] 鸡足之共相及实际的鸡足,实不能相加。不过公孙龙派之“辩者”有此说。故《庄子·天下篇》谓辩者有“鸡三足”,“黄马骊牛三”,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