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业革命(第10/13页)

再者,一个现代社会主义社会或福利社会,毫无疑问会从累积起来的巨大财富中捐出一部分,用于社会目的。但是在本书所论的这个时代,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中产阶级所负担的赋税实际上并不太重,于是他们可以不断在饥寒交迫的人民大众中累积财富,民众的忍饥挨饿与他们的财富累积如影随形。中产阶级不是乡下人,不满足于把自己的积蓄贮藏在长筒羊毛袜中,或者把钱财变成金手镯,他们必须为它们寻找到有利可图的投资渠道。但是,到哪里去投资呢?举例来说,现有的工业已经变得极为廉价,最多只能吸纳一小部分可供投资的剩余资金,即使我们假定棉纺织业的规模扩大一倍,它的资本费用也只能吸收其中的一部分。当时所需要的是一块足以吸纳所有闲余资金的大海绵。[14]

对外投资显然是一条可行的渠道。世界其他地区——首先,大部分旧政权力求恢复拿破仑战争所带来的创伤,而新政体则以它们惯常的做法,肆无忌惮地为一些不太明确的目的举债——迫不及待地要取得无限额的贷款,英国投资者何乐而不为!不过,南美洲的贷款在19世纪20年代显得那么有希望,北美洲的贷款在19世纪30年代之前的回报曾是那般诱人,只不过竟如此快速地变成了一钱不值的废纸:外国政府在1818—1831年间所接受的25笔贷款中,到1831年时,竟有16笔(涉及大约4 200万英镑中的一半)是拖欠的。按规定,他们应偿还给投资者7%或9%的利息,但是,实际上投资者平均只收到3.1%的利息。在希腊有过这样的事情:1824—1825年利息为5%的贷款,直到1870年以后才开始偿付,而且在此之前分文未给。遇上像希腊这样的情形,谁还能不感到沮丧呢?[32] 很自然,那些在1825年及1835—1837年投机狂潮中流向国外的资本,从此以后就开始追求显然不会太令人失望的投资场所。

作家弗朗西斯(John Francis)回顾了1851年后的投资狂热,他是这样描写富人的:“对于工业界人士来说,富人们发现财富的累积速度总是超过合法公正的投资模式……他看到,在他年轻时,钱都投入了战争贷款,而成年时期积累的财富,则在南美的矿山中付诸东流,他的钱财在那里用于筑路、雇用劳工和扩大商业。(铁路)规模,投入的资本如果失败,至少是被创造铁路的国家吸收。投资铁路与投资外国矿山或外国借贷不同,它们不会一无所剩,或者说,不会毫无价值。”[33]

投资者是否能在国内找到其他的投资形式——比如建筑投资——这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学术问题。实际上,投资者找到了铁路这条投资渠道,如果没有这股投资洪流,尤其是19世纪40年代中叶奔腾而来的投资潮流,那么,我们当然无法想象能这样迅速、这样大规模地修建铁路。这是一个幸运的关头,因为铁路恰好一下子解决了英国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实际面对的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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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推动工业化的动力只是历史学家的部分任务。历史学家的另一个任务就是要追溯经济资源的动员和配置,追溯为维持这一崭新、革命化的过程所需要的经济和社会适应。

需要动员和调配的第一项,或许也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即劳动力,因为,工业经济意味着农业人口(也就是乡村人口)的比例明显下降,而非农业(也就是不断增长的城市)人口比重急遽上升,而且,几乎必然引起(如我们所论时期那样)人口迅速全面的增长。因而,这也意味着主要由国内农业所提供的食物,必先大幅度地增产,此即“农业革命”。[15]

长期以来,城镇和非农业聚居区在英国的迅速增长,都很自然地推动着农业。幸亏英国农业的效率在前工业化时期是如此之低,以致只要对它稍加改良——对畜牧业稍加合理管理,实行轮作制、施肥,以及改进农场设计,或采用新作物——都能产生极为巨大的效果。这种农业变革发生在工业革命之前,使得人口在最初几个阶段的增长成为可能。物价在拿破仑战争期间异常高涨之后,紧接着发生经济衰退,使英国的农业生产惨遭损害,虽然如此,农业发展的动力却自然地持续下去。从技术和资本投资来看,本书所论时期所发生的变化,在19世纪40年代之前可能相当有限,但在此之后,农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时代可以说已经来临。英国粮食产量的大幅度攀升,使得英国的农业生产在19世纪30年代,能够为数量已达到18世纪2至3倍的英国人口,提供98%的谷物,[34] 农业的进步是借由广泛采用在18世纪早期开始应用的耕作方法,通过合理化和扩大耕作面积而获得的。

所有这些进步,并不是经由技术变革,而是通过社会变革一一取得的:取消中世纪遗留下来共同耕作的敞田制和公共放牧(“圈地运动”),消灭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营,以及对土地非商业性经营的陈旧观念。由于16—18世纪的农业进步为日后做好了准备,因此,英国能够以独特的方式,较为顺利地从根本上解决土地问题,尽管在此过程中不仅常常受到农村不幸穷人的抵抗,而且也受到因循守旧的乡绅抵制。但是,土地问题的解决,使得英国成为一个由少数大土地所有者、一定数量以营利为目的的租佃农场主人,以及大量的雇佣劳动者所组成的国家。在1795年的饥荒年和以后的岁月里,很多郡的乡绅法官,纷纷自动采纳救济贫民的“斯平汉姆兰制度”(Speenhamland System),人们一直把这一制度看作是为了保护旧有的乡村社会,抵御金钱关系侵害所做的最后一次有组织尝试。[16] 农业经营者以《谷物法》来保护农业生产,抵御1815年以后的危机。他们不顾所有的经济保守主义,这些人把农业视如其他任何行业,只根据获利的标准来进行判断,《谷物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部反对上述倾向的宣言书。但是,这些为抗拒资本主义最终进入乡村所做的努力,是注定要失败的。1830年后,他们在中产阶级激进派的前进浪潮中,节节败退。1834年颁布《新济贫法》(New Poor Law)和1846年废除《谷物法》,正式宣告了他们的最后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