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七 · 如 是 我 闻 一(第12/35页)

,遂不能出。尚冀雨霁移下,乃两日不移。饥不可忍,自思出而被执,罪不过杖;不出则终为饿鬼,故反作声自呼耳。其事极奇,而实为情理所必至。录之亦足资一粲也。

注释

儽然(léi):疲惫、颓丧的样子。

虀(jī):同“齑”,细切后用盐酱等腌制的蔬果。

译文

太常寺卿史松涛说:起初担任户部主事时,住在安南营,与一个寡妇相邻。一天晚上,盗贼想进寡妇家,在墙壁上凿洞已经凿穿了,忽然大声呼叫道:“有鬼!”狼狈地跳过墙头逃走了。至今不知道他见到了什么。难道神也哀怜寡妇孤独无依,暗中佑助她吗?还有,戈东长前辈有一天吃完饭,坐在台阶下赏看菊花,忽然听到有大声呼叫道:“有贼!”声音沉闷,就像牛埋头在瓮中叫,全家惊异极了。不一会儿,连叫不停,仔细一听,是在廊屋下的炉坑里。赶紧叫巡逻的人来,打开一看,是一个半死不活的男人,抬着头跪着。自己说前两天乘天黑进来,伏在这个坑里,想等到夜深的时候出来偷东西。不料二更天下起小雨,夫人让人把两瓮腌菜搬在坑板上,这下出不来了。还希望雨止天晴会把腌菜搬下去,过了两天也没有搬。饿得受不了,想想出来被抓住,不过挨棒打;不出来,就要成饿鬼了,所以反而自己呼叫捉贼。这事情很离奇,但又在情理之中。记录下来,也足以供人一笑。

河间府吏刘启新,粗知文义。一日问人曰:“枭鸟、破獍是何物?”或对曰:“枭鸟食母,破獍食父,均不孝之物也。”刘拊掌曰:“是矣。吾患寒疾,昏懵中魂至冥司,见二官连几坐。一吏持牍请曰:‘某处狐为其孙啮杀,禽兽无知,难责以人理。今惟议抵,不科不孝之罪。’左一官曰:‘狐与他兽有别。已炼形成人者,宜断以人律;未炼形成人者,自宜仍断以兽律。’右一官曰:“不然。禽兽他事与人殊,至亲属天性,则与人一理。先王诛枭鸟、破獍,不以禽兽而贷也。宜仍科不孝,付地狱。’左一官首肯曰:‘公言是。’俄吏抱牍下,以掌掴吾,悸而苏。所言历历皆记,惟不解枭鸟、破獍语。窃疑为不孝之鸟兽,今果然也。”

案,此事新奇,故阴府亦烦商酌。知狱情万变,难执一端。据余所见,事出律例之外者。一人外出,讹传已死。其父母因鬻妇为人妾。夫归,迫于父母,弗能讼也。潜至娶者家,伺隙一见,竟携以逃。越岁缉获,以为非奸,则已别嫁;以为奸,则本其故夫。官无律可引也。

又,劫盗之中,别有一类,曰赶蛋。不为盗,而为盗之盗。每伺盗外出,或袭其巢,或要诸路,夺所劫之财。一日互相格斗,并执至官。以为非盗,则实强掠;以为盗,则所掠乃盗赃。官亦无律可引也。

又,有奸而怀孕者,决罚后,官依律判生子还奸夫。后生子,本夫恨而杀之。奸夫控故杀其子。虽有律可引,而终觉奸夫所诉,有理无情;本夫所为,有情无理。无以持其平也。不知彼地下冥官,遇此等事,又作何判断耳?

注释

掴(ɡuó):打耳光。

译文

河间府小吏刘启新,能大略看懂文章。有一天,他问别人:“枭鸟、破獍是什么东西?”有人回答说:“枭鸟吃它母亲,破獍吃它父亲,都是不孝的动物。”刘启新拍手说:“对了。我得了伤寒,在昏迷中,灵魂到了阴曹,看见两位冥官并排坐着办公。一个小吏手持案卷请示说:‘某处的狐狸被它孙子咬死,禽兽无知,难以用人理来要求它。现在只能考虑抵命,而不能以不孝治罪了。’左边的官员说:‘狐狸与其他兽类有区别。已经修炼成人形的,应当按人的法律判处;未修炼成人形的,就仍然按禽兽来断案。’右边的官员说:‘不能这样。禽兽在其他方面与人不同,亲情爱心则是天性,与人同样。先王杀枭鸟、破獍,并不因为是禽兽就宽恕它们。因此应以不孝罪,把狐孙打进地狱。’左边的官员点头说:‘你说得很对。’过了不久,小吏抱着案卷退下,用手打我耳光,我吓醒了。他们所讲的话历历在耳,只是不明白枭鸟、破獍是什么意思。我猜测它们是不孝的鸟兽,果然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