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有限理性与自我利益的再界定(第9/11页)

与保险合同一样,信贷安排为交易提供了条件,这种交易从长远来看对双方均有益,但并非在任何时段都是均衡的,然而,最终收益必须对等的原则却是贯彻始终的。在萨林斯所说的第三种互惠类型即“普遍性互惠”中,这一原则限制消失了。普遍性互惠的特征是,在交易中,存在着持久的单向物流,萨林斯将之称为“公认的利他主义”(putatively altruistic):施予而不求回报,对互惠的期望是不确定的、模糊的。接受赠予只是产生了一种“松散的互惠义务,只有在赠予人需要时,以及/或者受赠人有能力时才要求回报。无力酬报并不会引起施惠人停止赠予,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资源始终单向流入受惠方”(Sahlins, 1972, pp.193—194)。

在原始社会中,普遍性或近于普遍性的互惠仅仅局限于血缘或地域的集团内部。因此,必须注意的是,我们不可轻率地把世界政治中表面看似单向的收益流动都视为一种真正的普遍性互惠,特别是当利己主义模式对这种单向的收益流动现象具有很强的解释能力时。不过,萨林斯的分类确实扩大了互惠概念的外延,这种分类使我们注意到,对于表面上不均衡的交换现象,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它们可能是有形收益与无形收益之间的一种均衡交换,也可能是现实收益与未来收益之间的均衡交换,如信贷和保险,或者可能是一种不要求任何具体回报的普遍性互惠。

只要表面上看来不均衡的交换能被重新解释为是均衡的,那么我们接着就可以用工具性自我利益来对此加以说明。诚如所见,在以下的交换中,机制具有重要作用:将“服从”制度化,正如在美国霸权下所做的那样;或是提供信息,促成信贷、保险合同的达成。与之相反,普遍性互惠反映了利益的情势性或移情性相互依赖,一方所以能够作出不求回报的施予,或是因为这样做对自身有所帮助,或是因为出于对受赠方福祉的关心。

普遍性互惠并不能代替利己主义模式对不均衡交换的解释,但是它拓宽了我们对自我利益和互惠性的理解,从而对后一种解释作了有益的补充。例如,对于马歇尔计划及1947年后美国对欧洲的其他举措,如果仅以普遍性互惠概念来解释显然是不充分的,因为在危机期间,例如苏伊士运河危机期间,美国的确需要盟国的服从。尽管如此,考虑到美国民众广泛认可本国的福祉依赖于欧洲的繁荣和民主化,考虑到美欧政治家之间密切的私人联系,借用情势性或移情性相互依赖来对其进行解释,似乎也合乎情理。而且,在就这种现象的解释中,纯粹的利己主义的交换观还面临着一个难题,就是现在很难判定美国从1947年或者1956年的事件中所获得的服从是否足以补偿它提供的援助。我们最好将马歇尔计划视为一个交换关系与普遍性互惠的结合体,前者指以物质好处换取现实及未来的服从,后者则是以情势性及移情性相互依赖为基础的。

结论:自我利益与学习

本书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论述以理性的利己主义假设为基础,在本章中,笔者尝试对理性的利己主义假设进行放宽。我试图说明,与古典的理性利己主义者相比,国际机制对于那些具有有限理性特征的组织,对于那些试图约束其继任者的领导者,以及对于那些彼此之间具有移情情感的国家,可能具有更高的价值。深受有限理性之苦的行为者将珍视机制提供的粗略的概测规则。如果某届政府担心继任者的偏好会发生改变,它就可能会加入到机制中来,以约束未来的政府。最后,如果政府对自我利益的定义包含了移情因素,共享利益的增加将更有可能促使它去构建国际机制。但是,移情要比有限理性更为脆弱和难以捉摸,因为凡是能以移情来加以解释的行为,常常也能依利己主义理论来阐发。

本章对于理性的利己主义模型所依赖的自我利益这一假设的可靠性提出质疑。由于自我利益的概念如此具有弹性,我们必须探究这一假设的含义,而不能简单地视为理所当然。国际机制之所以改变,不是因为国家所宣称的客观利益发生了转移,或是由于权力分配的更动,亦非因为政府面临的制度化条件发生了改变,而是由于人们利益观念的改变——即由于行为者的学习所造成的。对机制进行透彻详尽的分析将显示出这一变化是如何发生的。学习,如哈斯所强调的,包含不断增长的对复杂性的评估,以及对事件之间更为精巧的因果联系的认知,而我们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应当对这些因果联系多加关注(Hass, Williams, and Babai 1977, p.324)。学习因素在哈斯看来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自我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主观的东西,“行为者之间处于变动之中的价值与利益概念,是与其已经变化了的行为相联系的,尽管它并不符合观察者所责难或强加的任何理性模式。没有一成不变的‘国家利益’,也不存在什么最优的机制”(Hass, 1983, p.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