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讲 说理与民主(第6/10页)

自由的言论是民主政治的核心,正如英国社会理论学者戴维·毕瑟姆(David Beetham)所说,如果公民们没有获得信息、试图说服别人、讨论公共事务、投票表决的权利,民主便没有意义。民主的权利就是公民经常参与公共事务和政府决策过程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自由言论起着刘易斯·布兰迪斯( Louis D. Brandeis,1916—1939年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所说的三个关键作用,第一,让公众知晓政府的政策运作(新闻自由因此成为言论自由的重要部分);第二,向政府传达人民的意愿(以投票和表决来传递这一意愿);第三,允许人们思考和讨论政府的政策和官员的作为。自由言论因此成为监督和防止权力腐败,保持权力透明的关键条件。

对公共说理来说,自由言论的重要除了有民主自治的政治层面,还有另一个层面,那就是寻求真实的知识,这样的知识也被称为真理或成熟的知识。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们常说,真理越辩越明,就是把自由的言论当作通往真实的唯一途径。康德、密尔、罗尔斯都表达过这样的见解。真实的知识对于民主政治是非常重要的。美国哲学家和教育家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john,1872—1964)把民主自治与追求真理结合在一起,他在《自由言论及其与自治的关系》(Free Speech and Its Relation to Self-Government, 1948)中提出:“决定公共问题的公民们如果对信息,对别人的看法、疑虑、反驳或批评无所知晓,那么他们对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便会片面,计划也不会周全。”

寻求真实的知识能对民主的质量起到重要的优化作用,是优质的民主所必不可少的,关键便在于言论自由。米克尔约翰指出,必须从“自治”的角度来理解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目的,自治的公民需要尽可能地明智,需要听取各种意见,以避免由于偏听偏信而作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决定。所以,表达自由是为了保障每件值得说的事情都有“被听取的机会”,它所反对的正是“社会思考过程的不完整”。民主不仅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且是一种价值,捍卫民主是因为民主是人类认可的价值,同样,捍卫言论自由也是因为它是这样一种价值。自由的言论可能帮助我们通往真理,但却并不一定以通往真理为目的。说理提出的“看法”无论具有如何充分的理由,都只是一种具有“或然性”而不是绝对确定性的真理。然而,就算自由言论提出的不是真理,言论自由仍然是人类必须珍惜的价值。只有当被保护的东西有价值时,保护才有充分的意义。保护言论自由之所以具有特殊的意义,那是因为自由的言论本身就是一件有价值的东西。

二专制和多数人暴政都是自由言论的敌人

对自由言论的阻碍、限制、破坏总是来自政府的专权和多数人的暴政。这两种力量看起来不同,但可以结成仇视和敌对自由言论的不神圣同盟。经常是,政府以大多数人的名义,以绑架民意为手段来压制公民的言论自由。19世纪英国哲学家密尔(John Stuart Mill)为维护公民自由作了经典的辩护,他指出,作为民主社会的代理人,民选的政府尤其容易利用公共舆论来施行暴政,给持有不同观念者扣上“危险分子”的帽子。把持公共舆论的多数人也会想方设法阻止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发出声音。密尔认为,这种言论钳制违背了自由、理性的原则,是非正义的和不正当的,“假定除了一人外的全体人类都持有同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个人持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更可视为正当”。

密尔坚持最大程度的言论自由,但有一个底线,那就是不能伤害到他人:“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密尔在人的生活中划定三个领域,在这些领域中行使自由不会伤害他人,只对自愿参与的个人有影响。这些领域应当完全不受外来控制,自由在其中是每个个人的绝对权利。第一个领域是“良心自由”,这还包括个人意见的表达与发表。它包括人们所说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宗教自由。第二是“趣味和志趣的自由”,包括选择自己的爱好和职业。第三是“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就是容许社会中存在多样化的独立团体。所有这些领域都是至关重要的。他说:“任何一个社会,若是上述这些自由整个说来在那里不受尊重,那就不算自由。不论其政府形式怎样,任何一个社会,若是上述这些自由在那里的存在不是绝对的和没有规限的,那就不算是完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