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秋万岁名,寂寞身后事”(第5/6页)
卧底的人
在法律这边,《胡适选集》是完全合法的。按照著作权法第18条:“揭载予新闻纸、杂志之事项,应注明不许转载,其未经注明不许转载者,转载人须注明其原载之新闻纸或杂志。”第21条:“著作权年限已满之著作物,视为公共之物,但不问何人,不得将其改窜、割裂、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之。”第22条:“无著作权或著作权年限已满之著作物,经制版人整理排印出版继续发行并依法注册者,由制版人享有制版权十年;其出版物,非制版所有人,不得照相翻印。”又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第4条:“凡著作物未经注册而已通行二十年以上者,不得依本法声请注册享有著作权,其经著作物之原著作人为阐发新理而修订发行者,其通行期间,自修订发行之日起算。”从上面所引的条文,《胡适选集》都有十足的法律保障及依据。同时民法与出版法中,也有相关的条款以为支持。
在法律的另一边,按照胡适遗嘱,胡夫人根本不是著作权益的继承人,自然根本发生当事人“适格”的问题,根本是没有主张权利的资格的。但是,当时整个的局面是:大家不先搞清《胡适选集》在情理上和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的,只是吠影吠声地起哄而已。
在这种起哄的风波里,真正的核心震央地带,是来自“中央研究院”胡适纪念馆的人,尤其是其中的徐高阮。徐高阮是出身左派的健将,当年参加一二·九运动,被捕后,投降国民党,在“中央研究院”做副研究员,可是写不出学术论文。李济等学阀大概知道他的背景,不敢惹他,让他管图书室。他有突发性狂怒症,发病时甚至将书架推倒,根本不是正常的人。虽然如此,他跟“情报局”“调查局”“总政治部”等衙门,都有炙手可热的关系,所以经年累月全无学术研究,却能整天写文章诬指谁是卖国者、是匪谍、是这个、是那个,以打击自由主义者为职志。这个人表面上是拥护胡适先生的,骨子里却希旨承风,完全是情报人员、政工人员的路线。所以,真正反对胡适思想流传的,就是这种胡适纪念馆卧底的人!为了证实这一点,我们不妨看看打击《胡适选集》高潮时徐高阮的言论。1966年12月24日的国民党《联合报》上,有这样的访问:
一部分社会人士颇关切《胡适全集》的事,但徐高阮说,他不认为出版《胡适全集》是一件迫切急要之事,因为出版《胡适全集》并不一定是纪念胡适博士最好的方法。
这是什么心态呢?以心怀这种态度的人,去主持胡适先生著作的出版、全集的出版,我们能不恍然大悟吗?
国民党帮忙追造证据
正因为带头的人心态如此,所以《胡适选集》在他们眼中,竟是“恶行”,是“图财害命”,是非“销毁”不可的东西,他们不知道:真正的问题根本不在这里!因为胡适先生生前既然“歆羡”别人全集的出版,并且冀望他自己的全集能够在死后印出,真正尊敬并怀念胡适先生的人,就不可不努力达成他的心愿。应该知道:发扬并流传胡适先生思想这一件事,是最主要的一件事,至于由谁来发扬流传、由谁来出名得利(如果有名利可得的话),根本都属于小焉者也、根本都是余事。
胡适先生生前筹印陈独秀先生的遗集,重刊罗尔纲先生的著作,没有人会说他的动机是出名得利,或说他“非法侵害他人著作权”。胡适先生以博大的观点来发扬并流传朋友们的著作,同时也以博大的观点来处理他自己的著作:他从未反对过别人发扬和流传他的文字。胡适先生深信他的“社会的不朽论”,他知道他不属于他自己、不属于他的亲人,他属于这个他所贡献的国家,并不断提出他的贡献。所以,反对《胡适选集》的人,根本就是舍本逐末的、不懂情理也不懂法律的。徐高阮的反对,当然更有阴险的意义,那就是借胡夫人之刀,不露痕迹地真正阻止胡适思想的流传,因为胡适思想是国民党思想的敌人,是情报人员、政工人员必欲铲除而后快的敌人。阻止胡适思想,能够借胡夫人之刀,来个釜底抽薪式的解决,岂不正是上上之策吗?
于是,轰动一时的《胡适选集》案,便在1966年12月25日胡夫人的按铃申告下,如火如荼起来了。
国民党官方介入这一借刀杀人的讼案,以阻止胡适思想的流传,最明显的手法是:
一、违反胡适遗嘱,由台湾大学把权利转赠中央研究院后,再化公为私,由“中央研究院”转赠胡夫人,使胡夫人有了证明书;
二、胡夫人凭这证明书向内政部申请著作权;
三、再由内政部违反不得申请注册的规定,硬在1967年2月13日,发给胡夫人二十五年的权利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