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第3/4页)

苏:由于意见和知识是不同的能力,它们必然有不同的相关者.

格:肯定有.

苏:因此,知识天然地和有相关,知识就是知道有和有者的存在状况.等一等不过,这里有一个区别,我认为必须将它说明一下.

格:什么区别呢?

苏:让我把我们身上以及其它东西所具有的功能归并起来作为一个类,即,使我们能够做各种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能力".例如听.视就是我们指的这种能力,假如对我所指的这个类你和我有相同理解的话.

格:我也如此理解.

苏:那么让我将我对这些功能的印象告诉你吧.我看不到功能有形状.颜色或其它类似的,在别的许多场合,我凭它们就能划分各类事物的那种特质.对于功能我仅注意一件事,即它的相关者和效果.我便是凭这个来把各种功能称作一个功能的.关系着同一件事完成同一件事,我们便说功能是同一功能;完成不同的事,关系着不同的事,我们便说功能是不同的功能.你以为如何?你是不是这样做的?

格:和你一样.

苏:那么,言归正传,我的好朋友.请你告诉我,你认为"知识"是一种能力吗?或者,你还有别的归类方法吗?

格:能力是所有功能中力量最大的一种,并没有别的归类法.

苏:"意见"怎么样?我们应该不将它归入能力而归入别的什么类吗?

格:不行.因为让我们能有意见的力量不能是别的只能是形成意见的能力.

苏:但是,不久之前你刚同意过说知识与意见不是一回事呀.

格:是的,由于没有一个明白事理的人会把绝对不会有错误的东西与容易有错误的东西混为一谈的.

苏:好极了.显然我们看法一样:意见和知识不是一回事.

格:它们不是同一回事.

苏:所以,它们各有各的相关者,它们既然各有各的能力.

格:必然这样.

苏:依我看,知识与"有"相关,知识的目的便在于认识"有"的状况.

格:对的.

苏:至于意见,我们觉得它不过形成意见.

格:是的.

苏:知识的对象和意见的对象相同,可知的东西与可以对之有意见的东西也将相同呢,还是说,它们是不可能相同的呢?

格:依据我们一致同意的原则来看,它们不可能是相同的.不同的能力如果天然有不同的对象,又,如我们主张的.意见与知识是不同的能力,那么,知识与意见的对象也当然是不同的了.

苏:"有"假如是知识的对象,那么意见的对象一定不是有,而是另外一种东西了,对吗?

格:是的,一定是另外一种东西.

苏:那么意见的对象是"无"吗?或者说,关于"无"连有一个"意见"也是不可以的呢?想想看吧.一个有意见的人他的意见不是向某种东西的吗?或请问:一个人有意见,却是对于无的意见,......这是不可能的吗?

格:不,我认为这是不会的.

苏:所以,一个具有意见的人就是对某一个东西具有意见了吗?

格:对的.

苏:既是无,就不能说它是"某个东西"......称它"无"才是最正确的.

格:对的.

苏:那么,我们必须把关于"有"者称作知识,将关于"无"者称作无知.

格:挺对.

苏:那样一个人具有意见便既不是对于有的也不是对于无的了.

格:的确,全不是的.

苏:意见因此既非无知,亦非知识.

格:看起来是这样.

苏:那么是不是超出它们,是不是比无知更阴暗,比知识更明朗?

格:全不是.

苏:所以,你是不是把意见看作比无知明朗,比知识阴暗.

格:完全是这么个想法.

苏:是处于两者之间吗?

格:的的.

苏:所以,意见就是知识和无知两者之中的东西了.

格:绝对是这样.

苏:前面我们说过:假如有什么东西显得既是有,同时又是无,那它就处于完全的有和完全的无之间,与其对应的能力就既不是知识又不是无知,而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一种能力.我们不是这么说过吗?

格:是的.

苏:刚才我们看到了,在知识与无知之间有一种被我们称之为意见的东西.

格:看见了.

苏:那么余下来要我们做的事情就是去发现既是有又是无,不能无条件地说它仅是有或仅是无的那种东西了.我们如果能找到了它,我们便当有理由说这就是意见的对象,于是把两端的东西与两端相关联,把中间的东西与中间相关联.我如此说你能同意吗?

格:我同意.

苏:这些原则已肯定过了.现在让那位爱看景物的人有话可以说出来,我要让他答复我的问题.他不相信有永远不变的美本身或美的理念,而只相信有许多美的东西,他决不信任何人的话,不信正义本身是"一",美本身是"一",以及其他东西本身是"一",等等.我们问他:我的好朋友,在这许许多多美的东西里,难道没有一丁点儿丑的东西吗?在许许多多正义的东西里,难道就没有一丁点儿不正义的东西吗?在许许多多虔诚的东西里,难道无一丁点儿不虔诚的东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