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案实录之三 伴尸同眠(第7/28页)
在于银宝的帮助下,我们把尸体侧翻过来,检视它的左侧肩胛骨,果然有一条弯曲如蚯蚓状的凸起伤疤,卧在一块暗紫红色的尸斑旁,触目惊心。即使死者家属此时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我们仍勉强让他验证了那条伤疤,以确保死者身份无误。
8
2003年2月20日上午。阴。
大洼县公安局。
我和县局的法医陈建德一起对张芳的尸体进行了尸检。
陈建德并不是专职法医,他的主业是县人民医院的外科主任,在公安需要时才代行法医工作。他在县里是外科手术的第一把刀,但没接受过专业法医训练,对尸检更是非常生疏,就老实不客气地把这具尸体的检验工作都推给了我,他在一旁协助。于银宝已于昨晚返回楚原,市局通知我协助县局尸检后也立刻赶回去,由大洼县公安局独立办案。
这具女尸的前胸、后背、臀部及腿部均有暗紫红色尸斑,胸前和大腿内侧的尸斑很淡,若不仔细辨认,目力几乎不可见。而后背和臀部的尸斑色泽较重,切开后有少许血液流出。死者的眼角膜浑浊,布满白斑,瞳孔发散。据此可断定被害人遇害时间在二十到三十个小时之间,且在遇害后尸体曾被翻转。
死者外阴处女膜陈旧性破裂,但未见新鲜创伤,阴道内也未发现精液。这使得此前存疑的强奸杀人的推断失去了事实依据。或者说,即使凶手具有性侵的动机,却在作案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强奸未遂或犯罪中止。
死者的胃部饱胀,胃容物呈食糜状态,经化验有刀鱼、猪肉、白菜、米饭的成分,表明死者在遇害前一小时内曾大量进食。
致死原因比较明显。死者脖颈处有一条宽约一指的勒痕,勒沟部位表皮剥脱,皮下肌肉层出血,甲状腺和喉部黏膜有灶性出血,甲状软骨和气管软骨骨折。此外尸身无外伤,内脏器官无损伤,无中毒体征。可以确定被害人系绳索勒颈死亡。
死者的五官完全被撕烂,无法辨认。从伤痕的形态分析,是猫科动物的利爪造成的。大洼乡周边有野猫野狗出没,我早有听闻,但死者只有面部受损严重,赤裸的下身却没有任何抓痕。难道是死者的脸孔使那只动物受到惊吓,才遭受攻击?
我把尸体身上的衣物都留存起来。这些衣服的款式、品牌和价格,对于大洼乡的女人来说,都是比较新潮、高档的,不逊于城市女人的穿衣品味,可以看出张芳生前是一个讲究穿着的人。唯一令我感到奇怪的是,尸体脚上的袜子穿错了,不是一对,一只深灰色,另一只却是浅灰色。也许张芳生前在生活细节方面很粗心?或者在遇害前遇到了什么急事而致使她在匆忙中穿错了袜子?
我把尸检结果写成书面报告,交给大洼县公安局。然后乘车返回楚原。
在离开前,我给季强打了个电话:“马上把麦野放了吧,张芳遇害的时候,他还被你关在派出所呢。人家要是在这件事上较真,你小心吃不了兜着走。”
季强在电话那端闷声说:“早放了,我向他好一阵赔礼道歉,他心情不好,也没顾上搭理我。”季强就是这样一个人,实心实意,直来直去,就算得罪了什么人,了解他的人一般也不和他计较。
9
2003年3月1日下午。大风。
楚原市公安局重案大队。
回到楚原后事务缠身,对张芳遇害的案子就没再过问。毕竟这是大洼县局的事情,楚原市局和它只有业务指导关系,并没有直属管辖权。
转眼从大洼乡回来已经一个多礼拜,这天上午在重案大队办事,遇到沈恕,才又聊起这起案子。“听我三舅说,大洼县公安局派了一个专案组驻扎在大洼乡,排查了许多嫌疑人,包括在案发现场起哄的几个小混混,但案情始终没什么进展。”我说。
沈恕说:“省厅的案情周报上也有关于这起案子的一个概述,乍看上去像是一起普通的凶杀案,不过我感觉其中疑点很多,恐怕案情远比表面上复杂。首先,强奸杀人这个动机就说不通,在我看来,更像是凶手伪装的现场。所以,排查嫌疑人的范围要扩大。”
我赞成说:“这也是我的看法。尸身上前后都有尸斑,这显示死者遇害后曾被翻转过。我们发现尸体时它呈仰卧状,背上的尸斑深,而正面的尸斑非常浅,表明它刚遇害时是俯卧的,几个小时后,凶手转移尸体,把它面朝上放置,并脱下它的裤子,伪装成强奸现场。事实上,尸身的下阴没有精液残存痕迹,也没有新鲜创伤,说明凶手根本没有强奸或猥亵的意图。”
沈恕认真倾听,点点头说:“尸检结果更验证了这个判断。在省厅的案情周报上,有案发现场的照片。就在发现尸体的砖窑旁,两侧各有一个废弃的砖窑。中间这个砖窑是最浅、最醒目的,而且尸体的放置位置也比较靠近砖窑口。如果凶手把尸体抛在另两个砖窑,或者抛在这个砖窑最深的地方,也许一两年也不会被人发现。大洼乡的居民应该都比较了解羊倌的行走路线,这种弃尸的方式倒像是有意让羊倌发现尸体。站在凶手的立场上考虑,当然是尸体越晚被发现对凶手越有利。所以,凶手的做法很反常,他一定另有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