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第3/4页)
尼古拉斯·C·诺萨普(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证人:查尔斯·休斯(治安法官)
纽约州华盛顿县政府:
本人,奥维尔·克拉克,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人,特此起誓并陈述:本人现年逾五十岁,在1810年和1811年时,本人大部分时间都居住在仙蒂山或格伦斯福尔斯。本人认识敏图斯·诺萨普,其为黑人;该名敏图斯·诺萨普是自由公民,本人对此一直没有异议;该名敏图斯·诺萨普的妻子,即所罗门·诺萨普的母亲,也是自由人;自1818年起至该名敏图斯·诺萨普去世(1829年),本人与其非常熟悉;其颇受友邻尊重,是一位声誉良好的正直的自由人;本人在1818年认识了敏图斯·诺萨普的儿子所罗门·诺萨普,并与之一直熟识,直到1840年或1841年其突然失踪;该名所罗门·诺萨普的妻子即安妮·诺萨普,其父亲威廉姆·汉普顿是本人的近邻;该名安妮·诺萨普现仍然居住在附近地区;敏图斯·诺萨普和威廉姆·汉普顿都是当地颇受人尊敬的先生;自本人与其相识起(约在1810年左右),敏图斯·诺萨普及其家人以及威廉姆·汉普顿及其家人都有不错的声誉,也全部都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据本人所知,威廉姆·汉普顿根据本州法律享有投票权,敏图斯·诺萨普也拥有可参选的财产资格;敏图斯·诺萨普的儿子,即所罗门·诺萨普,在其离开本州之前一直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所罗门·诺萨普的妻子安妮·诺萨普是位受人尊敬的女士,其品格端正;本人相信其在呈交州长阁下的请愿书中所言之一切均真实可信。
奥维尔·克拉克(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证人:U·G·帕里斯(治安法官)
纽约州华盛顿县政府:
本人,本杰明·费理斯,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人,特此起誓并陈述:本人现年五十七岁,在前述地点已居住了四十五年。本人自1816年起认识安妮·诺萨普所呈请愿书中所提之敏图斯·诺萨普,直到其于1829年在爱德华堡去世;本人也认识敏图斯·诺萨普的两个儿子,约瑟夫·诺萨普以及安妮·诺萨普所呈请愿书中所提之所罗门·诺萨普;敏图斯·诺萨普在其去世前一直居住在华盛顿县,且一直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本人对此完全没有异议;安妮·诺萨普品格端正,本人相信其在请愿书中所述之一切均真实可信。
本杰明·费理斯(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证人:U·G·帕里斯(治安法官)
纽约州政府奥尔巴尼行政处:
1852年11月30日
本人特此证明,前述各宣誓书均为行政部留档证据之准确副本,本人依据该等宣誓书,特此委派亨利·B·诺萨普担任本州之代理人,授权其采取必要且恰当的行动解救该名所罗门·诺萨普。
华盛顿·亨特(签名)
私人秘书J.F.R
纽约州政府行政部:
本人,华盛顿·亨特,纽约州州长,敬请相关人士注意:
鉴于本人已收到充分信息,表明本州之自由公民所罗门·诺萨普被他人以不法手段贩卖至路易斯安那州为奴;
根据本州法律,本人应采取相应且必要的措施,以解救该名所罗门·诺萨普,恢复其自由身份并促使其返回本州;
依据本州法律第375条授予本人之权利,本人特此委派本州华盛顿县的亨利·B·诺萨普担任代理人,完全授权其解救该名所罗门·诺萨普,其有权采取或启动适当的法律程序、收集相关证据、聘用必要顾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达成所委派之任务。
亨利·B·诺萨普将根据指示前往路易斯安那州履行其使命,请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协助。
有鉴于此,本人特此签名,并加盖本州公章。
1852年11月23日,于奥尔巴尼
华盛顿·亨特(签名)
私人秘书詹姆斯·F·拉格尔斯
附录三
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尔斯教区:
本人阿里斯蒂德·巴尔班,阿沃伊尔斯教区的司法官,特此记录如下:亨利·B·诺萨普,纽约州华盛顿县人,此番前来本州是为了执行纽约州州长华盛顿·亨特阁下授权并委任其作为纽约州代理人解救奴隶所罗门·诺萨普的任务。该等授权及委任的具体内容请参见该州州长于1852年11月23日出具的文书。该名所罗门·诺萨普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其被他人以不法手段绑架并贩卖至本州为奴,现属于阿沃伊尔斯教区的埃德温·埃普斯所有。代理人亨利·B·诺萨普特此签名确认:埃德温·埃普斯今日已将该名所罗门·诺萨普交予其带回纽约州,并恢复其自由身份;且埃德温·埃普斯确认该名代理所出具之证据足够,并承认所罗门·诺萨普应恢复其自由身份。各相关方均同意,前文所述之授权文书的核证副本将随附于本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