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哪朝哪代都有催婚,淡定淡定(第11/13页)

第5章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得是多大的误解|再婚

一、程朱理学并非主流

咱们掰扯妻妾婢关系的过程中,您会有这么一种感觉:封建时代,即使是妻这种拥有主人地位的女性,也是男人的附属品,更别说妾婢了。然后您又会联想到“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说辞。特别是这一条,您觉得封建时代的女性一旦结婚,万一嫁给一个无赖,或者嫁的人死了,整个人生就完了。这也太不人道了。

咱们只能说,您说对了一半。在封建夫权时代,女性是男人的附属品这没错。但女性一旦结婚,就没有第二次婚姻的可能,这不是历史事实。尤其在宋朝,女性改嫁在法礼上都是被允许和受保护的,甚至得到提倡。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这些说辞,是程朱理学提倡的。程朱理学派的人物,都是维护夫权的强硬分子。“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来自于北宋理学家、教育家程颐一次和别人的谈话。程颐的哥哥,您在前面已经认识过,就是被宰相榜前择婿的程颢。这兄弟俩史称“二程”,是理学的创始人。到了南宋,朱熹把“二程”的理论重新翻找出来,作为劝人守节的工具。简要地总结一下“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就是:您要是个女人,被丈夫休了,或者丈夫死了,哪怕您穷得衣食无着,也不能改嫁。改嫁就是失节,您的名声人品算倒头了,还不如饿死呢!

您会反问,理学形成于宋朝,可宋朝女性改嫁被宽容地对待,这不是矛盾吗?

不矛盾,您只是在时间节点上产生误解了。其实自打先秦,女性改嫁就是传统。唐朝也有人提倡女性守节,可是影响力微乎其微。唐朝皇家的公主就有26位改嫁的,其中还有改嫁3次的。后周太祖郭威,娶的4位后妃,都是嫁过人的。最讲究礼法的皇室都能接受,民间女性的改嫁更不奇怪。

到了宋朝,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在非正式场合偶然提出的。他自己并没有反复地大肆宣扬。朱熹呢,他自己一直是个地方官,没有在中央担任过职务,政治地位在那儿摆着,他提倡的也没有被政府承认和重视。还有更重要的一点,“程朱”的思想在宋朝的地位和影响力其实没多大。您想啊,宋朝的文人士大夫,那不是一个两个,是井喷,哪个人没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凭什么就你们“程朱”说的就对?

比如你理学歧视女性,三从四德就圆满了,可人家司马光就说,女子可以读书。在宋朝,司马光的影响比你“程朱”大吧?

比如你理学反对改嫁,人家范仲淹的母亲就是改嫁的。他儿子纯祜早死,儿媳守寡。后来他的学生王陶丧妻,于是老师把自己的儿媳妇改嫁给学生了。范老爷子还立下家规,以后凡是家族中的女子改嫁,一律资助20贯到30贯。在宋朝,范仲淹这种地位的人,提倡支持女性改嫁,那社会影响力是当时的理学能匹敌的吗?

其实就是程颐自己,也没有做到遵守自己所说的。他的外甥女丧夫之后,他怕姐姐过度悲伤,就把外甥女接到家中,然后再让她嫁给他人。

那为什么程朱理学对妇女的束缚和压迫在历史上有那么大影响呢?其实那是宋朝之后的事情。元明两代,尤其是明代,一帮家伙把程朱理学拿出来一看,嘿,这个好啊,至理名言啊!于是大肆宣扬,发扬光大,程朱理学于是成为金科玉律了。

咱们把历史线索这么一捋顺,您现在明白了,程朱理学在宋朝,就是个发源,一支细流,当时没起多大作用,占不了主导地位。咱们还告诉您,宋朝女性的地位,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相对来说那是高的。比如法律规定,未出嫁的女子和男子一样享有继承权;兄弟姐妹之间打架,兄弟把姐妹打伤了,轻则打板子,重则坐牢甚至流放;阻止女子改嫁也是被法律认为有罪的。

二、离婚与再嫁有法律保护

谈到改嫁,只能是离婚和丧夫之后的事儿。丧夫不用解释了,在宋朝,离婚分为三种形式:七出、义绝、和离。

七出就是咱们经常听说的休妻。妻子如果有这七种情况发生,丈夫有权力休妻:

1.无子:妻子到了50岁,而没有生出儿子,可以休妻。

2.淫泆:有婚外情,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公婆婆。

4.口舌:说闲话,搬弄是非。

5.盗窃:偷盗别家财物,或者拿不属于自己嫁妆的夫家财物借给或者送给别人。

6.嫉妒:不能和睦处理妻妾婢关系,扰乱家庭。

7.恶疾:患残疾。

以上七条,是丈夫可以休妻的理由。另外,宋朝法律也规定了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