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关于居住在美国境内的三个种族的现状及对其可能拥有的未来的思考[1](第20/37页)

因此,在涉及国家主权的事务中[110],有两项是必不可少的;你在所有组织健全的社会中发现它们,此外,不管其社会契约建立于什么基础之上,其都包含这两项事务。

我所说的具有普遍性但非全国性的混合性事务像是漂浮不定的东西位于最高的主权和最低的主权之间。由于这些事务既不完全属于国家,又不完全属于地方,其可根据国家政府和各州政府达成的联合协议,在不损害联合目的的前提下,交由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处理。

通常情况下,几个单独的个人联合组成最高权力机构,再由最高权力机构建立国家。在这种全国政府之下,只有个体力量或者集体权力代表主权权力最小的部分。因此,全国政府不仅根据它的本质主管属于国家的事务,而且主管我刚刚提到的大部分混合性事务。地方政府仅拥有小部分对维护地方福祉而言必不可少的主权。

有时,由于联合之前的事实,最高权力当局是由已经存在的政治团体所组成的;那么,地方政府不仅要负责在性质上属于地方的事务,而且要管辖所有或者部分有待明确规定的混合性事务。这是因为联合起来的各个地区仍然拥有联合之前的主权,尽管联合在一起,但它们仍然行使其主权权力中的重要部分,而只同意联合政府行使对其而言必不可少的权力。[111]

当全国政府除了具有其本身性质所固有的特权之外,还被授予调整主权的混合性事务的权限时,它就拥有了一种压倒性力量。它不仅拥有各种权力,而且拥有本非它所有的一切权力,因此人们担心它会剥夺地方政府根据其性质所固有的必要的特权。[112]

相反,如果将调整混合性事务的权力赋予地方政府,那么社会上会出现一种反对中央政府的趋势。这样一来,压倒性力量为地方所有,而不存在于国家政府之中;人们必定会害怕国家政府最终会因为失去维持其存在所必要的特权而垮台。[113]

因此,单一的国家总是自然地走向中央集权,而联邦国家则自然地走向分裂。[114]

现在,只需将这些总体思路运用到美国联邦之中。

不可避免的是,管理纯粹的地方事务的权力全部留给了各州。

此外,各州还保留了规定公民的民事能力和政治能力的权力、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权力、对公民进行审判的权力。这些权力在性质上是全国性的,但其不一定非属于联邦政府。

我们已经知道,当国家作为一个单独的个体采取行动时,联邦政府才拥有以整个国家的名义发号施令的权力。它对外代表国家,它领导共同的力量对抗同样的敌人。总而言之,它主管我所说的国家性事务。

在主权的这种划分中,联邦所享有的那部分主权乍看之下似乎大于各州所享有的主权;但稍微深入考察就能够发现,事实上,联邦的主权较小。

[≠联邦几乎是想象中的事物,因而不容易被人们所感知。≠]

联邦政府主管的事务虽然非常广泛,但你很少察觉到它在发挥作用。地方政府处理的事务虽小,但人们每时每刻都能够察觉到它的存在。

联邦政府关注的是国家的普遍利益,但一个国家的普遍利益只能对个人的幸福产生无法确定的影响。

相反,地方事务对居住在当地的居民能够产生明显的影响。

联邦确保的是国家的独立和强大,但这与个人并不直接相关。各州致力于维护每个公民的自由,调整每个公民的权力,保障每个公民的财产,确保每个公民的生命和整个未来。

联邦政府远离它的百姓,而地方政府能够与所有的百姓直接接触。只要地方政府一声令下,人们就会立即采取行动。中央政府依靠的是少数几个希望领导它的优秀人物的热情;另外,地方政府依靠的则是一些只希望在地方掌权的二流人物的关心;而正是这些二流人物靠近人民,对人民产生了最大的权威性影响。

因此,比起联邦政府,美国人更期待并更畏惧地方政府;而根据人心发展的自然趋势,美国人必然更依赖于地方政府,而不是联邦政府。

[≠但是,不管你说什么,人类并非只受利益的引导,他们同样服从于习惯和情感。≠

(真正的爱国主义精神存在于各州之中,而非存在于联邦之中。因为存在已久的是各州,而联邦只是一种新兴事物。]

在这方面,美国人的习惯和情感与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

当一个整体的国家划分它的主权并实行联邦制度时,遗风、习俗和观念将长期与法律进行斗争,并向中央政府施加法律所不允许的压力。当不同的地区联合起来组成一个主权国家的时候,同样的因素将发挥相反的作用。我毫不怀疑,如果法国成为美国那样的联邦共和国,它的政府一定比联邦政府更加强大有力;而如果美国把它的政体改为法国这样的君主政体,我认为美国政府将长期比我们的法国政府更加软弱无力。当英裔美国人创建国家的时候,地方政府存在已久,城镇与其所在的州已经建立起必要的关系;人民已经习惯于从同样的角度思考某些问题,并像代表某种特殊利益那样专注于某项事业。[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