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美国的民主政府(第24/24页)

以下是原文:

在这里,首先列出《宪法》的内容,随后我将审视其评论和实践。

宪法第二条第二项是这样阐述的:“[总统]经咨询参议院和获取参议院的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获得三分之二的出席参议员的批准;并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他有权任命大使。”

在同一条款的第三项中,你可读到:“[总统]应接见大使和其他公使。”/

评论。

我查阅了三个最受重视的评论。它们是由联邦宪法的三位主要起草人发表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评论,其中包括肯特大法官的评论和斯托里法官的评论。

[在空白处:《联邦党人文集》,第43期至第64期,第二卷。

斯托里的《美国宪法释义》,第556页和第576页]

以下是由此产生的所有学说,我会将我的许可置于空白处。

美国参议院是一个具备双重性质的议会:它既是一个立法机构,又是一个行政机构。在第一种情况下,它的审议是对外公开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其是秘密进行的。参议院的行政机构特质让它与总统的缔约权紧密结合。显然,它同样有权参与谈判,但在实践中,参议院明智地承认总统有权单独接见外国大使,有权开启、指导和暂时性缔结条约。随后其服从参议院的决定,参议院根据自身的观点批准、驳回或者修改它们。

问题的关键在于了解在美国以这种方式缔结的条约是否仍需服从于国会或者是否对国家具有实际约束力。

众议院在1796年2宣布,当执行某些条款时需要一项法律的许可,根据这项法律,国会有权对协议本身进行审议。同年,有消息称华盛顿拒绝承认国会拥有这样的权力。

据肯特所说,华盛顿的观点似乎成为美国人普遍接受的观点。众议院在1816年也表示它支持华盛顿的观点。

这个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杰克逊将军说过的话;杰克逊将军为了支持自己的理论,曾经说过如果下议院驳回条约,那么法国将无法达成协议。

根据资料,根据我刚才列举的评论,以及根据我自己在美国学到的东西,我很清楚宪法和实践使美国总统成为处理国家对外事务的唯一代表。外交使节由他负责,所有的说辞和文件通过他到达参议院。

现在,如果杰克逊总统传递的信息——这毕竟只是一个官员发表的声明,表明美国不卷入法国的争端,那么至少可以确定的是,杰克逊总统作为个体而言,勇敢地冒犯了法国。法国能否至少在这个人给出体面的解释之前,尊重他的决定,继续将这个人作为自己与美国之间的唯一且必不可少的中介呢?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一名法国人,我都不会这样认为。

在杰克逊总统决定收回他的无礼影射的三个月内,他的行为变得越来越嚣张。他写给利文斯顿先生的信件表明他十分乐意看见美国大使在拿到护照的那一刻就立即离开法国。

总而言之,我认为议会通过应用法律原则同意将美国与其总统相分离(这并不像路易十五所做的那样),我所说的议会能做的事情无外乎就是声明它只能按照这种方式行事,因为一旦各部部长不认可任何与美国总统密切相关的外交人员,它就会被说服,除非总统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通过以这种方式行事,由于总统的任期将在两年内到期,其只能形成暂时性的尴尬关系。

1. 斯托里先生在第558页中写道:“参议院很少在条约条款缔结之前对其进行审议;那么,条约被提交至参议院进行审批。”

2. 参阅肯特的《美国宪法释义》第一卷第267页。

感谢宾夕法尼亚州历史协会的许可。

托克维尔在这里引用的《联邦党人文集》可能是法文译本。其分为上下两卷,由布韦松出版,于1792年在巴黎面世。参阅第193页的注解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