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阳嘉新制(第7/7页)
汉代察举发展到顺帝阳嘉年间,并存于其内的“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和“以文取人”这三种因素,都获得了制度化的发展。就支配帝国政府选官的“四科”而言,德行科“以德取人”,理论上兼取孝子廉吏而实际偏重孝子,依赖于举主对被举者道德行为与道德声望的了解;政略科“以能取人”,依赖于“授试以职”和“必累功劳”的实践检验;明经与明法科则一取儒生,一取文吏,依赖于“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的“试文”考试。同时从体制看察举又区分为不同层次或环节。士人在仕郡仕州之时,德行、经术、文法和政略都可能构成候选资格;举至中央后则以“试文”为主。这反映了一个多层次、多标准的选官格局,多种因素在发挥着作用。黄琼奏增“孝悌”及“能从政”为“四科”,也反映了这种多元性传统的影响。阳嘉新制实施之初,考试尚未成为决定环节,它在开始大致近乎一种辅助性检验,所以当时史籍很少涉及孝廉之考试、等第等情况,这说明它在时人心目中并不特别重要。但阳嘉新制,毕竟标志着一个重大变迁的开始。魏晋以下至南北朝,有关孝廉“射策甲科”、“策试上第”之类的记载就越来越多了。
察举制原以举荐为中心环节,举主遂由此获得了颇大的选官权力。牧守常常与被举者结成恩主与故吏的深厚关系,故吏要承担许多封建性义务。《文选》卷二五卢子谅《赠刘琨诗》注引《傅子》:“汉武元光初,郡国举孝廉,元封五年举秀才,历世相承,皆向郡国称故吏。”这种依附关系常常发展为政治离心势力。如袁绍利用家族“门生故吏遍天下”的条件,转眼就成了当时最大的军阀。而科举制下,地方官丧失了察举之权,海内一命之官皆归吏部,士人自由报名逐级考试由中央任命,他们遂由牧守故吏,一变而为“天子门生”了。中央集权也由之得到了强化。就此而言,中央考试制度的采用,还有加强中央集权的意义。
【注释】
(1)“明光殿”后原有“神仙殿”三字,删。参见原注引《雍录》。
(2)安作璋等《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三编第一章“考试”一节,称“郡国孝廉、茂才到京师后,也要依科目与被举人的学艺不同,由公府分别加以考试”,“公府与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博士以及博士弟子,也要依诏令规定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是诸生试经学,文吏试章奏。考试的方法,有对策、射策”。这里说茂才也要经公府考试,公府及州郡辟除之士也要试经学章奏,似因率易致误。文中均引左雄阳嘉制为证,然而阳嘉制仅仅是针对孝廉一科的,与茂才无涉,更与公府及州郡辟除无涉。
(3)前注引《秦汉官制史稿》“考试”节又谓:“博士本由察举或荐举征召而来,但既为博士之后,仍须进行考试,成帝时有三科之制。”后引《汉书·孔光传》:“成帝初即位,举为博士……是时博士选三科,高为尚书,次为刺史;其不通政事,以久次补诸侯太傅。光以高第为尚书。”又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十四章第三节亦云:“两汉还存在一种对博士的考试,即所谓的博士三科”,“孔光当时举为博士,参加考试以高第为尚书”。按“博士三科”并非考试。汉代某官迁某官有其惯例。如兰台令史补尚书令史,尚书令史补尚书郎,刺史居部九岁为守相,九卿迁御史大夫,御史大夫迁丞相等。博士迁升之例,即为上述尚书、刺史、诸侯太傅之三科。这是以“通政事”为标准来分类的。就这一标准看,“博士三科”也不是考试。
(4)蔡邕《太傅胡广碑》:“年二十七,察孝廉,除郎中、尚书侍郎。”可证胡广是以三署孝廉郎身份应尚书郎之试的。多有以安帝时胡广章奏之试,印证顺帝阳嘉新制“文吏课笺奏”之法者。然时间倒错,性质不合,实难为证。
(5)参见陈东原:《中国教育史》,15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陈氏引作“《说郛》卷五《谈选》”,或所据版本不同。
(6)此据黄留珠之推算结果,见其《秦汉仕进制度》,112页。
(7)《北堂书钞》卷七九引《崔氏家传》:“崔瑗上巯曰:孝廉皆限年三十乃得察举,恐失贤才速成之士也。”“崔瑷”本或作“崔琼”,误。“限年三十”,当作“限年四十”。由此知崔瑗之攻击,在于阳嘉新制之“限年”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