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阳嘉新制(第6/7页)
所以,东汉又别有“至孝”一科。据《后汉书·安帝纪》,永初五年举“至孝与众卓异者”;《桓帝纪》建和元年“诏大将军公卿郡国举至孝笃行之士各一人”,延熹九年“诏公卿校尉郡国举至孝”;《献帝纪》建安五年“诏三公举至孝二人,九卿校尉郡国守相各一人”。显然,这与孝廉一科渐失“设科之本意”有关,否则便无别设“至孝”科之必要。
阳嘉孝廉改制之后,胡广等人还从另一方面对之提出了非议。《后汉书·胡广传》:
盖选举因才,无拘定制。六奇之策,不出经学,郑、阿之政,非必章奏。甘、奇显用,年乖强仕:终、贾扬声,亦在弱冠。汉承周秦,兼览殷夏,祖德师经,参杂霸轨,圣主贤臣,世以致理,贡举之制,莫或回革。今以一臣之言,刬戾旧章,便利未明,众心不厌……
阳嘉新制实行之后胡广曾坐谬举免黜,所以他对之加以全面抨击,或不无挟嫌之动机,但他之立论本身,却并非没有道理。例如所谓“选举因才,无拘定制”,反对过分“硬化”的程序压制人才,这一出发点原有其切中肯綮之处。由于人的能力的复杂性,考试确实只能检验其相当有限的方面。但是,此前孝廉之举依赖于举主的了解与观察,这种方法固然有着考试所不具备的优点,为贤明的长官慧眼识英才、破格用人才提供了更大天地;然而仅仅依赖于此却有更大弊端。不但举主之识鉴好恶因人而异,而且是否徇私舞弊亦难以检防。政治清明之时,举主之了解观察尚可维持选官之正常实施,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后汉书·左周黄传论》曰:
汉初诏举贤良、方正,州郡察孝廉、秀才,斯亦贡士之方也。中兴以后,复增敦朴、有道、贤能、直言、独行、高节、质直、清白、敦厚之属。荣路既广,觖望难裁,自是窃名伪服,浸以流竞,权门贵仕,请谒繁兴。自左雄任事,限年试才,虽颇有不密,固亦因识时宜。而黄琼、胡广、张衡、崔瑗(7)之徒,泥滞旧方,互相诡驳。循名者屈其短,算实者挺其效。故雄在尚书,天下不敢妄选,十余年间,称为得人,斯亦效实之征乎?
足见严格的考试程序,确实是保障选举公正的有效措施;阳嘉制不是“便利末明”,而是“便利甚明”。马端临亦称:
按此后汉初之事,当时之所谓孝廉必取其实行,稽诸乡评,誉望著者入选抡,而声称损者遭摈弃,故所举大概皆得其人。中叶以来,此意不存,往往多庸妄之流,以干请而得之,于是只得假试文之事以为革谬之法矣。
是马端临亦承认,“试文之事”是一种应时的“革谬之法”。“选举因才,无拘定制”之原则的适用性是有限度的,在政治腐败之时尤其无法贯彻。就是现代文官制度的产生,也是以腐败现象为直接刺激原因,以抑制腐败为直接目的的。
从胡广对汉家政治“祖德师经,参杂霸轨”的强调,可知他是“霸王道杂之”方针的维护者。他把“六奇之策”、“郑、阿之政”视为选官目的,偏重的是功能的标准。这在阳嘉以前,已有“试职”、“累功”之法加以保证。一般来说,“试职”也是一种文官考核方法,并且确实具有考试所不具备的优点。但是这就要给候选人以职位、工作、时间甚至报酬,这种方法的代价显然大于考试制;而且,选择候选人中的哪一些参与“试职”,依然构成了一个悬而未决问题。所以,现代文官制度一般都把考试作为录用程序的第一环节。官僚制的理性行政是以知识为基础的专家行政,这就决定了与教育培训体制相结合的考试制度的必不可少。汉代的“试职”制,是以郡吏与朝官有别为基础的。但与学校体制直接结合的科举制的最终形成,也确实有其必然性。阳嘉新制的意义恰好在于,它在此前各种考试选官之法的基础之上,使此前以郡国举荐为中心环节的孝廉察举之中,出现了一个考试的新环节,从而构成了察举制向科举制演进的初阶。最终是“以文取人”而不是“以能取人”,在入仕环节上占据了主导地位。
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当然还有重大不同。阳嘉以前,孝廉举至中央即拜官,是“举士”即等于“举官”,举荐为中心环节;而科举制下士子自由报名应试,无赖于地方长官举荐。阳嘉新制下,孝廉之举有了两个环节,一为守相举荐,一为中央考试。郡国举荐并不能保证得官,如不能通过中央考试仍将黜落;但士人如不得举荐,则仍无考试之机会。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一。阳嘉新制下,郡国举荐对象主要来自州郡掾属;而科举制下,参试士子主要来自学校生员。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二。阳嘉新制是非竞争性的等额考试,如被举者都达到了标准,原则上一律录取;而科举制是竞争性的差额考试,初始之参试者远远超过最终录取者。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三。科举制程式严密复杂,而阳嘉新制则简单粗糙得多了。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四。就以上区别而言,徐天麟“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的说法并不确切。我们可以将之视为察举制到科举制之间的过渡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