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专制危机的一种解决形式(第12/27页)

一旦奏销案得到彻底查办,缙绅阶级已经就范,中央政府就多少做了点让步。通过称为“均田均役”的新赋税登录制,一种妥协开始露出苗头。江南地方官为依据土地占有状况,重新组织里甲制,以使赋役额与土地占有额相对称,就按标准单位来划分土地,以便籍记,并严格限制没有缙绅特权的地主的负担。新制推行缓慢,最初始于松江府,直至1674年平定三藩之乱后,才在全省展开。但渐渐地,一种新的土地籍记册制建立了起来,土地登录严格,其可靠性直达于各家各户,而不是依靠税头。税头制是清朝承明朝旧制而来的。由于在江南这个对帝国财政收入举足轻重的省份中彻底重建了赋税征调制,也由于在北方重新改定了赋税份额,就在国朝军费增长的同时,它的财政收入也有了显著增长。1651年,清政府的岁入为粮570万石、银2110万两。到了17世纪80年代,清政府的岁入为粮700万石、银2700万两,增长率达23%。当外国白银大量流入中国之时,清政府赋税收入要达到万历年间的水平,还需要3/4世纪的时间,但后来康熙、雍正年间国家的财政盈余,已经就此打下了基础。初期的满清国家现在在财政上已颇为宽裕,并创造了一种制度的力量,以此去向中央政府控制的地区相当公平有效地征调财力物力。

在专制制度的历史中,专制君主常常通过组建一套官僚机构,摧毁贵族的封建特权,来建立自己的权力。但中国自10至11世纪起,官僚作为占支配地位的阶层,取代了六朝及唐朝以来的大贵族家族,君主的最主要权力的竞争者,就已是科举出身的缙绅阶级本身了。虽然缙绅们的身份品位总是由皇帝授予的,但他们经常试图使自己临时性的特权成为永久性的东西。然而,由于这最终得依靠军事力量、政治上的正统地位以及皇帝所授予的合法权力,所以官僚缙绅阶级从未发展到使自己封建化的程度。但甚至在14世纪强大的独裁君主明太祖创立了一个军事贵族阶层,以科举选拔来取代官僚世袭的荐举权,从而打破了长江下游地区大地主的经济控制之后,缙绅阶级仍然扩展着其非正式的地方权力。他们不是违法乱纪,就是曲解法律原则,以便获得佃仆及半奴仆化的佃农。明朝在灭亡前,已被缙绅们对其征赋募兵之全权的分夺所削弱,某些有治理能力的士大夫甚至要求正式承认地方缙绅的统治权。同时,他们还试图将文化上的正统教育机构,转变成非法的朋党政治权力的基础。

这一向着缙绅阶级家族统治发展的倾向被满洲政府所制止,这部分地是由于帝国的文人们亟需满洲军队的帮助来对付反叛与军阀,部分也是由于新满—汉国家可求助于两组同盟者,以取代其自身的氏族贵族,限制官僚阶级的经济特权与政治权利。第一组同盟者是一群混血儿:即非纯粹的贵族,又非纯粹的官僚,他们是汉军旗人,组成一个新的特等阶层,通常都尽忠于皇帝。他们介于满洲贵族与汉族士人之间。第二组同盟者的界限就没有那么明确,这些人之所以凑在一起,全靠多尔衮摄政时期的政治阵线,当时区域利益使得南北方的文官们分道扬镳。明朝灭亡时,北方官员的地位在短期内有所提高,由于他们对再次迅速兴起的南方士人的敌意,使得当时主要的大臣们暂时地从在总体上维护官僚阶层的一般利益,转向了在个体上打击南方缙绅的特殊利益。这样,1660—1661年间对江南缙绅的影响深远的打击,就同时是满族本土主义与汉族地域主义的产物。它所引起的经济变革,既是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本身的必然性的产物,同样也是清朝统治的政治偶然性的产物。就其本身的意义而言,夷狄之人毕竟是对中国晚期君主专制制度危机的一种解决形式。

  1. 孙承泽接着撰写了一本关于北京建筑的部帙巨大的学术著作,以及另外一些著名的艺术作品。《清史列传》第七十九卷,第47页;恒慕义:《清代名人传略》,第669—670页。当时,曾重建了水利管理制度的兵部尚书王永吉也被免职,罢大学士。但这并不是因为他与陈名夏有什么来往,而是因在兵部一桩被认定的受贿事件被皇帝谴责而愤愤不平,故降品五级,补总督仓场。他以自己特殊的才力,又重新建立了粮仓制度,命令全国各省巡抚将其辖区内所有粮仓储量编集成册。此后,每年修订两次,上报户部。这样,王永吉就为康熙年间出色的赈济制度奠定了基础。1679年,诏令官吏庶民捐献粮食,仓库储粮大增。1655年,王永吉复加大学士,除吏部尚书。1659年卒。《贰臣传》第五卷;恒慕义:《清代名人传略》,第43—46页。关于仓场制度,见陆廉敬:《清代的社仓》,第43—46页;薛应旗:《浙江通志》第七十七卷,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