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顺治朝(第9/28页)

根据济尔哈朗的调查,李三是北京的元凶巨盗,专一交结官府,役使衙蠹,北京南城铺行都向他交纳常例,各有定价。他又暗操生杀,死者之家不敢申诉。他所豢养的强盗都是亲信潘文学招徕的。潘文学也是个马贩,他一面以马匹接济远近盗贼,一面交通官吏,打点衙门,包揽不公不法之事。

李三以其巨富大量行贿。作为北京的一个马贩大驵,他能向满洲贵族提供最好的牲畜。于是,那些感到远离权势“肺腑”的汉官认为,凭借李三这一途径,他们就能接近诸王贝勒。李三被捕时,捕快们搜到了很多缙绅名札,牵连到九位官员,除一人外,品位都不高。例外的那一位即兵科都给事中李运长。但李运长的地位,也远不如其他传闻中的常为李三宴席座上客的那些官员那么重要。例如,据说年迈的宁完我就是李三的座上客之一。这并不是十分难以置信的。宁完我嗜赌成癖,1635年,他在大凌河与一位被俘汉将赌博被人发现,被贬官10年。但自满清迁都北京后,宁完我就官复原职了。他在清朝是一名德高望重的汉人归降者(努尔哈赤时就已归降),以致两年前涉嫌刚林案时都得以释而不问。于是,当李三一案摆到议政王大臣会议上时,品位较高的旗人和满洲贵族们都未被公开列为李三的朋友和保护者。事实上提出处死李三的,就是那位据说同样受到牵连的陈之遴,这好像是为了杀人灭口,以免他说出更多人的名字。于是这位索贿者及其同党立刻被杀了。一起被杀的还有御史李运长,他由此成为其他许多未被列出姓名者的替罪羊。

顺治皇帝对这一结果并不完全满意。他对自己的“耳目”没有单独向他报告有这种大规模的舞弊行为尤为恼火。在审判后的次日,他下谕所有言官,令他们解释为什么对这种“党恶”竟然默无一言,这难道不是为了有意掩饰吗?难道就没有其他大臣仍然未被举发吗?皇帝怀疑到了大学士陈之遴的头上。陈之遴提出立即处死李三,引起了人们对他本人所扮演的角色的猜疑。济尔哈朗也怀疑陈之遴,并开始对他做进一步调查。1653年3月14日,陈之遴终于供认自己与李三有一些牵连。济尔哈朗要严惩陈之遴,但皇帝对此交代表示满意,遂命令给陈之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于是,顺治免除了陈之遴的大学士之职,调任户部尚书。

考课与朋党

李三一案就这样导致了陈之遴从内三院被贬黜,而陈名夏则因此取代了他在内三院的位置,正如早先冯铨被罢免时陈之遴取代冯铨一样。不过,陈名夏本人也并不就与李三案毫无瓜葛。在鞫讯中,陈名夏力主赦宥李三,单是此举便使顺治觉得他有某种嫌疑。因而,皇帝在授陈名夏为大学士时,特别谕戒他必须抵制朝中非法的朋党之风:“满汉一体,毋互结党与!”这句话表明皇帝深信:不偏不倚地按正规行政程序来对待一切臣僚,而不管他们是满洲还是汉人,将使政府公正如一,从而消除产生朋党的根源。在李三案中,汉人臣僚寻求受宠的满洲贵族的支持,朋党的起因即在于此。

所以,顺治一面谕诫陈名夏不要形成朋党,那会破坏臣僚的团结一致,不论满汉,他们在臣僚队伍中都应以单独的个体而非派系分子来行使职权;一面还进一步采取步骤,消除政府中的歧视现象。皇帝抱怨只准满洲尚书条奏政事的情况,要求从此以后汉人尚书也应条奏。此外,他还下令对汉官的处罚应与满人臣僚一视同仁——此前满洲臣僚受罚准与折赎,而不会被革职。不过,这又给皇帝造成了新的困难。随着顺治倾向于更为固定的、正规的官员人事管理制度,他的汉人臣僚感到这是恢复晚明官员考课制度的一个好机会。这一制度既取代了君主对臣僚的个人看法,也毋须议政王大臣会议对他们的认可。这是一种行政程序,每年由六科对各部曹臣僚进行磨勘考察。这反过来意味着以牺牲皇权为代价,加强了言官的势力,而他们大多是汉人。

这一制度是由吏科都给事中魏象枢于1653年2月2日向顺治提出的。这位给事中曾在两年前建议改革财政制度。魏象枢是陈名夏的密友。陈名夏还记得,当年这种考课制度受到了控制吏科的东林党人和复社领袖们极大的关注。所以,魏象枢建议恢复明朝的“大计”之制以考察官员,并应当严格遵行下列分工:由抚按负责册报,部院负责考察,科道负责纠举。陈名夏当然是赞同的。

顺治皇帝批准了这个要求,这主要是因为皇帝认为当时的问题是克服过去吏治的弊端。正如皇帝相信消除满汉之别会削弱产生朋党的一个重要根源那样,他也假定严格坚持“大计”制度会使人主更加周知下情,改善科道监督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