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顺治朝(第12/28页)

众臣的判决很严厉,这正是顺治所希望的;这使得他很满意。现在,他可以来施舍他的仁慈了。既然已经维护了自己的权威,并显示了自己作为专制君主的权力,顺治就不打算处死陈名夏、陈之遴和金之俊了,只是削去官衔二级,罚俸一年。除陈名夏外,都保留现职,陈名夏则被革去吏部尚书一职,任大学士如故。其他课刑也酌减如下:被流徙的官员改为降秩一级,罚俸一年,仍供原职;八名朋党分子罚俸九个月;三名革职官员勒令付出六个月薪俸;外转官员的处罚则暂停。

纵观顺治与陈名夏争论的全过程,有迹象暗示陈名夏及其同僚欲将任珍置于死地是别有隐蔽原因的。若确系如此,还没有证实它的资料,但串通之说总是在顺治言谈中出现。换言之,在打击朋党活动中,顺治不仅仅为打击朋党而谴责朋党,而且认为这28名官员勾结在一起,有其秘而未宣的动机。从任珍一案的表面看,很难说这种猜疑有什么理由。那些受到威胁要被流放或革职的人,看来并不具有任何共同的派系特征。在这些受指控的人中,南方人与北方人几乎各占一半,来自各个部曹,外加都察院、内三院。他们既包括有汉军旗人,又有像魏象枢这样的在清朝由科举入仕而非明朝遗臣者。他们唯一共同的特性在于他们是汉人。所以,在判决的第二天,皇帝就抓住这一共同特征来解释自己为什么愤怒与苦恼。

5月6日,顺治命大学士范文程、洪承畴和额思黑将那28名官员再度集合在午门下听他发话。这些罪臣一到齐,皇帝就告诉说,他们的第一个罪状就是拒不承认自己议论有失。他再三申饬,而他们却仍旧混议。他们的第二个罪状是形成了一个汉官的团体,自持己见,与满官异议。

虽事亦或有当异议者,何以满洲官议内无一汉官,汉官议内无一满洲官?此皆尔等心志未协之故也。

皇帝继续谈到,这种按种族纠合朋党的活动无论出现在汉官或满官一边,都必定会招致清朝的毁灭。所以,顺治命令他的御史如再发觉有这类“乖戾”者,当即行纠弹,同时,要特别注意28名官员中的三个主要大臣——陈名夏、陈之遴和金之俊,以避免日后发生这类行为。

虽然顺治也许可以因为已对这类种族性的朋党活动采取了防患未然之法而感到庆幸,但是任珍事件显然继续烦扰着他。譬如说,他可能已经认识到,朝廷完全按种族关系而分化,造成不和,会损害自己君临天下的地位,因为他总得赞同这一派或那一派,这便会失去另一派的支持,无论他们全部是汉人还是满人。想要使他自己加强皇权的政策取得成功,保持中立,同时使每一臣僚形成独立个体的意识,作为由各个体组成的整体官僚队伍,在君臣之间形成完美的——相对的关系,是最为基本的。然而,他选来帮助自己实现这种关系的人,例如陈名夏、陈之遴这样的臣僚,却因任珍案而大受连累。他们显得极易与满洲臣僚发生异议,纵然他们别出异议的表面理由是为了遵循正规的司法程序,可结果是造成了满汉根本分裂。而且,这样的分裂很有可能是另有起因的:私相交通,非法勾结。李三一案已经证明了这类阴谋集团和非法势力是怎样地存在于各部的。现在,任珍一案刚刚结束,皇帝似乎就已开始对臣僚们洁身自好的能力丧失信心了。正如皇帝在对“言官”的一系列敕令中所表示的,以及他后来在这一年秋天公开承认的那样,他对于言官是否尽到了绳愆纠缪的职责,不敢委以信任,因为他们也可能自匿己非。

仿效明初之制

总之,任珍一案看来进一步证实了顺治的忧虑,清朝正日益陷入曾导致明朝覆亡的那种腐败与党争。1653年2月11日,皇帝认为“士气隳靡已久”,诏令臣僚对此奏呈作答。又是魏裔介应诏条奏,十分详尽。他首先热情地肯定了皇帝的观察力,然后警告说,由于忽略了基本道德原则对于治世的关键意义,新政权正掉以轻心地让晚明的陋习继续存在。明初君主政体成功地缔建了一个强大帝国,是因为基本的道德感,它的基础是一切文人学士共同遵奉的孝敬之德。有才能的人不是一心于科举,或者研读后人对经籍的注疏,而是靠经籍的本文进行自我修养,研究孔夫子手定之书,在明初,每个省的训导都特别承担起培养文人学士效忠竭力的使命精神,同时还指引学生务于实学。这就是为什么明初涌现了许许多多才华横溢的学者,而他们同时也是正直的臣子的缘故。

魏裔介重六经原义轻理学新解,重基本道德准则轻玄学,重实学轻纯文学,这对有待于解决的许多社会、经济问题也许是一帖过分简单化的处方,但它肯定反映了时代的倾向。他的道德热情也是出自一种道德正直观念,这是一些年轻的汉人臣僚的特征,他们是在清朝科举及第的,因而尚未沾染明朝官场的陋习。当魏裔介这样的御史在抨击晚明弊政、力主皇帝仿效明初之制的时候,他们就自以为是地将自己同那帮明朝遗臣区分开了,而后者虽然仅仅比他们年长几岁,却显然是老一辈降臣。陈名夏之流总是动辄被指责为政治投机分子,而这类指责既不会针对宁完我或范文程这样的在满人征服天下的过程中归降、并与他们并肩战斗的“旧臣”,也不针对17世纪40、50年代的全新臣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