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江南的抵抗运动(第5/35页)

在“投靠”(依附于乡绅大族以求得保护)这种形式下,佃户的私人依附关系变得更为强化。如果一个农民交不起赋税,他就可以把原用于交纳赋税的钱物以及地产所有权——交给当地某个新的乡绅——庠生,庠生身份可以免除赋税。具有这种官方身份的人便可以在赋税册中把那块土地勾销,接受那块土地的地租,而对这块地的旧日所有者(现在是他的佃户)来说,较之早先不得不交纳的赋税,他们也轻松了许多。因此,“投靠”的基本意思,是为获得某个官僚的保护而交出他的土地和劳动。这就是顾炎武在叙述江南的穷苦农民是如何寻求乡绅保护时使用的这个词的意思:“今江南士大夫多有此风,一登仕籍,此辈竞来门下,谓之投‘靠’,多者亦至千人。”

因为“投靠”意味着寻求一个身在官籍的乡绅家族的保护,因此它与简单地自卖为奴有些不同。后者被叫做“卖身”,在此依附于另一个人是以提供食宿为交换条件的。“投靠”常常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卖身”则代表劳动的支付。

除了这些奴役形式之外,在农村还存在着自由的劳动力市场。在收获季节,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常常去做“忙工”。不过这里在农工和奴仆之间也存在着过渡的中间类型——从自由雇用的劳力直到某些形式的奴隶。一般说来,一个人为雇主干活的时间越长,那么奴役的程度就越深。短工是根据日工作量来支付工钱的。根据1588年的一个法令,短工被认为是良民,因此应以自愿方式按计件或计时方法签订合同。另一方面,对长工要支付收获物的一分份。像农奴一样,他们在法律上被认为是“贱民”,不能和一般老百姓结婚,不能参加科举考试,而且在犯下同样罪过时比平民量刑更为严酷。

因此,在半永久性长工与永久性的世仆之间的法律区别并不清晰。而且,“世仆”更为可能依附于最早雇用他们做家内劳动力的家庭。在1397年以后,实际上,在法律禁止非官僚家庭占有农奴以后,收养开始成为一种依附关系的变相形式,许多“世仆”原来是一些孩子,被他们穷苦的父母卖给了那些愿意收养他们的富有的大族人家。这样的“世仆”改从主姓,甚至有时还被列为家族的成员,不能与同姓的家族成员结婚。他们的主人拥有法律权力惩罚那些用来做家仆或一般的田地劳动力、歌伎和舞伎的“世仆”。在15世纪30、40年代,当从金陵(南京)迁都北京以后,自卖为奴做“义男”或做“仆”的情况看来大为增加了。因为进贡谷物要在大运河上运输,江南的土地所有者开始被迫提供徭役,在1471年以后他们又不得不支付军队运输的费用。日益增长的徭役或徭役的折纳,沉重地落在了江南土地所有者的背上,他们随即就投奔豪绅成为贱民,以逃避这种赋税。到17世纪,江南的一些地区几乎没有自由民了,而富有的大户人家甚至使家奴来充当歌童、嬖童和乐手。

“世仆”的实际状态看来有很大的不同。在一些地区,像休宁(安徽)地区,他们几乎是一个亚种姓,比起此地那些贵族商人家族,他们皮肤黝黑、身材矮小。即使在那里,役使的原因和服务的内容也相当地不同。一些契约规定了人们有从奴仆或佃客身份中脱身的权利。而在徽州,对“仆”的成规则使之处于永久的奴役之中,并在实际上使之成为田庄中的世袭劳力,作为贱民而无法从田庄脱身。有的甚至到了这种程度:主人——常常是一个家族而不是一个个人——可以把他们从家中拉出来像牲口一样卖掉。在另一些地区,“世仆”则有了半独立的身份,常常替主人担任管事或庄头。就像是宫廷太监的小小缩影一样,这些“豪奴”通晓了主人的事务,因而他们为主人所倚仗,权势熏人。石县富绅吴养春的家奴吴荣就是如此。当他被告发侵吞田庄钱财时,他就逃到了北京,投靠了魏忠贤,并加入了皇帝秘密警察组织锦衣卫。因为他了解主人的财产隐私,便利用这个有权势的地位从吴养春那里敲榨了60万两白银。晚明时期,在张溥(复社的创始人)叔父的管家和画家董其昌儿子的世仆那里,也发生了同类的著名事件。

阶级矛盾

有钱有势的家奴,是大多数田庄依附人中的例外。无论如何,他们的个人权势,或是假其主人名义的敲诈行为,只是对他们奴役地位的可怜补偿。而且,如果17世纪的材料是可信的话,那么江南乡村人口的20%—30%,已经通过“卖身”或“投靠”的方式,而依附了富户人家。其他许多农民成了富人的佃户,而且根据同样的当时材料,在满人征服时期,社会上下层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潜在阶级冲突。城中大户和乡村佃农相视若仇敌。至少在万历时期这种敌对关系一直在发展,那个时代的许多作者常常把16世纪初平静的时期与17世纪强弱两分和百姓相互争产骗财时候的经济斗争进行比较。中介性市场城镇的扩大给乡村穷人提供了更为自由的城市环境,在那里他们成了“市井之徒”——用士大夫的语言来说。城镇中的享乐消遣,也引起了对中上层富裕阶级的嫉恨。因此,特别是在中国的中部和南部,晚明时期出现了大量的事例,说那些佃户们聚集在集市上,纪念15世纪福建人的起义及其领袖邓茂七,并且继承了他的旗号——铲平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