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墨经》及后期墨家(第5/11页)
《贵义篇》云:“钜(俞云:“当作岂,皑之叚字。”)者,白也。黔者,黑也。虽明目者无以易之。兼白黑使瞽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瞽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墨子》卷十二页四)能以名取者,即能以知识应用于行为也。
四 【论“辩”】
吾人之知识之以言语表出者谓之“言”。《经上》云:
言,出举也。……言,口之利也。……执所言而意得见,心之辩也。(《墨子》卷十页五至六)《经说》云:“故言也者,诸口能之,出名(原作民,依孙校改)者也。名,(原亦作民)若画俿也。言也,谓言犹石致也。”(《墨子》卷十页二十)
《贵义篇》谓墨子云:“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犹以卵投石也。”(《墨子》卷十二页八)墨者主张,“言无务为多而务为智,无务为文而务为察。”故谓言须精坚如石,所谓“言犹石致”也。欲达此目的,则吾人之言,须遵守一定之法则,即《小取篇》所说“辩”之诸法则也。辩有广义狭义。《经》及《经说》所说之辩,为狭义之辩,依此说“辩”与“说”不同。《经上》云:
“说,所以明也。……攸不可,两不可也。……辩,争彼也。辩,胜当也。”(《墨子》卷十页五)《经说》云:“彼,凡牛枢非牛,两也,无以非也。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墨子》卷十页二十五至二十六)
《经说下》又云
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墨子》卷十页四十四)
此以辩为彼此争辩之辩,若只有一说,(此说与上“说知”之说不同)此有所可,彼亦可之。此有所不可,即有“攸不可”,彼亦不可之。是“两不可也”。如此以牛枢(孙云:“疑木名”)为非牛,彼亦以牛枢为非牛,是“两无以非”,何辩之有?若此以牛枢为牛,彼以为非牛,是即有彼此之争而辩,辩则“当者胜也”。此专以辩为争辩之辩,是狭义之辩也。《小取篇》所说之“辩”,则较此范围为大。《小取篇》云: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墨子》卷十一页九)
此谓辩之用有六:(一)明是非,(二)审治乱,(三)明同异,(四)察名实,(五)处利害,(六)决嫌疑。其方法为“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所谓“以名举实”,上文已详。辞即今人所谓“命题”,合二名以表一意,乃谓之辞,所谓“以辞抒意”。亦即《荀子·正名篇》所谓“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是也。《经上》云:
故,所得而后成也。(《墨子卷十页一》)《经说》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大故”下依孙诒让校)”(《墨子》卷十页十七)
《经上》云:“端,体之无厚(原作序,依王校改)而最前者也。”有端不必即能成体;所谓“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也”。此所谓小故,今逻辑中称为必要原因。此所谓大故,今逻辑中称为充足及必要原因。尚有充足原因,即有之必然,无之不必不然之故,《墨经》未言。故为一事之原因,“以说出故”,即以言语说出一事之原因,亦即以言语说明吾人所以持一辞之理由。所谓“说,所以明”也。
立说之方法有七。《小取篇》云:
或也者,不尽也。假也者,今不然也。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墨子》卷十页十)
“或也者,不尽也。”《经上》云:“尽,莫不然也。”一类事物对于一性质,有时非“莫不然”。如马不必皆白。吾人于此只可谓马或白,不能谓马是白。有时吾人对于一事物之知识不完全,则对之亦只能作或然判断。如彼马是白,但吾人不知其果是白与否,亦只可谓彼马或白。
“假也者,今不然也。”吾人对于事物,可虚拟条件而断其在此条件下当有如何情形。如孔子曰:“如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矣;三年有成。”“如有用我者”,非孔子为此言时之事实,乃孔子所虚拟之条件,所谓“今不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