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编 个人、地方与天下认同(第10/17页)

在社会需求的波涛中沉没的自我,是儒家所说的“私”(隐私、小我和作为封闭系统的自我)。相反,真我是热心公益的,大我是成为开放系统的自我。作为一个开放系统,自我——在这个词的真实意义上——是不断扩展且总是充分为世界接受的。[75]

小我作为一个封闭系统的个人之私,具有相对固定之内涵,但大我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自我,具有无限的自我扩展潜能,可以从家、国扩展到天下,从现实社会的群体扩展到超越世界的人类、自然和宇宙。大我的扩展越大,其“公”的性质就越大,就越具有超越的、深刻的意义。

在古代中国,虽然并没有明确的小我与大我的概念,但其二分的思想已经形成。最早正式提出小我、大我概念的,是梁启超。[76]他在1900年写的《中国积弱溯源论》中提出:“同是我也,而有大我小我之别焉。”所谓大我,乃是“一群之我”,而小我乃是“一身之我”。[77]1904年,他又专门作了《余之死生观》一文,以进化论的观点,详细论述其大我小我论:“何谓大我?我之群体是也。何谓小我?我之个体是也。”“死者,吾辈之个体也;不死者,吾辈之群体也。”[78]梁任公在群与己、国家与个人的框架之内提出大我与小我,自此这对概念开始出现。到五四新文化运动,经过蔡元培、易白沙、胡适等人的进一步扩展,成为流行的概念。

如前所述,到了近代,个人被重新发现,原先的小我获得了价值的正当性,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大我就此崩解了呢?我们发现,近代以还的中国思想史,大我并非像儒家文化价值那样解体,而是被重新解释和建构了。但每一次的解释与建构,都失去了其原来的超越性质,而不断还原为世俗的意义,从而一步步走向大我的解体,导向小我的极致——唯我式个人主义的泛滥。

从19世纪末到21世纪初,大我的自我解体,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晚清到五四,是传统的天理解体,为近代的公理所替代,大我从超越的形而上世界转型为世俗的人类、国家与社会,逐渐失去了其神圣性和终极价值;第二阶段是1930年代到1970年代,作为近代的大我——人类与社会也逐步解体,国家成为唯一的、最重要的大我,并最终吞噬了小我;第三阶段是1980年代以后,国家作为大我开始解体,小我作为唯一的、最重要的主体崛起,但人类与社会并没有随着国家的解体而取而代之。当各种大我一一失落之后,小我最终便演化为唯我式的个人主义。

在古代中国的思想中,自我、社会和宇宙是一个富有意义的秩序整体,中国人依靠这些符号锻造作为宇宙认知图式的世界观。他们不仅以此构思整个世界的秩序,而且从中找到自己在其间的位置。[79]在传统中国,个人的认同里面有超越的成分,人性中内含天理。沟口雄三指出:“所谓天理是自然法则的条理,同时又是政治应该依据的天下之正理,而且也是人的内在道德的本质。”[80]天理是宇宙和自然之道,是社会政治规范,也是个人自我的最高价值。总而言之,天理代表了大我,一个真实的自我。

晚清以后,传统的天理世界观被一种新的世界观——公理世界观替代,于是个人的认同、大我的内涵也随之发生变化。所谓的公理,是天理崩溃之后一种价值的替代。公理世界观保留了天理世界观中整全性和实质性的特征,但与后者比较,公理世界观中的世界不再是那个事实与价值合一的有意义的有机体世界,而是一个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可以为科学所认识的机械论世界。如果说天理世界观是以天德为中心的自然世界的话,那么公理世界观就是一个以进化为中心的人自身的历史世界。公理的出现,乃与有机论宇宙观解体之后,人成为这个世界唯一的、真正的主宰密切相关。公理不再像天理那般先于人而存在,公理是人自我立法的产物,内涵了人的自主性和权利法则。[81]

从天理到公理,是两种世界的不同法则。古代的世界是自然法则支配的世界,而支配晚清世界的公理,虽然依然具有客观的、形而上的形式,但已经是人自身的理性法则。这个世界,已经不是独立于人的意志的自然世界,而是以人为中心的理性世界。虽然在古代中国,自然与理性并没有像欧洲那样截然二分,而是以天人合一、天理与人性内在相通的方式存在,但古代的世界毕竟以天为中心,不是以人为中心。而近代的世界,完全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世界。于是,个人的价值和意义不再是那个天人合一的超越世界,而是回到了世俗社会本身,回到了人自身的历史。人类的世界、人类的历史以及从国家到社会的各种“群”,成为近代大我的新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