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新儒家的治国方案(第10/12页)

在“家国天下”的古代中国,有天下大法——以天道天理为终极价值、以民意为依归的儒家义理,有王朝制定的一家一姓之家规公律,也有以宗法家族为社会背景的儒家士大夫,所缺的乃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而现代国家的标志之一乃是拥有超越家国天下的制度性大法。儒家宪政即便存在,也是一种残缺型的存在,其宪政架构一在义理性的天下大法,二在治道层面的制度性设置,然而前者过于形而上,后者又限于伦理化,所缺少的正是中间层的政道——超越一家一姓之王朝、超越君主个人之意志的根本大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古代中国的儒家宪政是一种残缺的宪政,是以人治和道德为依归的礼治型宪政,它的所有良好美意和设置,最终所依傍的,不是刚性的制度,而是君主与宰相、内朝与外朝之间的伦理互动。人事变了,一切都会改变,由盛而衰,由治而乱,纲纪废弛,天下无道。儒家宪政的短板即在于此,其伦理性的内在限制使得它能够达到的高度终究无法超脱传统政治,以至于到了近代不得不接受现代民主宪政的冲击与洗礼。

在中国古代思想与制度之中,有许多丰富的政治智慧:道统与政统的双重权威、士大夫与君主共治天下、民间的清议传统、文官考试与御史制度等。这些政治智慧与制度实践以民意为依归、以天理为最高价值、以儒家士大夫为社会中坚力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皇权独霸天下,使得中国政治在若干朝代和历史时期保持了清明、理性与有序,使得古老的中华帝国在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和文化多元的土地上,持续了两千多年的文明历史。如果说这些政治智慧是一种有别于欧洲的儒家宪政的话,也未尝不可。然而毕竟要看到,这种儒家宪政是残缺的礼治型宪政,具有自身不可克服的内在限制。其有形而上的义理,有治道层面的技艺,然而缺乏的是政道层面的根本大法,因此儒家宪政是否可以落为现实,最终还是取决于三纲为核心的礼治秩序,依赖于圣君贤相的个人德性,无法从根本上落实宪政所应该解决的统治合法性、权力的有效限制和权力的有序更替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儒家宪政在现代社会之中不再具有独立的光复价值,但其中的政治智慧有可能通过与自由主义的审慎嫁接,在现代民主宪政的基本架构之中实现创造性之转化,在21世纪的中国政治之中再放异彩。这也是当代中国温和的儒家宪政倡导者们继续老一辈新儒家所致力的方向,我们有理由有所期待,乐观其成。


[1] 参见牟宗三:《政道与治道》,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91年,第1章。

[2] 陈寅恪对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审查报告三,见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附录。

[3] 余英时:《现代儒学的困境》,见氏著:《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第56—58页。

[4] 余英时:《儒家思想与日常人生》,见氏著:《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第255—260页。

[5] 牟宗三:《荀学大略》,见廖名春选编:《荀子二十讲》,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年,第77页。

[6] 余英时:《儒家思想与日常人生》,见氏著:《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第253页。

[7] 蒋庆:《政治儒学—当代儒学的转向、特质与发展》,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9页。

[8] 儒学究竟是一种人文性的学说,还是一种宗教,是否要将儒家宗教化,关于这个问题,当代中国的儒家知识分子有着相当大的分歧。参见陈明主编:《儒教新论》,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在儒家的宪政方面,蒋庆提出的是儒教宪政,而更多的人主张儒家宪政。虽然其中有细微的分歧,但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思潮,本章还是将它们放在儒家宪政的同一个框架内进行叙述和分析。

[9] 杜钢建:《儒家宪政主义之我见》,见正义网(中国检察日报社主办),2001年4月6日,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30695。

[10] 唐文明:《儒教、宪政与中国:一个初步的思考》,载《中国哲学史》,2011年第1期。

[11] 康晓光:《儒家宪政论纲》,见儒家中国网http://www.rujiazg.com/detail.asp?nid=2152。

[12] 陈祖为:《儒家宪政的合法性问题》,见范瑞平等主编:《儒家宪政与中国未来》,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作者参引时该文未刊。

[13] 秋风:《儒家宪政民生主义》,见共识网http://new.21ccom.net/articles/sxpl/sx/article_2011080142184.html。

[14] 蒋庆:《公羊学引论》,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