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魏玛时期”的国家建构与代表性危机(第7/17页)

三、国家能够代表公意?

宋教仁的遇刺,是民初政治的转折点,国民党在孙中山坚持之下,匆匆发动二次革命,不仅在军事上败北,而且在舆论上大失人心,国会中的第一大党位置也拱手让给了进步党。章士钊说:“往者清鼎既移,党人骤起,其所以用事,束缚驰骤卤莽灭裂之弊,随处皆有。国人乃皇皇然忧,意味暴民终不足言治,……国人惟以党人为忧,以为党人不亡,中国即不可治。于是踊跃奋迅,联为一气以排之。”[40]民初舆论对党人的不满,乃是失望于通过多党议会制建立政治秩序,晚清以还的国会梦由此而幻灭。

民初的政局是外部列强环伺,内部四分五裂,地方割据严重,国库空空如也,连税收都无法收归中央。当议会内部忙于党争,无法以此为核心实现国家的整合时,不少知识分子遂将国家统一的希望从国会转向行政,从党人转向强人,这就是“袁大总统”。事实上,早在辛亥革命初起之时,在革命党与北洋势力之间周旋的立宪派们,就认定清廷大势已去,要稳定政局,重建秩序,“非袁不可”,遂促成南北和谈,让清帝逊位,孙让位于袁。民二国会成立之后,国民党成为压倒多数的第一大党,立宪派的进步党屈居第二,无论是议员人数,还是议会斗争的经验,士绅为主体的进步党都不是草根出生的国民党之对手。为了压倒国民党,进步党人遂联手总统袁世凯,二次革命之后,熊希龄代表进步党组阁出任总理,袁借国会分裂,步步紧逼,先是改变《临时约法》,在宪法通过之前提前进行总统选举,当选民国正式大总统,转正之后立即宣布国民党是“乱党”,予以解散,收缴国民党议员证书。进步党人为与国民党争雄,竟然一一同意,熊希龄还以总理的名义在国民党解散令上副署,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国民党与进步党,虽然一个激进、一个温和,毕竟都是有现代观念和改革追求的新派人物,但新派之间互相争斗,一派为了压倒对方,不惜与北洋旧势力合作,将另一派在国会中整垮,将国民党逼到体制外面去搞革命,最后的结果是国会议员未达到法定开会人数,国会被袁世凯解散。到了这一步,与虎谋皮的进步党人方如梦初醒,但悔之晚矣。

社会舆论对党争的反感、进步党人对袁的期待、孙中山放弃议会道路转向体制外的革命,民初这三种趋向虽然动机不一,但背后的心态是相通的:对多党议会民主制的不信任。既然代议制聚集不了公意,那么,便有了对以强人为中心的行政威权制的期望。人治是中国三千年的政治传统,按照儒家的“内圣外王”观念,不是制度不重要,而是制度围绕着人来设置,只要将有德性、有能力的明君、贤人推到领袖的位置,政治便有清明的希望。辛亥初起之时,大江南北,就有“环顾左右,非袁不可”的呼声,到了民国第三年,社会舆论对热衷于内争的党人极不信任,对代议民主制失望之至,遂对强人政治重抱希望,袁世凯之所以敢于打压党人,解散国会,不是没有一点儿民意基础的。严复在给友人的信中如此说道:“顾居今之日,平情而论,于新旧两派之至,求当元首之任,而胜项城者,谁乎!此国事之所以重可叹也。”[41]

新生的中华民国,是按照现代的民族国家建立的,而nation state这个意义上的国家在古代中国是没有的。在传统的“家国天下”之中,所谓的“国”乃是指王朝,按照顾炎武的说法,王朝乃一家一姓之私也,而天下才是“天下人之天下”之大公。国(王朝)与君乃是合二为一,国王有两个身体:一个是其肉身,另一个是国家意志的载体。近代政治革命最大的变化,乃是出现了人民主权的观念,人民成为政治的主体,并成为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但人民是抽象的,又是分散的,各种私意的集合,只能汇集成众意。那么,代表人民意志的公意如何体现?在清末民初,由于知识分子们对西方的议会有许多美丽的想象,相信通过代议民主制可以实现主权在民,体现公意。不过两年,不少人对议会制感到失望,开始不再相信主权在民(议会),而是接受一个新的说法,即主权在国。

主权在国乃是从近代德国引进的观念,它既不同于绝对君主制时代的主权在君,也反对法国大革命所体现的主权在民,而是将主权归属于国家。在1913年之后,当议会民主制实验失败之后,人民主权论开始低落,另一种主权在国论开始兴起。其理论上的代表者是康有为和梁启超。康有为在其作于1913年的《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二条中明确说:“中国民权已极张,而邻于列强,当以国权为重,故宜主权在国。”“其运用主权,由宪法分委任于行政、立法、司法者。”[42]梁启超在《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如此表述:“中华民国永远定为统一共和国,其主权以本宪法所定之各机关行之”,“无论何种国体,主权皆在国家”。[43]康有为、梁启超这里所说的国,乃是一个德国式的国家/人民一体化的有机体,具有独立的意志和法律人格,它等同于抽象的人民整体,超越于具体的、分散的社会之上,是各种私人利益的调节者和仲裁者,因此具有公意的品格。问题在于国家的主权由谁体现?康、梁既不像国民党人那样认为应由议会代表人民行使主权,也不再认为主权应由君主一人独揽,而是坚持晚清以来的“君民共治”的理念,国家主权由立法、行政、司法通过立宪而共同行使。他们两人的区别仅仅在于:康有为更欣赏的是由君主掌握行政权、国会拥有立法权的君主立宪制,而梁启超坚守的是共和国体,希望在立法与行政、议会与总统之间保持某种平衡,但赋予总统以更多的国家统治权职责。[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