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两种国家认同:共和爱国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第9/14页)

个人自由,惟在民族大自由中,乃得保护乃能养成;民族之大自由若失,则各个人之自由亦无所附丽。[46]

显然,在张君劢看来,个人只有在集体的民族性中才能获得个性,个人自由只有在民族自由中才能养成,个人主义与民族主义并非相互冲突,而是内在和谐的。其中,精神自由是最重要的,但个人自由离不开民族的自由。他注意到,民主政治只能保障消极自由和提供平等、公道的自由条件,而个人自主性,只有在一个有机的、有生命力的民族传统中才能实现。正如约翰·格雷(John Gray)在评论伯林的自由民族主义时所说:“个人的尊严不仅来自享受到消极自由,同时还依赖于其民族的独特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47]张君劢将个人自由放在民族文化的有机传统中加以理解,力图创造一个以个人自由精神为基础的民族文化,这正是他自由民族主义思想的核心所在。

4.从法共同体到道德共同体

张君劢所要建立的是以个人自由精神为基础的民族共同体,那么,这个民族共同体是一个法的共同体还是道德共同体?张君劢在《立国之道》中特别强调,对于民族建国来说,有两个原则是最重要的:一是法律,形成一个法治的社会;二是道德,建立一个公共的伦理道德。[48]前者是法的共同体,后者是道德共同体。作为宪政自由主义者,他自然重视国家制度的法治化,但作为康德哲学的继承者,他并不认为民族国家共同体仅仅是一个由制度作为纽带的法共同体,他认为,民族国家也应该是有着共同信仰的道德共同体。他所理解的社群既是政治的,有共同的法律,也是道德的,有共同的道德和文化认同。

不过,在法的共同体与道德共同体之间,因深受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和中国内圣外王道统思想的影响,张君劢看来,虽然二者是心物二元的关系,但显然后者是根本的,他引用德国思想家德莱兹基(Treichke)的话说:

国家者,道德的共同团体也。国家负介绍人类直接工作之责任,其最后目的即在经过国家内部种种之后,其民族能养成品行,此即最高道德之义务,不独个人为然,国家亦然。[49]

这里所说的国家,不是指政府,而是指民族共同体。在张君劢看来,民族共同体并不是像自由主义所理解的仅仅是一个法的共同体,一个“程序共和国”,而且是一个具有集体意志和公共德性的“伦理共和国”。集体道德的建立,有赖于富有生机的民族文化传统和公共政治文化。在这里,张君劢的思考显然比张佛泉更深了一步。固然,现代的民族国家认同需要借助公共的法律和政治制度,需要共同的宪法作为公共意志的建制化保障,然而,这些制度和法律背后的价值正当性何在?它们与中国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有什么关系?普世化的现代法律和制度是否能够得到特殊的民族历史和文化的价值支撑?张君劢看到,民国建立以来,中国不是没有民主的制度和现代的法律,问题在于,“本来西方人是有了某种生活习惯,然后才产生某种政治法律制度与文化现象;所以两方是一致的,是殊途同归的。而我们的困难问题即在一方采用西方的制度,而他方则有几千年所沿袭的旧习惯,两方面是不一致的,是冲突的”。[50]易言之,大家都在拼命地引进欧美的制度和主义,但制度背后没有文化,无法在中国生根发芽,“制度与主义是新的,而生活习惯是旧的”,[51]制度与文化之间发生了严重的错位。

因而,张君劢在《立国之道》中,提出了一句名言:“我人以为今后要改造中国的政治经济,其下手处应先从人生态度着手,或曰人生观应彻底改造。”[52]这一立场被后人批评为有文化化约主义的倾向。固然,在现代社会中,恺撒的事情归恺撒管,上帝的事情归上帝管,政治与文化早已分离。不仅如此,为了彻底贯彻价值中立的自由主义原则,道德伦理内部,在什么是“正当”(right)的规范伦理与什么是“好”(good)的德性伦理之间也发生了分化。在自由主义看来,民族国家共同体不必去管公民的德性,在一个“价值诸神”的时代,每一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其价值,只要在公共政治层面,所有公民具有政治的公共善,在正义问题上具有公共理性就可以了。张佛泉的政治爱国主义理念,就类似于这样的思路。他拒绝谈文化,谈价值的好坏,将文化置于民族国家认同问题之外,在他看来,最重要的是如何形成国家的政治公共意志,如何通过民主的制度性设置,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意识,从而形成以制度为平台的公共政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