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惩罚(第3/4页)
民事审判同样基于信用、声誉与名声这类评价。实际上在审判性案件方面,教会法官与世俗法官并无较大分殊。根据普通法,有不正当性行为之嫌的男女会被逮捕,并被立即移送至最近的感化院,有必要的话还得接受鞭笞,然后被迫从事数日或数周的繁重劳动。如果他们是户主,则必须提出保释(换言之,找到社群中值得尊敬的成员为其担保),之后在法庭前出现。这类惩罚通常并不只是施加于那些明确犯有“邪恶之举”或破坏治安之人,而同样也根据“恶名”、不道德之“名声”或“流言”,抑或“可疑的”行为,一如在教会法庭之中。
正是由于此点,所以即使只显露不贞之迹象与意图,其后果也与实际犯罪一样严重。1555年5月,伦敦参事会发现一个学徒曾向其师傅的妻子求欢,于是立即下令将此人逮捕,剥光上身“于大堂外面的大门前,然后从那儿被领到齐普赛街的洗心柱接受鞭笞直至见血,然后被绑在一辆马车的尾部”,耻辱地游街示众,穿过整个城市,随后被象征性地抛弃于城外。一对男女倘若没有结婚而偷偷厮混,同样有这样的危险。不计其数的男男女女们受到指控,仅仅因其不当地“交往”别人的配偶,此一时期塞缪尔·佩皮斯的日记偶然记录了当时社会习以为常的例行道德监管。1666年8月的一个晚上,当他与妻子及朋友们吃完晚餐回家,它的马车在城门入口处被截停,其乘客被仔细盘问“我们是否是夫妻关系”。几乎不言而喻,任何女性如果在夜间独行,会以不道德之嫌被逮捕(或骚扰)。
这种无休无止的警觉不断被强化,实则也就是一夫一妻及贞洁之观念不断得到灌输。肉欲是危险与可耻的激情,偷情是邪恶,通奸是犯罪;这些信条被反复灌输给每一个男人、女人与孩子,伴随其一生,通过言传与印刷,无孔不入。大多数人将其完全内化于自身,即便偶尔他们会有相反之举。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到这点,通过当时人们读的书,接受的教育,聆听的布道,彼此的诽谤中伤,还有他们表达出的对于所有性越轨行为之蔑视态度。绅贵阶层同样不能免于其影响;甚至国王与王后亦然。因为,每一个成人与孩子反复在教堂中听闻,卖淫是“肮脏的、腐臭的与可恶的……罪恶……不合法律,不论对于国王抑或臣民,对于官员抑或私人……对于男人抑或女人,对于任何阶层与年龄之人皆是如此”。
因此,公开惩罚只是性戒律日益普遍的文化环境之最为激烈的一种表现。当法律程序进行之时,其目标既在于强迫个体改造,也在于保卫一种信念。同样有不计其数的例子展现出此种戒律在法庭之外得到成功施行:通过农夫、牧师、朋友、家人、邻居以及雇主,将通奸扼杀于萌芽,对偷情者训诫,向妓院施压。我们可以窥见这种幕后现象,当诉讼的记录显示法律程序还有最后的补救方式,或者显示惩罚并不单单针对一项违法行为,而是针对其抗拒之前的种种努力时。因此,一个女人因其未婚同居或偷情而接受指控,因为“尽管你经常被人用语言与文字郑重劝告远离自己肮脏而淫荡的生活与交际,然而你对这些劝导都弃之不顾”。
更为生动的证据遍布于16和17世纪英格兰的都市、城镇、乡村等各个地方,其中卖淫者与通奸者普遍受到邻居与社群公开的嘲笑与羞辱。当安·乔治在某个夏日午后与一个士兵在谷仓野合时,被抓了个现行,“左邻右舍把她带走,按入磨坊旁的水流之中,说如果她这么热情的话那就给她降降火”。在1605年冬天,当时在伍斯特郡的伊夫舍姆流传说一个本地的地主乔治·霍金斯有一个私生子,但被遮掩得很好。作为一名富裕绅士与重要官员,他有能力阻止任何针对此污行的法律纠纷,然而他无法阻止来自下层的公开批评。12月的一天,一群人在爱德华·弗莱姆的“天鹅”酒馆会面,决定对霍金斯采取行动。但他们之中没人懂得书写,所以他们把故事告诉给三个来自考文垂的货郎,让这三个人给他们写在纸上。他们又一起编了首歌,嘲笑霍金斯、他的贱人以及他们的孽子,还制作了关于这三人的下流图画,公开散布,以制造最大的影响。三个货郎中的一个,朗斯洛·拉齐,匆匆完成了一堆复制品,还在一堵墙上公开涂鸦,以再现整个事件。他们把一页页纸订满了“天鹅”酒馆,并对其他顾客演唱自撰的歌谣。接下来的数周,他们在整个城镇与周边乡村如法炮制:在当地酒馆散发传单,把它们贴在门上、墙上以及各个地方,四处传唱霍金斯大人与其贱人的歌谣。这首歌是这样的,显然,它与他们绘在上面的图画(现已佚失)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