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惩罚(第2/4页)
男男女女们对于此类行为最普遍的辩解就是他们准备结婚。其时一位历史学家说道:“一旦他们结婚在即,束缚性行为的条条框框就瓦解了。”我们主要是从当时的案件中得知恋爱双方对于彼此的这种承诺。事实上,在这些案件中,恋爱随后都告吹,而当事人则被控有偷情或私生子;但显然,双方往往是在作出婚姻承诺后发生性关系,尽管在平时他们(或至少他们一方)也相信一旦女方怀孕,双方就会结婚。例如,多萝西·科尼什的情人
在第二次与她交欢的时候于备忘录上记下时间,计算一旦怀孕,孩子何时出生,这样她就可以放心——如果她能证明生下了他的孩子,他就会娶她。
而当1602年威尔特郡普莱特福德的米莉阿德·戴维斯生下克里斯托弗·文森特的孩子后,她同样告诉法庭,
鉴于克里斯托弗与她同生在一个教区,又是左邻右舍,而她是在他的劝说与请求下与之同房的,因此她自然而然地期望他会娶她。
通过这一背景我们可以发现当时性监管的局限性。毕竟,这不是一个把男女强制隔离开来的社会。多数人在他们二十岁中期或后期都保持单身,他们已经积累了技能与积蓄,已准备好步入婚姻,养家糊口。在社会与经济生活的许多领域,男性与女性愈加频繁地自由交往——工作、社交以及明里暗里相互追求。即便在乡村教区,情况也是这样,而伦敦尤其如此,这座城市本身就是一个世界,充斥着各种非法勾当与猎艳偷欢:妓院、流莺、酒馆、旅店、教堂、剧院、集市、市场以及街道,都涌动着陌生人。
无数通奸者、偷情者、卖淫者与鸡奸者肯定都逃过了监管,其他不少人则躲过了公开惩罚。历史学家们同样指出了这一管制体系的偏袒。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受到惩罚,而权贵比草民遭受的痛苦要少得多:即使在宗教改革之后,许多贵族与绅士仍然有私生子而不必担心受到指控(事实上,1593年下议院议员们拒绝以鞭刑来惩罚拥有私生子的人,因为担心它会“加诸绅士与贵族身上,而这些人不宜受此侮辱”)。有时法律会被滥用,但往往收不到什么效果。上述所有这些局限性都很重要(这种提醒同样适用于研究历史上大多数其他犯罪及司法系统),因为它们反映出权力如何在社会内部分配:在男人与女人之间,在富人与穷人之间,在各种思想权威与社会权威之间。
但这一切都不能让我们无视这一最基本的事实:性监管乃是前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其运作体现了文化的核心价值。无论按照哪种标准,这一外部戒律的强制实施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从早期中世纪到17世纪开端,其逐渐更为严苛地强化行为标准。其理论与实践对于全体民众之心灵与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的确,性监管并不仅仅是某种自上而下的外部强制。当然,其身后有教会与国家的权力作为支撑,但是民众的身体力行与广泛认同使其具有了内在活力。每个人在其中都起到了作用,甚至看守、警察与教堂执事也不过是普普通通的户主,只是在社群中各司其职罢了,并不存在单独的、专业的监管力量。这是一个群众性的自行监管系统,整个社群监管着自身,支持着集体行为的准则。除此之外,还因为涉嫌不道德的案件经常缺乏坚实证据,所以这些案子的审判基本上反映了正统观念之共识。

1.伦勃朗的作品《床》:当时罕见的一幅表现男性做爱的画面,大概创作于艺术家与其女佣汉德瑞克·斯多弗开始一段非法男女关系之时。
大多数教会法院之审判程序的基础,并不在于强有力的事实,而在于“公共名声”或背德之“声誉”。这些说法都表示公共意见的褒贬臧否,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怀疑。可即便是公共意见,也并非都可等量齐观:哪些人持有这种意见才是关键之所在。公共名声若来自体面的公民,乃值得认真对待;但如果是来自“某个自揭其短的下流妇人单方面赤裸裸的指控”,那么就像当时一本小册子所言,这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名声,而是一种讹传”。与此类似,教会法庭推定有罪无罪的常用方法,并非根据一系列的证据,而是采用一种公共“誓证”,即考察整个社群的意见。如果被告能够使规定数量的诚实邻居公开发誓说其嫌疑是没有根据的,而且没有人站出来有理有据地反驳他们,那么其指控就被撤销:否则即以公共名声为根据进行审判。从中世纪晚期到17世纪早期,誓证这种考察方式显得越来越不容易通过,这也许反映了当时对于性罪犯越来越严厉的态度。在17世纪前二十年里,当时记录最为完备的案件来自索尔兹伯里的副主教,其中有一份记录显示,超过二百名的被告之中,几乎有一半没能够为自己洗刷而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