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帝国的西征从联盟到国家(第10/14页)

1790年的《国籍法案》规定只有“自由的白人”才可以获得美国国籍。这项法案在颁布之后被数次修订。尤其在1870年,随着第十四修正案于1868年颁布实施,新的《国籍法案》开始允许非裔美国人成为美国公民。“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第十四修正案最终明确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它进一步宣称:“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在这项宪法修正案中,美国明确界定了公民权利,同时也否认了1857年德雷德·斯科特申诉的合法性。在原则上,一切再清晰不过。但事实上,推行这一法案的步伐却极为迟缓。

一个世纪的征途

联邦在内战中的胜利很容易会造成一种假象,让人们误以为内战前后的美国在道德和物质方面存在着清晰的差别。实际上,一个人越是接近胜利,对胜利的认识就越难捉摸。北方在内战中“获胜”,但为此究竟付出了何种代价却甚少有人谈论,历史学家和公众都只是在思考着南方失败的代价。内战之后的数年中,这个国家显然也在西部征途中“获胜”。不过,在20世纪那些令人痴迷的电影,尤其是“西部电影”中,这场胜利的真实面貌及其局限性都被过分简化了。从黑白电影到彩色电影的转变固然简单,但这些电影对于西部历史的演绎却不能轻易为黑人与白人的冲突涂上绚丽的色彩。西部本身也做不到这一点。人们对于美国种族图景的定义和辩论,恰恰是基于西部那些戏剧性的、充满感召力的景象,而不是内战的战场景象。这场辩论旷日持久,因为种族问题并不是一个直接简单的问题。

当然,这并不是说内战就必然是一个直截了当的问题。当这个国家从冲突的中心——联邦将军尤利西斯·格兰特(Ulysses S. Grant)和邦联将军罗伯特·李(Robert E. Lee)之间的战争,以及种族问题上的激进派和保守派之间的政治斗争——转移到别处,他所面临的危机在1861—1865年,以及随后的几年里,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利害攸关的问题。新近的美国移民大多从北部登陆,并居住在那里,这场战争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机会,让他们得以证明自己对美国的忠诚,与美国的机会平等理念结盟,虽然他们不一定同意新萌生的种族平等理念。不过,在联邦军队中,少数族裔组成的军团经常会担负各种任务,不论他们是爱尔兰人、印第安人还是非裔美国人。

即使是非裔美国人这样在美国内战中占据如此中心位置的群体,他们的动机也没有那么简单。非裔美国人的主要领袖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主张武装起他的黑人同胞,其倡议被认为是一种普遍观点。“一旦让黑人佩戴上U.S.的黄铜字母、衣服纽扣印上老鹰图案、肩章绣上步枪图案、口袋里再装上子弹,”道格拉斯声称,“世界上就没人再能否认,他们理应享有美国公民的权利。”不过,也有一些人并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认为非裔美国人“一旦被列入战争名单,只会白白送命却一无所获”,他们不该认为自己有义务“在那面从不保护他们的旗帜下战斗”。

然而,为了自己能够被美国接纳而加入战斗只是其中一个原因。一些人参战只是希望保护自己的家园不被美国侵犯。威斯康星州格林湾部落的梅诺米尼人、 奥奈达人和斯托克布里奇—猛西人自愿为联邦战斗时,根本没有考虑到公民权的问题。他们仅仅是希望保护自己的土地免受白人的进一步侵犯,希望自己的参战行为或许可以迫使联邦政府意识到他们的权利。不过,和美国黑人受到的待遇一样,格林湾诸部落加入军队的要求最初遭到了联邦的拒绝。威斯康星州的民兵指挥官奥古斯塔斯·盖洛德(Augustus Gaylord)仍旧坚持认为“只要文明世界里还有足够的志愿兵,就没有必要屈尊让印第安人参与到这场我们同胞之间发生的冲突中”,因为这些潜在的同盟本是一群未经开化的异族。这当然是一种种族主义观点,但它并不一定与土著志愿兵的独立野心全然相反。

在加利福尼亚州,围绕着接纳还是排斥土著人、同化还是隔离新移民的各种议题尤其突出。在东海岸,议会艰难地通过并且施行了第十四修正案这一对于美国公民权至关重要的契约文件。同时,在这个国家的另一端,人们正在与国家扩张和移民问题苦苦斗争。造成这种紧张状态的原因很简单:取得美国公民权和国籍有两条途径。一种途径是生于美国。然而,仅仅出生在名为美国的土地上并不够,1884年有关土著美国人公民权的“艾尔克诉威尔金斯案”一项法律裁决就没有判给艾尔克公民权。不过到了1898年,另一例针对华人子女公民权的“美国诉黄金德案”却又最终判给了黄金德公民权。另一种途径是成为美国人。但是这种获得身份的途径有时会遭到在种族和宗教问题上的反对者的指责,这些指责虽然不完全是,但大多数时候都是聚焦在移民问题上。在加利福尼亚,就是中国移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