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一个王朝的隐退(第9/17页)

此时制定报律的目的,根据汪康年的说法,不是去限制报纸杂志的发展,而是为报纸杂志大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报律的根本目标是准许人民自由办报,报馆言论行为一律以报律为依归。汪康年说,报律颁布还有一个好处,那些担心朝廷随意查处而挂上洋人招牌,寻求外国人保护的假合资报纸,必将随着报律颁布而回归,忠于国家的言论必将越来越多。

新政到了1906年转化为预备立宪。所有主张立宪的人都知道集会、言论、出版是宪政基本标志和要求。没有言论、出版自由,不可能实行宪政。宪政必须保证人民享有这些权利。

根据这些原则,清政府在随后几年相继颁布几个相关联的法规。主要有1906年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报章应守规则》;1907年颁布的《报馆暂行条规》;1908年的《大清报律》和1911年的《钦定报律》;这些律条大致构成了大清新闻出版法律体系。

实事求是说,这些法规在沈家本、伍廷芳等法律专家主持下,全面吸收了西方近代新闻法规的基本精神,全面移植了西方各国对报馆的管理经验,而不是从头开始,渐渐摸索。

此时制定的新闻出版法规,在政策目标上希望适度放开言论空间,落实人民基本权利,有助于宪政改革进行,有助于政治透明化。但是,正如所有社会都信奉的,自由不是无限度,更不能侵害别人权利,所以此时颁布的几部法律,都明确给报馆划出自由言论的边界:一是不能轻易、轻浮议论宫廷。这毕竟牵涉国家安全、元首尊严。这也是一般宪政国家的共同准则。二是不得立论怪异,不得妖言惑众,歪理邪说。三是不得有意攻讦,制造事端。四是不得有偿新闻,妄受贿赂。

《大清报律》的颁布为混乱的文化市场、意识形态找到了管理凭借,人民自愿自由创办报纸的权利得到了落实。新报新刊立案注册非常方便,想办报的只要按照规定向民政部提交资料,在一个规定时间就能得到同意的最终批复。如果在审核中发现问题,民政部相关部门会提前协助申请者准备。报律的功能是让想办报的人能如愿以偿,不是借着法律遏制办报。

对于违禁报纸的处罚,一般由民政部奉谕或自行通过各省督抚、警察机关进行查禁。查禁内容主要为违背事实,泄露机密,危害国家安全,蔑视王章,违背报律,或担心引起外交纠纷等。但凡出现这类问题,民政部探访局、阅报处、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都有负责检查的责任。

根据《大清报律》,负责检查的这几个机关并不享有处罚的权力,对于违反报律的案件,依照规定应由民政部向京师或各地审判厅提出,由审判厅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此,清政府将过去检查权、纠察权、审判权、处罚权混乱不堪的关系真正理顺,向一个成熟的宪政国家迈出了一大步。

假如没有《大清报律》

1908年,中国宪政改革进入攻坚克难最后阶段。按照规划,这一年必须公布《钦定宪法大纲》。在公布宪法大纲前,清政府于3月公布与宪法大纲相配套的《大清报律》。这是清末政治改革至关重要的一步。但怎样看待这一步,由于后来历史发展急剧转型,加上意识形态困扰,我们今天已很难明白其前因后果了。

按照孙中山一系革命党人,以及当时报界比较激进的看法,《大清报律》就是一个非常反动的法律,因为这个法律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新闻管理和审查制度,没有让人民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然而到了后来,当人们总结清亡教训时,一个更重要的看法是:大清王朝之所以亡,就亡在其政治改革,亡在其开放舆论,亡在其颁布这个《大清报律》,让言论自由无度泛滥,因而导致了大清王朝的灭亡。

其实,这两种说法都是不对的。任何体制下的言论自由都有一定的自由边界,《大清报律》确实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报纸注册手续、文稿预审、违规处罚,尤其是规定了什么样的内容不能发表。实事求是说,这些规定在任何一个常态国家,均属于正常,有制度的检查总比有检查无制度要好许多。

根据《大清报律》,报纸不得刊载的内容见于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第十条 诉讼事件,经审判衙门禁止旁听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一条 预审事件,于未经公判以前,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二条 外交、海陆军事件,凡经该管衙门传谕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三条 凡谕旨章奏,未经阁钞、官报公布者,报纸不得揭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