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一个王朝的隐退(第10/17页)

第十四条 下列各款,报纸不得揭载: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

第十五条 发行人或编辑人,不得受人贿嘱,颠倒是非。发行人或编辑人,亦不得挟嫌诬蔑,损人名誉。

假如我们不带成见去分析,应该说这六条规定对于社会稳定非常重要。

《大清报律》最值得诟病的是文稿预审规定。其第七条规定:

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

这种提前预审制度确实不是一个成熟的宪政国家所当有,但考虑到当时中国正处在政治转型特殊期,政治改革刚刚启动,几千年君主专制传统根深蒂固。从这个意义上说,《大清报律》这些今天看来稍感严苛的制度可能还是必要的。

其实,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了透明公开的预审文稿制度,因而除了鼓吹暴力,鼓吹革命,鼓吹造反推翻政府的言论受到控制外,相当激烈的政治言辞,大都能发表出来。这也是今天许多人总结清亡教训时觉得清政府不应该放开言论,不应该公布《大清报律》,而应继续无规则严格控制舆论的理由。这种说法在政治上的有害性不必说了,即便从清亡具体原因看,这种说法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假如没有言论自由,没有《大清报律》,大清王朝照样要结束,但中国那时必将大乱,决不会南北妥协,平稳过渡。中国之所以在辛亥年避免了一场法国大革命式的灾难,主要得益于《大清报律》带来的言论自由和公开。

武昌起义发生后,负责管理报纸的民政部于1911年10月12日确曾下令北京各报不要刊登来自武昌的军事消息,这个禁令的法律依据就是《大清报律》第十二条规定,但凡海陆军事件,没有经过主管衙门同意,报纸不得登载。武昌起义,本质上就是新军哗变,没有军事主管衙门发布,报纸自然无权刊登。但是,武昌发生的事情毕竟太大了,外国通讯社报道了,全世界都知道了,国内比较机灵的报纸,特别是倾向于革命的报纸也隐约报道了,尤其是在北京发行的《国风日报》以开天窗的方法发布:“本报得到武昌方面消息甚多,因警察干涉,一律削去,阅者恕之。”假如这种掩耳盗铃式的禁止继续下去,谣言必然满天飞,人心惶惶,社会动荡。

禁止刊登的命令依据是《大清报律》,各个报纸同样根据这个法律要求刊登。他们的理由是,《大清报律》相关法律解读规定很明确,所有关涉军事行动的消息在没有确切消息时不能刊登,但经同业调查,所有确切消息,似乎还是一律照登为便。所以息浮言而维持大局稳定者,就在消息公开透明。

报业的要求与理由是成立的,也是有利的,于是留在北京主持陆军部日常事务的副大臣寿勋14日接受新闻界访谈时,就明白表示新闻界可以按照《大清报律》约束,自主如实报道武昌前线的消息。

陆军部稍后进一步解释说,此次武昌动荡事起仓促,不免谣言纷起,为镇定人心起见,陆军部认为应该让各报馆如实刊登一些确实消息,以真实消息抵消谣言的传布。

民政部、陆军部相关衙门按照《大清报律》允准各报登载前线消息,这对于稳定大局意义重大,先前听闻小道消息惊慌失措的人渐渐镇定下来,因为他们从各方面都掌握了比较准确的信息,作出了正确判断。在北京,在全国,并没有因为武昌战局出现大规模持续混乱。南北妥协,清帝退位,这样超乎想象的重大事件竟然波澜不惊,仔细想来,都得益于《大清报律》。

假如没有《大清报律》,必然是一场混乱,混乱一场;必然是中原板荡,生灵涂炭。

铁路国有的正当与失当

清廷本没有与民争利的意思,但在民间看来颇有国进民退之味。

如同近代中国一切新奇玩意儿一样,铁路也不是中国人创造的,而是西方工业革命的产物。中国人很早就知道了这项发明,但很长一段时间里,只是停留在争论铁路的利弊上,没有考虑引进,更不要说大规模修建了。

大规模筹划修筑铁路是在《马关条约》之后,因为这个条约规定日本臣民可以自由到中国开办企业。根据利益均沾原则,列强相继将大量资金投入这个尚未充分开发的广袤市场。随着这轮经济腾飞,物流增加,大规模的铁路建设也就自然而然提上了日程。

对于甲午战后的中国来说,大规模铁路建设遇到的困难,并不是过去所说的什么传统、什么文化冲突,而是实实在在的经济原因:资金和技术。最终铁路得以修建,离不开外国资本对中国铁路建设的高度热情——当然,这主要出于资本本身具有的赢利冲动。不过,清廷的政治决断更加重要,如果没有清廷利用外资修筑铁路的决断,中国铁路不可能在甲午战后几年获得突飞猛进的超常发展,基本形成影响至今的中国铁路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