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者”(第10/17页)

2.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令县贷之,辄移其禀县,禀县以减其禀。已禀者,移居县责。(《秦律十八种·仓律》,《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0页)

第1条材料的原文标点可商,“宦”字之后应加顿号,“徭使”后的逗号应移置于“有事关中”之后,即作:“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不幸死……”这样,“关外人宦于关中”、“关外人为吏关中”和“关外人有事徭使关中”,就各为一事了,而不必把“宦为吏”作一读了(56)。第2条简文,可以证明这个意见正确无误:秦朝恰好也有“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者的三分法(57)。这跟《津关令》中的“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是非常相似的,仅“都官”与“关外”有异而已。此外秦简中还有“吏、徒”并称的情况,“徒”就是“徭使”(58)。

那么秦律《仓律》中的“宦者”,是否如原书所注只是阉人,恐怕还要再行考虑——很可能它跟《津关令》中“宦、为吏若徭使”的“宦”,以及跟《置吏律》中“非吏及宦也”的“宦”,是同一个意思。又《秦律十八种·传食律》中:“不更以下到谋人,粺米一斗,酱半升,菜羹,刍稾各半石。宦奄如不更。”(59)文中的“宦奄”是否连读呢?若是,则特指阉人。不过以《二年律令》律之,“宦皇帝者”不止是阉人。若“汉承秦制”,则秦简《传食律》中的“宦、奄”应予点断,令“宦皇帝者”和“阉官”为二事;或“宦皇帝者”包括、但不等于阉人,“宦奄”虽为一辞,但兼二者而言。又云梦龙冈秦简第199简:“宦者其有言迁及有罪者▌”。又第258简:“▌▌宦者▌。”(60)原书注释:“宦者,太监。……一说指为官者。”但现在就要考虑了,这“宦者”也许不同于后世“太监”,也不是“为官者”的通称。

进而汉代文献、尤其是汉初文献所见“宦”字,人们也得留神,先弄清楚它指的是“宦皇帝者”,还是阉人为好。《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汉武帝治淮南王之狱,胶西王议云:“而论国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当皆免官削爵为士伍,毋得宦为吏;其非吏,他赎死金二斤八两。”这“毋得宦为吏”,我认为应作“毋得宦、为吏”。“国吏二百石以上”,是“吏”;“及比者”的“比者”应是“比秩”之官,包括“宦皇帝者”;“其非吏,他赎死金二斤八两”的“非吏”,则构成了第三种人。就是说胶西王之议,事涉吏、宦、非吏三种人的处置办法。又《汉书》卷八《宣帝纪》本始元年(前73年)诏:“赐吏二千石、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各有差,自左更至五大夫。”标点从中华书局本。朱绍侯先生释云:“这也是一次以赐高级官吏及宦官为重点对象的赐爵令。”(61)原文标点和朱先生的解释有无问题呢?“赐……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一句,我认为应改作“赐……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即向“中都官”中“宦皇帝者”与“吏六百石”两种人赐爵,并没有向宦官赐爵。

四 《津关令》所见中大夫及相关问题

本章第一节曾提出,中大夫应该属于“宦皇帝者”,第二节又提供了中大夫是“比秩”的情况,算是理由之一。那么在本章最后,我们再对中大夫与“宦皇帝”的问题,做一补充讨论,因为现在有新证据了。《二年律令·津关令》:

1.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得私买马关中。有县官致上中大夫、郎中,中大夫、郎中为书告津关,来,复传,出,它如律令。御史以闻,请许,及诸乘私马出,马当复入而死亡,自言在县官,县官诊及狱讯审死亡,皆津关,制曰:可。(第49页第504、508简,第207-208页释文。按,以508简接504简,采用陈伟先生意见(62)。)

2.相国、御史请郎骑家在关外,骑马即死,得买马关中,人一匹以补。郎中为致告买所县道,县道官听,为致告居县,受数而籍书马识物、齿、高,上郎中。即归休、徭使,郎中为传出津关,马死,死所县道官诊上。其诈贸易马及伪诊,皆以诈伪出马令论。其不得▌及马老病不可用,自言郎中,郎中案视,为致告关中县道官,卖更买。制曰:可。(第49页第513、514、515简,第208-209页释文)

这两条律文,对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以及“郎骑”的买马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的“谒者、郎中、执盾、执戟”,恰好也是《汉书·惠帝纪》里晋爵赏钱的同一批官儿。“郎骑”,《注释》说是“充任军骑的郎”。而“中大夫”与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并列,就证明了此官也是“宦皇帝者”。中大夫是皇帝的侍从散官,与“吏”相远而与谒者、郎中相近。《汉书·百官公卿表》“郎中令”条:“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光禄勋。属官有大夫、郎、谒者”;“大夫掌论议,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皆无员,多至数十人。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太初元年更名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太中大夫秩比千石如故。”大夫与谒者、郎官等后来同属郎中令了,也说明它们性质相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