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 说理是一种公民教养(第3/6页)

应该废除死刑

从古代开始,死刑便被用来惩罚多种犯罪行为。今天在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成功地取消了死刑。但是,美国,许多亚洲和中东国家,还有一些非洲国家,它们仍然为某些犯罪行为保留了死刑,当然,是否经常实行死刑各不相同。死刑应该废除,因为死刑并不能带来正义,它不能遏制犯罪。更重要的是,一个人不人道地夺走了另一个人的生命,社会因此将他处以死刑,而这样恰恰又在不人道地夺走另一个生命。

死刑往往是以正义的名义施行的。但是,不管法律的程序设计得多好,总有可能错误地将一个嫌疑犯处死。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背离正义的错误便无法纠正。1957年,阿拉巴马州有一个男子被用电刑处死。1964年,另一名男子承认,那个被处死的犯人被指控的罪行,其实是他犯的。在美国其他州里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这些案件怎么能叫做伸张正义呢?

而且,事实证明,死刑并不比监禁更能遏制犯罪行为。人们想象死刑可以遏制犯罪,其实并非如此。总体而言,有死刑的州并不比没有死刑的州有较低的杀人犯罪率。20世纪70年代,有死刑州的年平均杀人犯罪比例是每10万人中有7.9人,而无死刑州的比例则是5.1人。有研究发现,在某些州里,有死刑后的杀人犯罪率反而会更高。例如,俄克拉荷马州于1990年终废除死刑后,又再度恢复死刑,调查发现,这结果造成“谋杀陌生人案件突然上升”,“受害的陌生人每个月比平常多出1人”。

死刑支持者们经常忽视的是,每处死一个罪犯,都会给他的家人和亲朋带来巨大伤害,而他们都是无辜的。这些家人和亲朋所受到的痛苦,是无法用伸张正义来辩护的。犯罪事件中的被害者,他的家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也是巨大的,这种痛苦和折磨不应该在另一些人身上重演。处死一个人是不存在所谓的“人道方式”的,而造成被处死者家人的永久痛苦,更不存在所谓的人道方式。死刑正是在以人道的名义处死一个人,并使他的家人陷入永远的痛苦之中。

死刑是一切残酷惩罚中最残酷的。它无助于遏制犯罪,它夺走一个人的生命,也夺走了任何改变错误判决的可能。美国的宪法规定禁止任何残酷和异常的惩罚,死刑是违反这一宪法精神的。民主制度要求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权利,无论这个人在上帝或法律面前是多么邪恶,死刑不符合民主制度的要求。因此,通过立法,帮助民众认识到死刑的残酷和非正义,争取废除死刑,便是一件值得我们去做的重要事情。

这是一篇比较典型的中学生五段式作文,从说理结构来看,可以说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该有的章法成分也都有了。这个章法标准看在有些人的眼里,也许显得粗糙、浅陋,甚至僵硬、机械,但它对学校通过写作培养学生说理习惯有着实用的教学价值。由于中学是普及教育,不同学生的实际写作程度往往相差很大。对于程度高的学生(往往有比较好的家庭背景和教育),这样的写作要求也许不高,但是,对于程度低的学生,这样的要求已经不低。现在美国中学教育所着眼的是普通公民的教育,而不是少数天才或英才教育。在这样的教育中,说理的要求与文艺复兴时期的贵族、绅士具有完全不同的目标与性质。今天,通过学习说理,学生们学习的是民主社会中与公民素质有关的教养,而不再是以前上流社会中那种作为绅士的高等身份标志了。

有教养的说理和有教养的听众

我在这里讨论的基本上是用文字来进行的说理,但说理除了文字的方面,还有非文字的方面。美国小学高年级在教作文的时候,还会兼顾学生的口头表达训练,要求在与同学交流时“注意语调,要有表情和自信;与听众要有目光交流;用一些手势来强调要点”。这些要求是为了让学生从小知道,作文和说话都是有具体接受对象的,是一种与他人的相互交流。说理的小朋友要学习教养,作为听众的小朋友也是一样。他们应该很关注地倾听、不要打断说话者的话、要保持目光交流、有礼貌地提问。在这种课堂训练中,学生们学习的是成人世界里的说理规范。

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中举了一个有教养的公共说理的历史事例,不仅包括说理者,而且还包括听众。1858年的参议员竞选中,亚伯拉罕·林肯和斯蒂芬·道格拉斯之间展开了七场著名的辩论,8月21日在伊利诺伊州的奥托瓦拉开序幕。按照事先约定,道格拉斯先发言半个小时,然后林肯作半小时的答复,最后由道格拉斯再次发言半个小时来反驳林肯。双方都能严格遵守发言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