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大借款似毒药(第3/3页)

三、中国盐务收入,除担保从前借款债务未清还者外,所有中国盐务收入全数为担保此项借款之用。……

四、中国政府承认将盐务之征收办法整顿改良,并用洋员,以资襄助。其办法如下:

中国政府于北京设盐务署,由财政总长管辖,盐务署内设稽核总所,总办中国人,会办洋人。在各产盐地设稽核分所,置华经理人一,洋协理一人,共同担负征储盐务收入之责任。如本项借款之本利按期交付,则不干预盐政事宜,倘本利届期拖欠,逾展缓日期后,则应将盐政事宜收归海关办理。

五、本合同债票发售之第一个月起,因盐务尚在整理阶段,无确实之收入,则以直隶、山东、河南、江苏四省之中央税项为头次之担保,俟一周年后盐务收足,各省担负可以暂行停止……。六、此借款期限为四十七年,自第十一年起即按期还本,自第十七年后至卅二年前,中国政府如欲将未到期之款全数或部分赎回,皆听中国之便。

七、中国政府对于此次债票所应得之权,系照伦敦发行之价格为准,由银行按票面扣百分之六为经手费……

八、中国政府允将民国元年十一月十六日大总统公布之审计处暂行规则立即实行,并声明以后更改此项规则,不得与本合同有窒碍情事。凡领款凭单须由审计处所属稽核外债室之华洋稽核员会同签押。凡提款之领票或提款命令,须经财政总长所派代理人签押后,与华洋稽核员会同签押之领收凭单并交银行代表,经核相符才可凭票领款。如银行代表,对已经支出款项有怀疑之处,可向审计处稽核外债室洋稽核员询问。

九…………

这个借款合同与前清时借款合同不同的,一为外人稽核盐务,二为外人审计用途。这就等于允许外国人干预中国的财政。

大借款成功后,袁世凯向国会致送咨文备案,略称:“据国务总理赵秉钧、外交总长陈徵祥、财政总长周学熙称:窃六国银行团借款,先后磋商已逾一年……正拟定期签字,该团忽以原议五厘利息,借口巴尔干战事,欧洲市场银根奇紧,要求增加半厘,只得暂行停议。惟是赔借各款积欠累累,一再衍期,屡次商讨,追呼之迫等于燃眉,无可应付。数月来他项借款悉成画饼,美国既已出团,而其余五国仍未变易方针,大局岌岌,朝不保夕,既无束手待毙之理,复鲜移缓就急之方。近接各省都督来电相迫,如江苏程都督电:‘毋局于一时之毁誉,转为万世之罪人。’安徽柏都督电:‘借款监督,欠款亦监督,毋宁忍痛须臾,尚可死中求活’等语,尤为痛切,迫不得已而赓续磋商,尚幸稍有进步。四月廿二日大总统命令:‘五国银行借款合同,任命赵秉钧、陆徵祥、周学熙全权会同签字,此令!’等因,遵于廿四日与该银行团双方签订草合同,复于廿六日签订正合同,彼此分执存照,以免生枝节,理合将华洋文合同各照二份,并附用途单二份,呈请大总统鉴核,俯赐咨交议院查照备案以昭信守!等情。查此项借款条件,业于上年十二月廿七日由国务总理暨财政总长赴前参议院出席报告,均经表决通过,并载明参院议事录内,自系当然有效,相应咨明贵院查照备案可也!”

参众两院对这案反对,袁再致咨,语含威胁,有:“此次合同签字,在势无可取消,倘国会能谅苦衷,固为国家之幸,否则惟有向国民代表引咎自责以明责任”。国会仍反对,且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协力反对,各省则意见不一致,二次革命后,袁始强行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