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黑人问题(第2/3页)

由于主权在各州,大陆会议只是各州代表的外交协商会议,其决议只是一种建议,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各州采取的实际措施差别很大。新英格兰各州在殖民地时期就很少或没有黑奴,因此在费城制宪会议前就废除了蓄奴制度和黑奴贸易。例如,马萨诸塞州1780年宪法废除了奴隶制,马萨诸塞最高法院又通过1783年沃克案确认了这一原则。但即使在北部,奴隶制问题的结束也仅仅是黑人问题的开端。(为美军服务的)自由黑人在白人多数暴政的排斥下,大量流亡英国、新斯科舍甚至非洲[261]。

随着战争的结束,最有利于黑奴解放的因素——兵员不足——不复存在,而让有产阶级恢复原有社会秩序的呼声高涨,舆论气候趋向保守[262]。1787年7月13日,邦联议会禁止(尚未立州的)西北边境地区引入奴隶制度[263]。至此,独立战争时期的废奴运动告一段落。

三、制宪会议对奴隶制度的确认和南北妥协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基本精神是妥协,妥协只能以回避敏感问题为前提。南北各州对黑人问题的讨价还价是在保护包括奴隶在内的各种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基础上进行的,大体上是1776年《邦联条例》讨论的继续。

1787年7月6日,制宪会议代表讨论第一院(众议院)的议席分配问题,南卡罗来纳州代表查尔斯·平尼克(CharlesPinckney)建议以全体居民(白人与黑奴)总和为统计标准,这个方案对保留奴隶制度的南方最为有利[264]。7月9日,新泽西州代表佩特森(Paterson. William, N.J)反驳说,黑奴既然只是固定资产,议员并不代表他们,在议席分配中把他们计入就明显违反了代议制的基本精神[265]。弗吉尼亚州代表麦迪逊建议,第一院(众议院)只考虑自由民人口,不计黑奴。第二院(参议院)综合考虑人口与财富,把黑奴作为财富的一部分计算。制宪会议没有作出决定。

7月11日,南卡罗来纳州代表巴特勒(Pierce Butler)和查尔斯·科斯沃斯·平尼克(Charles Cotesworth Pinckey)(与其同事查尔斯·平尼克同姓而非一人)再次建议以全体居民(白人与黑奴)总和为统计标准,理由是黑奴创造的财富与自由民相等[266]。弗吉尼亚州代表梅森(George Mason)反对给南方过多的优势,制宪会议以三州赞成、七州反对否决了这个建议。7月12日,弗吉尼亚州代表伦道夫(Edmund Jennings Randolph)建议黑奴按五分之三计算,制宪会议表决伦道夫提案,康涅狄格州、宾夕法尼亚州、马里兰州、弗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佐治亚州赞成,新泽西州、特拉华州反对,马萨诸塞州、南卡罗来纳州赞成反对各半,提案通过。

8月21日,马里兰州代表路德·马丁(Luther Martin)建议修改宪法第七条第四款,禁止输入黑奴或对黑奴贸易征税,以免鼓励黑奴贸易,破坏各州平衡,损害美国的荣誉。南卡罗来纳州代表拉特利奇(John Rutledge)表示,看不出这一条款怎么会鼓励黑奴贸易,国家不应该关心属于宗教和人道范围的事务,利益是支配国家的唯一原则。马萨诸塞州代表埃尔斯沃斯(Oliver Ellsworth)要求慎重处理敏感问题,留给各州自行处理。南卡罗来纳州代表查尔斯·科斯沃斯·平尼克表示,如果宪法禁止黑奴贸易,南卡罗来纳州绝不会接受宪法。提案胎死腹中,制宪会议甚至没有对其进行表决。

8月21日,康涅狄格州代表谢尔曼表示,希望各州的良知会促使他们自行解决黑奴问题,联邦宪法最好暂且保持现状,以免因争论而使宪法难产。弗吉尼亚州代表梅森表示,弗吉尼亚州和马里兰州已经禁止黑奴贸易,但如果南卡罗来纳州不跟进,禁令是无效的。奴隶制是最大的罪恶,如果不废除一定会在今世遭到恶报。马萨诸塞州代表埃尔斯沃斯表示,马萨诸塞州已经废除奴隶制,康涅狄格州正在废除奴隶制,全国应该跟进,消灭这个污点。南卡罗来纳州代表查尔斯·平尼克表示,全世界都有奴隶制,废除奴隶制会导致对宪法的强烈反对。南卡罗来纳州代表查尔斯·科斯沃斯·平尼克和佐治亚州代表鲍德温(Robert Baldwin)表示这样的措施会把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排除在联邦之外。制宪会议没有继续讨论。

8月21日,制宪会议讨论自由输入奴隶的期限。南卡罗来纳州代表查尔斯·科斯沃斯·平尼克建议把最后期限从1800年推迟到1808年,弗吉尼亚州代表麦迪逊(James Madison)反对,认为20年自由奴隶贸易会使美国和宪法声名狼藉。制宪会议对平尼克的建议举行表决,以七州赞成、四州反对通过。至此,制宪会议对奴隶制问题的讨论结束。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