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天平与舞台:古老和年轻的正义(第2/3页)

普通法本质上是政治性的法律,诉讼取决于当事人争取街坊邻居(同侪陪审员)信任的游说能力。法律专家不是主人,而是这些街坊邻居的顾问。从森林中的日耳曼部落,到各等级共治的封建政体,再到成文宪法统治的近代共和国,习惯法的精神一以贯之。“如果国王和法官违背法律,一个人就应该以包括战争在内的一切手段抵抗。”《萨克森明镜[14]》如是说。战争仲裁的结果就是神意的体现,可以方便地结束争端而无须给出其他理由。决斗是战争的简化版,诉讼是决斗的文明版。决斗公证人演变为诉讼陪审团,同样由人品可靠的街坊邻居组成。神裁和陪审团裁决的基础都是神秘的信仰,因为真相的探究原本就不在人类可怜的理性能力范围之内。(本书还介绍了其他几种神裁,同样以盲目性为公正的基础。)孔子告诉我们:“听讼吾犹人也。”也就是说,他也无力重建真相。他的结论是:“必使其无讼。”也就是说,社会常态应该建立在德教而非律例之上。日耳曼传统的正义则认为,这两者都是靠不住的人为干预。公正的真正含义是,避免人为的扭曲,让正义之神的盲目性发挥作用。共同体的习俗通过陪审团的盲目性落实,犹如战神山的神谕裁断,解除了任何渊博法官都无力承担的可怕责任。盲目的正义之神虽然经常出错,仍然强过人类 “残忍的聪明才智”。“四分之三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和陪审团会达成同样的裁决。在意见不一致的四分之一案件中,法官作出有罪裁决的概率是陪审团的六倍多[15]。”普通法扮演了托克维尔的民德练兵场,造就了施密特的司法国。如果美国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重大的政治纠纷,那是因为撒克逊的永业有产者早已习惯在阿尔弗雷德大王的百户邑法庭和各郡法庭上处理共同体事务。美国宪政传统和英格兰封建自由、日耳曼部落习俗的亲缘关系,犹如恐龙和鸟类、老虎和猫咪一样密切。

战争惯例和国际惯例落实为诉讼,就会产生纽伦堡和海牙的战争罪法庭。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没有成文法的支持,只能在千百年的战争习惯中寻找依据。法官通过发现古老先例来造法,是习惯法的典型特征。罗马人和日耳曼人都认为,古老是正义的重要特征。科恩(F.Kern)指出,在中世纪观念中,古法就是善法。法律若非自古已然,就是天然如此。国际法庭是最年轻的法庭,但它复活了阿佐(Azo)在13世纪提出的习惯法理论。国际法没有立法主体,因此比英美法系以外的所有国内法更加古老,更加正义。美国国会坚持国际法庭无权约束普通法却有权约束其他各国的法理依据就在这里。普通法和国际法都是习惯法,但古老和正义的程度并不相同。普通法可以追溯到无法回忆的远古,至少也可以追溯到《阿尔弗雷德法典》和丹麦人的习惯法,而国际法的大多数惯例只能追溯到威斯特伐利亚时代,至多追溯到11世纪。其他各国的制定法绝大多数产生于19世纪以后,甚至这些国家大多数都是国际体系的产物,而非国际体系的创造者。卡德里草率地重复了许多国际关系理论家的错误,将美国国会对司法管辖权的仲裁(国会的仲裁权也是非常古老的中世纪权利)混同于各国外交家的现实政治自利行为。这种判断的谬误是显而易见的。国会干涉外交另有成例,不会通过这种渠道。国务院的外交策略受制于普通法的古老成例,这不是第一次。国际关系理论家涉猎美国国内法,错误率非常高,不限于中国。这门学科非常年轻而且过度依赖建模,因此思维习惯最难理解普通法那种祭司式的崇古主义。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滥用到习惯法头上,无异于用孙子的遗产继承权解释祖母的嫁妆。

如果说日耳曼传统是西方法律的内核,那么天主教传统就是西方法律的华盖;如果说普通法的精髓就是怀疑和限制人的理性,那么大公教会就是罗马法和理性的的继承者。本书使用了两个关键词:宗教裁判和纠问式审判。其实这两个名词的拉丁词根完全相同,都是调查研究的意思。法庭是调查研究的机构,调查研究是发现真相的不二法门。显然,中国读者比较容易理解这样的司法概念。问题在于,这种法庭隐含了两种危险的观念:理性是能够分辨真伪的,法庭应该享有高于诉讼当事人的权威。在日耳曼-撒克逊的传统中,这样的假定就是自由和公正的敌人。新教徒喜欢把纠问和酷刑联系在一起,不仅是因为詹姆斯二世对这两者同样情有独钟,更深刻的原因在于,酷刑实践本来就是求真理念的自然落实。如果你从理论上确信你的聪明才智可以探出表象背后的绝对真实,你自然不愿意将人命关天的大事付诸决斗之类盲目的裁决。你和当事人的关系自然不再是决斗公证人和决斗双方那种关系,而是热忱科学家和实验小白鼠的关系。拉肢架和铁靴本质上是解剖刀和酒精灯的同类科学仪器,用途不是为了满足你的虐待狂,而是为了满足你的求知欲。如果说普通法的正义以人的有限性为基础,通过盲目性体现神的大能,那么宗教裁判所的正义就以理性的可能性为前提,睁大眼睛效法神的全知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