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战后时代的霸权合作(第9/21页)

由于外交关系委员会成员们的坚持,建立英美石油协定的建议作为一项条约提交给了参议院。但这遇到了强大的利益集团联盟和美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反对。建立政府间卡特尔的计划“遭到了形形色色的反对:美国国内独立的石油公司的既得利益,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原则,新政反对者的自由放任观念,以及国内长期坚持的不支持一个利益集团反对另一个利益集团的做法”(Anderson, 1981, p.96)。此外,条约陷入了艾克斯和国务院主导力量为石油政策控制权而展开的激烈的官僚斗争中,同时也受到由于石油储备公司计划而引发的争论的困扰。

国内独立石油商的利益受到特别大的威胁。他们担心“这项协定可能使外国便宜的石油进入美国市场”(Krasner, 1978a, p.204)。虽然政府官员经常对此结果持否定态度,但是石油商的担忧是有道理的:该协定的一个关键目的是缩减在西半球的石油储备损耗,通过开发中东石油资源来供应欧洲市场,甚至包括美国市场。代理石油顾问萨平顿(James Sappington)在1943年12月1日基于安全理由写道:“最大限度地开发中东石油是可取的,这样就能保持该半球的石油供应”,他甚至谈到,“如果中东石油进入美国就能使其满足战后对石油进口的需求,结果就是进一步保留了西半球的石油储备”。[4]

对1944年草案的反对使得许多人要求对其进行根本的修正,修正方案在12月由代表工业界利益的石油工业战争委员会提出。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来自得克萨斯的参议员康纳利反对这一计划,这使得国务院不再考虑该协定。结果只得先与工业界谈判,再与英国协商,以满足工业界的要求。最终产生的协定是在艾克斯领导下进行的,它原本要将国际石油委员会的权力限制在准备报告和估算上,排除美国工业界所发挥的调节作用,并且几乎完全依赖于各方自愿的遵守。结果,国务院对这样的协定不冷不热。国务院有足够的力量可以不顾艾克斯的反对来删除反托拉斯豁免条款,但这种变化意味着主要的国际石油公司的利益将受到损害。所以就该协定进行再次协商已没有意义。到1944年末、1945年初,赞成该协定的艾克斯、国务院以及国际石油大公司之间的不稳定联盟在国内工业界的压力下解散了,只是还残留一个国际公共协定的阴影。这个“孤儿”,正如一位国务院官员在艾克斯离职后于1946年所记述的,从未得到参议院的批准。[5]

美国没能通过直接由政府拥有的方式确保获得沙特石油,也没能通过英美石油协定来获得对中东石油更广泛的控制权。在国务院的支持下,新的动议提交给了石油公司。1946年,加利福尼亚标准石油公司和得克萨斯公司在沙特阿拉伯发现了丰富的油田,于是建立了一个合资公司,即现在的阿拉穆科公司(Aramco),并派出熟练的生产小组前往开采。不过,它们也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匮乏以及生产出来的石油销往何处的问题。相反,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则长期处于缺乏原油的状况,并且一直担心被排除在世界上具有最富饶且最低廉石油的中东地区之外。在商业保守主义的推动下,1946年初,加利福尼亚标准石油公司和得克萨斯公司决定邀请泽西公司购买阿拉穆科的一定股份。最终,索科里公司也被邀请加入,泽西公司获得了阿拉穆科30%的股份,而索科里公司得到了10%。[6]

不过,为了完成该交易,还需要采取行动来取消1928年《红线协定》的限制,该限制规定伊拉克石油公司的合作伙伴只能通过该公司在划定的红线地区生产或购买石油。到1946年,伊拉克石油公司的成员包括英伊石油公司(23.75%),壳牌石油公司(23.75%),法国石油公司(23.75%),索科里公司(11.875%),泽西公司(11.875%),古勒宾金公司(5%)。加利福尼亚标准石油公司和得克萨斯公司由于不是伊拉克石油公司的成员,并未受约束而能在沙特阿拉伯生产石油,但泽西公司和索科里公司则受到限制。对后者而言,加入阿拉穆科公司就意味着将破坏《红线协定》。

关于泽西公司和索科里公司如何巧妙地瓦解《红线协定》,是国际法律谋略中一个引人入胜的故事。在初期谈判中,壳牌公司向美国公司保证它将加入为伊拉克石油公司制定新的安排措施的行动。泽西公司为抚慰英伊公司,也和它签订了一个协议,答应在20年时间内从该公司购买大量伊朗和科威特石油,并在阿巴丹和地中海之间修建一条新的输油管道(从未修过)。法国石油公司和古勒宾金公司的问题最麻烦。不过,对于美国公司来说,幸运的是,二战期间法国石油公司和古勒宾金公司曾在纳粹控制的区域进行生产,从而在1940年被一个著名的英国律师认定为“敌对集团成员”,从而使得《红线协定》不再有效。这就为泽西公司和索科里公司于1946年主张该协定已经失效,并就取消原来协定的限制性条款重开谈判奠定了充分的基础。[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