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伦理说理和价值观(第2/4页)
并非所有的公共说理都会有一个政治的或法律的最终结论,而大多数的公共说理也不应该以得到一个绝对的、我对你错的、唯一的正确结论为其目的。
说理的一方不应该把不同意见视为“敌对”或者“势不两立”的一方。在说理时,人们是在说“理”,实用性的“理”诉诸人们的利益意识,如“稳定对大家都有好处”;而伦理性的“理”则诉诸人们的道德意识,如“自由是人应该拥有的权利”。当实用性的“理”与伦理性的“理”有所冲突的时候,孰轻孰重可以成为个人的选择,他可以以实用性的“理”为优先,也可以以伦理性的“理”为优先。
然而,即便如此,在个人决定优先后面仍然有一个被群体共同认可的伦理原则——他有这么做的“自由”和“权利”。个人有选择的“自由”是好的,“强迫”别人,不允许他自由选择是不好的。因此,任何公共说理,功利实用的也好,价值论断的也罢,都会倚重群体共同遵守的一些伦理准则,人们往往将这些伦理准则称为核心价值。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越明确,越深得人心,伦理就越成为公共说理的一个关键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价值概念和价值原则
美国作家克勒奇(Joseph Wood Krutch)说:“每一种新价值的诞生,都使人类的存在获得一种新的意义。每一种价值死去的时候,那一部分的存在意义也就跟随着消亡。”一个没有价值观的群体是不能说真正存在的。伦理说理是从价值观念开始的,人们形成伦理的价值观念,需要先有一些伦理概念(名词),如公正、正义、自由、平等、尊严、宽容、人道、诚实、诚信,反面的有暴力、伤害、羞辱、残害、杀害。然后需要有一个关于伦理概念的看法陈述(句子),也就是关于这个伦理观念的原则。对同一个伦理价值概念,如“自由”,人们可以作出不同的陈述,例如,“人生而自由”,或者“反对自由主义”。又如,对于“人道”,不同的人可以提出,“社会应该尊重人道的原则”,或者提出,“人道是资产阶级人性论,应该坚持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观点”。不同的提法是关于“人道”不同的普遍原则陈述。但是,同一个价值概念名词在两个不同陈述中的实际含义其实是不同的。
很少有人会直接否定一个被普遍认同的伦理价值概念本身,例如,很少有人会说公正、正义、自由、平等、尊严是不对的,是应该抛弃的价值。如果要否定这些价值,需要先把它们与某种“坏”或“恶”的东西捆绑到一起,然后再予以否定,这叫“倾向性解释”(spin),也就是先扭曲,再否定。即使那些被公认为不道德的人,也很少有以不道德的名义去做不道德之事的。例如,希特勒杀害犹太人,他不会说自己是“残害生命”,而会说自己是为世界“除害”,因为犹太人是侵蚀优等人类的“细菌”。
人们不仅会对同一个伦理价值概念作出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陈述,而且还会用完全不同的价值概念去看待和指称同一个行为。“9·11”事件就是一个例子,有的人称之为恐怖主义的“残害”,有的人则称之为反抗西方霸权的“正义”之举。
有人认为,伦理道德是相对而言的,个人对伦理的认识就如同穿衣吃饭的喜好和口味,本来就是各不相同,所以在公共说理中讨论或涉及伦理道德是没有意义的。在一个说理的而不是凭武力解决问题的社会里,这样的看法是不对的,因为我们总是会有谈及伦理的需要和理由。
首先,我们不管做什么,说什么,总是会试图用某种伦理理由去说服别人。尽管有许多人认为,“对”与“不对”这样的伦理观点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看法,但事实上,在与他人相处和需要说服对方时,他们并不只是把伦理当作个人的看法。例如,我说,“安乐死是错误的”,你不同意我的看法,可能会说,“你的看法既不对,也不错,只是你正好不喜欢安乐死,而我则没有什么不喜欢”。但是,如果你对安乐死不是完全无动于衷,而是有一个与我不同的立场,你就可能告诉我说,安乐死对减轻病患痛苦其实是有好处的,是一种人道行为。你说这些理由,不一定是为了要改变我的想法,但至少是为了表明,你对别人的痛苦并不是漠不关心的,而且,你也不是一个对问题没有思考便信口胡说的人。
其次,价值判断并不都是“非事实”的。有人说,价值判断是看法,看法不同于事实,认定事实可以用一个客观陈述,而价值判断则无法运用这样的陈述。但是,事实并非总是如此。例如,2010年11月,有一个视频在网上流传,“一位少女用玻璃板压住一只小白兔,然后坐在玻璃板上”。我作这样的陈述,所有看过这个视频的人都会同意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如果我说,“这位少女正在虐待动物,这是不道德的”,有人可能认为我所作的不是一个事实陈述,而是一种主观看法,因为我用了“虐待”和“不道德”这样的伦理判断词。